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金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該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金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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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消費者對於網路購物之依賴程度持續提高,又因電子商務蓬勃發展,許多個人賣家為賺取收入,紛紛透過蝦皮、Yahoo、PChome、露天等網路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開發App,或運用Facebook、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上開個人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賺取收入,向A網路平臺申請註冊成為賣家,自114年1月起開始透過A網路平臺賣場銷售服飾,該月份全月銷售額共8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然而甲君賣場生意興隆,於同年2月1日至2月15日間銷售額已成長至15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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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發票金額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應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上述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述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得免予處罰。惟倘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舉例,甲餐廳銷售餐點與個人消費者開立電子發票,因員工不熟悉結帳系統操作方式,誤將定價200元之餐飲費輸入為20,000元,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且未留有聯絡資訊,無法將電子發票證明聯收回作廢並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發票,甲餐廳可敘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事由,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得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如有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惟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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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辦公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5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辦公設備市價為6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辦公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6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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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稅捐項目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所提示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甲公司補繳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追繳之營業稅1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稅捐支出10萬元,補徵稅額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稅捐支出,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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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國外公司取得在臺使用之勞務收入,營業稅不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反之,如營業人銷售在國內提供且在國內使用之勞務,則非屬外銷勞務範疇,縱取得外匯收入,亦非零稅率之適用範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國外A公司進口塑膠原料,甲公司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應稅銷售額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補繳營業稅,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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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診所如有銷售眼鏡,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含隱形眼鏡)等相關產品所取得之收入,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準此,眼科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眼科診療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如於診療行為外,併有銷售眼鏡(含隱形眼鏡)等,則屬銷售貨物行為,應就其銷售眼鏡部分等一般商品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除於其執業之眼科診所提供診療行為外,另有銷售眼鏡(含隱形眼鏡)、保養品等營業行為,小明應就其銷售該等商品部分,依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若醫療診所因不諳法令,將銷售一般商品誤認為係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而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籍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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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符合當年度免辦兼營調整之規定外,應於申報本(113)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辦理年度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應於報繳每期營業稅時,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惟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兼營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一併辦理調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為109年1月設立登記之食品業營業人,甲公司設立後除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外,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嗣甲公司於報繳各該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乙公司設立登記時係專營銷售應稅之罐頭食品,嗣於113年9月起兼營銷售免稅之生鮮蔬果,爰乙公司於申報113年11-12月營業稅時,因當年度成為兼營營業人期間未滿9個月而免辦理當年度兼營調整,應俟報繳114年11-12月營業稅時再就16個月一併辦理調整。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報繳本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依上開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請營業人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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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酒水筵席、服裝、道具及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委託他人企劃或籌辦服務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購買的貨物或勞務,係酬勞員工使用,取得該等進項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獎品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入備供銷售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如將該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時,則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無線吸塵器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105,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進項稅額5,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智能運動手錶,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於轉供使用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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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廈)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廈)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無論係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僅將大樓(廈)停車場提供內部住戶使用,並酌收停車管理費,而無對外營業情形者,可免辦稅籍登記;倘將大樓(廈)停車場對外營業收費,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出租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廈)原僅將停車場提供內部住戶使用,尚無辦理稅籍登記問題,惟甲大樓(廈)為活化資產以增加收入來源,自113年7月起將停車場對外營業收費,並採計時或月租方式收費,應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就對外營業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廈)停車場如已對外營業收費而有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應即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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