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辦理國外旅遊之旅行業者,並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短漏報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逃漏營業稅1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除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買受人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2323e97ed15485db6fa2e26b8cac9ce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14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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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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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了刺激買氣,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或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賣場為刺激買氣推出購買節能冷氣即贈送市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電風扇1台之促銷活動,甲賣場贈送電風扇給消費者時,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甲,銷售額1,000元,銷項稅額50元),因甲賣場銷貨附送的電風扇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元,為簡化作業,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抽獎活動的獎品、隨貨贈送的贈品,應設帳記載,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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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機器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7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機器設備市價為8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機器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8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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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間出租大樓屋頂平臺供乙、丙、丁3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每月銷售額合計2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遂通知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核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74萬2千餘元,補徵營業稅13萬7千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前即對外出租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情事者,應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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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A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A同意給付買賣價金3%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A為抬頭30,000元(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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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嗣依經銷契約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應按進貨折讓處理,其因進貨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該局說明,現今消費市場競爭激烈,企業為促進銷售,往往於經銷契約訂定獎勵金機制,若客戶於一定期間累積進貨達一定金額,則給予獎勵金,以激勵客戶提高績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營業人如係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係屬進貨折讓,應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前開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僅需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1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註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簽訂經銷契約,合約約定只要乙公司季度進貨累積超過400萬元,甲公司即以進貨總額2%支付獎勵金。在114年第3季,乙公司進貨累積達到525萬元,因進貨累積金額達標,甲公司於114年10月15日支付10萬5千元(525萬×2%)獎勵金予乙公司,乙公司應於取得獎勵金時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申報114年9-10月營業稅時,申報扣減進項金額10萬元及稅額5千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進貨累積達一定金額,而依經銷契約自賣家取得獎勵金,如有漏未申報進貨折讓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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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者,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而補徵營業稅,嗣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海關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經該局查獲該「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上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之提醒文字,甲營業人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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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餘元,進項稅額15萬餘元,並於113年9至10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因故部分退貨,而於113年11月開具進貨退出160萬餘元及稅額8萬餘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卻未於11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8萬餘元,致短漏營業稅額8萬餘元,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忽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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