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確定年度即生離婚效力,次年度起綜合所得稅勿再列報前配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始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故納稅義務人所得年度全年均無婚姻關係,依法不得列報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及配偶之免稅額。

該局說明,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故兩願離婚生效年度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年度為準。至於經法院裁判離婚者,依據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規定,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即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不以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乙君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兩人雖於107年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惟渠等前於106年即經法院判決離婚並確定在案,故甲、乙二人離婚生效年度應為裁判離婚確定之106年,而非戶政機關之離婚登記年度107年度,因此渠等107年度既已無婚姻關係,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應否准認列配偶免稅額,並認列甲君單身之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有離婚之情形,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惟離婚生效年度後之次一課稅年度,則不得再列報前配偶之相關扣除額及免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497a0071cc54e16841cad1cc4704f6a

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折舊率提列;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每年折舊額、殘值及續提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每年折舊額=(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殘值) ÷ 耐用年數

(二)殘值=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 (耐用年數+1)

(三)續提折舊額=(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診所10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於104年1月購買醫療設備72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120萬元〔720萬元 ÷ (5+1)年=12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90萬元〔720萬元 ÷ (7+1)年=90萬元〕,剔除超限金額30萬元。

該局提醒,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折舊之提列年限及固定資產殘值之折舊,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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