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申報遺產稅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其股權有無含擊球權,申報遺產稅價額大不同。

該局說明,遺產中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如高爾夫球證含有股東權及擊球權,則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未含擊球權之股權,依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司每股淨值計算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A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000股,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資產淨值」申報遺產價值500,000元。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業務,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甲君持有股票其中500股享有球場擊球權及使用權,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交易行情價800萬元調整核定遺產價額;另500股僅有股東權,仍以公司資產淨值核定價值25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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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買賣房地,如經核定為贈與,嗣後出售應以贈與稅核定現值申報取得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由二親等親屬間之買賣而取得之房地,於申報贈與稅時,因無法提示買賣價金給付證明,而核定為「一般贈與」案件,日後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者,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105年1月1日以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房地,如因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者,嗣後受贈人再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贈與稅之核定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於106年與其母周君簽訂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並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案件」申報贈與稅,惟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認定為贈與房地,依贈與時之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為210萬元;嗣後李君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1,1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以其係為贈與取得,爰改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房地現值重新核定其取得成本,並補徵稅款15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後因贈與取得之房地,其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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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8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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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皆須按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7月25日,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70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因此依照上開公式,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計算式: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得抵繳遺產稅款之金額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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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申報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下市股票或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經通知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者,該怎麼辦才可以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下市公司股票,或於金融機構有租用保管箱,因下市公司股票無法查得被繼承人死亡日淨值,而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未經國稅局會同點驗不能確定財物內容及計價數額,致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下市有價證券公司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產負債表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等,可節省國稅局查核時間,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9月15日死亡,子乙君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經回復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查其原因為被繼承人遺有下市A公司股票840股及於B銀行有租用保管箱。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A公司112年9月15日資產負債表及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併同甲君所遺土地、房屋、投資、存款等申報。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財產內容單純,無需進一步查核,符合該局遺產稅櫃檯化作業規定,於臨櫃向該局申報遺產稅時,現場即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提醒,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檢附淨值計算有關文件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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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遺產稅應加計分期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遺產稅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惟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2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9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8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8月1日主張被繼承人所遺現金不足以繳納遺產稅款,向該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90萬元,每期5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2年8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60%),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 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0月5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0月5日計56日之分期利息122元〔即本稅50,000元x56日÷365日×1.60%〕。

二、 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2年10月11日至112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12年11月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1月1日計83日之分期利息181元〔即本稅50,000元x83日÷365日×1.60%(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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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轉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視同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顯著低於該公司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就出售價格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讓售日標的公司資產淨值,如果沒有客觀資料證明其價值確實低於股權淨值,其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9年間以每股10元出售未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590,000股予乙君,經該局依規定計算A公司於讓售日每股資產淨值230元,認定甲君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通知甲君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於期限內申報贈與稅,亦未說明售價偏低之原因,經該局核定贈與總額12,980萬元【(每股淨值230元-買賣價格10元)*590,000股】,補徵贈與稅2,177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果沒有客觀資料證明其價值確實低於股權淨值,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另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尚須處以漏稅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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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民眾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經常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經該局查獲,遭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之情形。

該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倘未申報被查獲者,除需補稅外並應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年事已高,因不慎摔倒,住院期間覺得應事先規劃一下身後事,乃於111年1月間其意識仍清楚時,將名下存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轉帳方式贈與配偶乙君。嗣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生存配偶乙君誤以為被繼承人贈與之存款3,000萬元,為配偶間贈與財產,不用課徵贈與稅,亦免課徵遺產稅,而未列入甲君遺產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將該存款3,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核定補徵遺產稅額60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情形,如有贈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對象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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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以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除可自行籌措現金繳納,亦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稅款。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規定以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及第1151條規定,遺產未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才能以繼承存款繳納稅款。為維護繼承人權益,使繼承人能儘速完納稅款辦理繼承事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應納稅額5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8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B及子女C、D等3人。其中繼承人C居留國外,因故無法返國。繼承人B及D申請以遺產中存款500萬元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規定。國稅局於其申請以存款繳納應納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至存款機構,依規定檢附資料配合辦理遺產存款繳納事宜。如有任何疑義可逕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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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之人壽保險,記得要納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經常漏報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之人壽保險,遭該局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請務必留意!

該局說明,要保人對於其投保之保單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權利,及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等權利,該保單對要保人而言具有財產價值。當要保人死亡時,其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因被保險人仍生存,尚未發生保險事故,亦無實際理賠,惟應按被繼承人(即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即要保人)生前為子乙君(即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甲君於112年7月31日死亡時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0,000元,納稅義務人乙君誤以為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免徵遺產稅,而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補徵甲君遺產稅1,000,000元,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載有被繼承人為他人投保之保險項目,及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有需求之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參考,以免漏報遭處罰。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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