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預收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發貨前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貨款者,應就預收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6月間向乙傢俱行訂購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皮製沙發1套並支付訂金30,000元,雙方約定於110年8月底交貨。乙傢俱行應於收取該訂金時,先行開立金額3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嗣後於110年8月底將該沙發送交甲君時,再就剩餘價款開立金額70,0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訂金者,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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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營業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境內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繳納之。因此,倘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亦即其銷售勞務,應由其在我國境內辦理稅籍登記之固定營業場所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辦理,惟該固定營業場所如未經收銷售勞務之代價,則應於勞務買受人結匯後10日內開立。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設有甲分公司,A公司與國內乙公司簽訂勞務契約,約定由A公司銷售勞務與乙公司使用,並由甲分公司收取勞務款,甲分公司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甲分公司未經收該勞務款,嗣後由乙公司依合約匯款至A公司國外金融機構帳戶,則甲分公司應於乙公司結匯後10日內,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在我國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國內買受人,如因一時不察,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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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業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時,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業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時,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惟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則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稅貨物範圍,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超市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玉米,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農產物,銷售時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將玉米煮熟並以真空包裝,或將玉米粒裹上奶油,經過加熱、爆開,加入焦糖、食鹽等調味料製成爆米花等,既經加工處理,其於銷售時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屬已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時,應留意勿將應稅統一發票誤開為免稅統一發票,倘因此構成漏稅,除應補稅外還會受罰,不得不慎。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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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其他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其他藥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育兒用品等貨物,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收入,因屬主持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育兒用品等貨物之銷售業務者,該銷售行為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爰未辦理稅籍登記。嗣後該藥局因看好育兒商機,開始販售尿布、奶粉及包巾等育兒用品,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藥局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其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藥局如有兼營藥品調劑以外之銷售業務,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及繳納利息,以免因違反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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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之中秋節禮品,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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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商品之標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主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且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及交付發票,將涉及違章行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所不同,惟仍有部分實體或網路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告知消費者須另外加收營業稅款,以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稅屬於消費稅性質,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一併向買受人收取。因此,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亦即營業人就其應稅商品標示的價格,應等同於銷售額加計營業稅銷項稅額,並與買受人應付給店家的金額相同。以店家販售標價新臺幣(下同)10,000元的商品為例,按目前營業稅率5%計算,商品本身銷售額為9,524元,另有476元是本次銷售之營業稅,爰消費者應給付店家的金額為10,000元。如店家販售標示價格為10,000元之商品,惟以該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再額外給付500元的營業稅款,將觸法受罰,如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勿再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而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並提醒消費者消費購物時應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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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其購入該等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支付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含稅)購買護眼檯燈100台作為員工生日禮物,並將該進項稅額10,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申報該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予以補徵稅額10,000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將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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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處理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將銷售額併同使用當期,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是以,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時限開立當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無法作廢重開時,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7月2日發現員工於110年7月1日銷售貨物時,未將收銀機統一發票更換為110年7-8月期統一發票,致誤開立110年5-6月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甲公司即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誤用前期發票之種類及字軌號碼,並將銷售額併同使用當期(即110年7-8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且一年內相同違章情形未達3次,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單數月月初時,易發生誤用前期發票情形,務請多加留意。如不慎誤用,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姜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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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購買非處方箋用藥,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藥局如有兼賣成藥或一般用品,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至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用品或非處方箋用藥,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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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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