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送禮、宴飲支出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逢年底尾牙旺季,公司、行號以贈送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等方式慰勞員工及招待客戶時,應注意所取得憑證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慰勞員工或招待客戶而購置禮品、舉辦餐會、抽獎或旅遊活動,支付相關支出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營業人不論是舉辦聖誕、跨年或尾牙餐會、員工旅遊等活動費用,包括提供之抽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等所取得費用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違反此規定被稽徵機關查獲時,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情形,以免不慎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姜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a447e97feb34857b1c951db0e829a9c

死亡前2年贈與子女之股票,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贈與財產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所列特定人,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者,應以繼承開始日該財產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甲君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且為唯一股東,原持有該公司股票100萬股。嗣107年10月1日甲君死亡時,其名下剩餘股數為80萬股,其繼承人即其子乙君旋依規定於期限內將甲君所持有A公司80萬股申報遺產稅。惟經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曾於106年5月20日將其名下A公司20萬股贈與其子(未達贈與稅起徵點),該局遂依上開規定,以A公司107年10月1日之資產淨值1,000萬元,將A公司20萬股之時價200萬元(1,000萬元*20萬股/100萬股)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計算,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裁處漏報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 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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