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符合一定條件,該醫療費用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如該醫療院所為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放寬認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縱該人工生殖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仍可檢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發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上開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金額,列報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483,604元,其中394,000元之醫療收據為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A診所開立,惟查A診所係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該等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該局遂依據前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計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放寬措施對於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予適用,納稅義務人請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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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規定,其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度在國內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多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未將該筆拍賣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因甲君主張年代久遠,已無法提示該瓷器之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而該局亦未能查得其實際所得,遂按拍賣成交價額之6%計算,核定甲君出售該筆瓷器之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500萬元×6%),除予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等財產交易行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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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成本及費用應如實申報,如有列報裝修費,應檢附相關合法憑證,包括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文件佐證,不得以不實憑證或文件列報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個人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修繕費,能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買賣取得房地,113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裝修費200萬元,並檢附估價單及裝修前後照片,但該局發現甲君檢附之照片與乙裝修公司網站上之廣告(照片)高度相似,經函查乙公司,發現甲君僅委託乙公司估價,實際並未委託乙公司裝修房屋;又該局函查系爭房地之買方丙君,查得該房屋購入時裝潢老舊,無裝修跡象,該局遂剔除甲君列報之裝修費,補稅裁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成本費用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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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納稅義務人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方得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00萬元,且甲君長期滯留國外,經依相關規定審理後,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自美返國探望年邁雙親後無法出境返回美國,因在臺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遂提供其在臺親友所有相當於欠繳稅捐之定期存單作為納稅擔保,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應納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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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自「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常因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並無上開金融商品收益,致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指出,甲君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其112年度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750萬餘元,然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上開海外利息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款16萬餘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持有境外結構型商品,務必注意如取有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並受罰,俾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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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改由丙君申報扶養,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請留意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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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上述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依營利事業適用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規定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生技醫藥公司因研發資金需求而發行記名股票,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於111年9月1日繳納增資股款,該次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滿3年之日期為114年8月31日,依前揭辦法規定應於115年1月底前(115年1月31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15年2月2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倘甲生技醫藥公司遲至115年2月3日以後始提出申請,將因逾申請期限而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生技醫藥公司為其營利事業股東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及申請時限,以免影響股東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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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符合特定要件始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有符合規定之情事外,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合併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所得制,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得選擇分別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符合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所列情形,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外,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分居倘無前揭認定標準規定之情事,課稅年度亦非結婚或離婚者,如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有漏報所得者,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前開認定標準所列雙方得各自辦理申報情形適用之課稅年度,說明如下: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四、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所屬年度。

該局舉例,甲君與其配偶因婚姻不睦,112年起雙方協議分居,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且均未填寫配偶資料,經該局查得,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因經常爭吵感情不佳,故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本人所得,並非故意分開申報云云。經該局以本件不符合認定標準所列各項情形,不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原核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並無不合為由,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除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外,均應依法合併申報,切勿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俾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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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醫藥費單據均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平時就診取得的醫藥費單據,於列報綜合所得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其中涉及醫藥費部分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避免浮濫或不實開立醫藥費收據而享有不受金額限制之列舉扣除,爰規定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為限,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03,634元,其中195,000元為A診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經該局以A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乃予否准認列,核定應補稅額78,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診所雖非健保特約診所,惟其確有醫療必要,且有實際醫療支出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就診之醫療院所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報扣除,民眾可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查詢「全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確認「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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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省稅不成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向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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