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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能擔任公司負責人和董、監事
年輕人有創業的想法,由家裡長輩投資,或向朋友集資,都是常有的事
但若投資的股東具有「公務員」身份,那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超連結)規定:
審計部曾辦理專案調查
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法前,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三名董事,和一名監察人
實務上,常見因為小孩還未成年,由太太擔任董事長,先生和父親各擔任一席董事,母親則擔任監察人
這樣就具備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而且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還是由自己掌握
審計部在104年間,曾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
方法很簡單,就是請經濟部提供公司董監事的資料,與公務員資料進行比對
但有情有義的是,在全面調查前,有先給一段時間進行輔導
當時就有好多公司要求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
也發生名字借給別人登記當董監事,公司已停業找不到人的問題,當時急死了一堆人
因為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認為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違反服務法之規定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少只需有一董一監
大大的減少了公務員因不了解法令,而被家人請託擔任公司董監事的情形
借名登記的問題
為了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就算實際投資超過10%
也可能用「借名登記」的方式,把投資的金額登記在別人的名下
不少人看到老一輩常有借名登記的問題
就以為這樣作是對的,進而有樣學樣
其實那是舊社會財產權觀念薄弱衍生出來的現象
借名登記可能會產生的問題,請再參閱下列文章:
結論
為了對抗通貨膨漲,積極找尋投資機會是理性而正常的行為
但事務所在代辦工商登記時,並無法知道股東是否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而且知道公務員服務法對投資相關限制規定的人,其實也並不多
一切都只能靠自己多了解法令規定
避免讓自己或親朋好友陷入違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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