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於生前借給所投資之公司的資金截至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核屬於被繼承人對該公司的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並没有記載被繼承人投資公司內部的私人借貸或股東往來紀錄,故繼承人若未自行詳加查證,有可能因漏報債權而遭補稅處罰。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已依法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列報遺產,卻忽略生前的資金借貸情形,而漏報對投資公司的債權(股東往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為未上市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所遺A公司股權列入遺產申報;國稅局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發現該公司負債項目中之「股東往來」科目金額3,000萬元,經向該公司查證發現至甲君死亡日其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500萬元,惟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債權,故依法併計遺產總額課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投資公司之股權時,繼承人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與該公司的資金借貸情形,如仍存有股東往來債權,應計入遺產申報,以免漏報而受罰。民眾在申報前若有任何疑義,可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7a232735ae746e4a05a28e58ee7bc64

生前購買預售屋,遺產稅申報方式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生前購買預售屋,於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不幸過世,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並未提供預售屋資料,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依該契約得向建商請求履行交付完成建築房地之「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該權利價額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計算,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2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10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7,000萬元,預定115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5年1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2,300萬元,應申報甲君遺留之「債權」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情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列入遺產債權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而涉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40d544219e59461e893d78668e86944f

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者,如何辦理開箱程序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金融或信託機構有租借保管箱者,繼承人應注意開箱前須先通知國稅局派員到場一起點驗登記保管箱內財物。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構租用保管箱,該保管箱內的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資產,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同申報遺產稅。繼承人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以及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現戶戶籍資料、以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填寫「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留有臺灣銀行信義分行保管箱,繼承人乙君應備妥現戶戶籍資料及甲君之除戶戶籍資料,以網路線上申辦或以紙本申請書,向甲君除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國稅局會同開保管箱人員於逐一核對並記錄財物明細及數量後,將據以填載保管箱財產清冊發給乙君1份,作為後續申報甲君遺產稅的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身故之日起算6個月內或經國稅局核准展延申報期限內,向管轄國稅局提出會同開啟保管箱之申請,以便及時清點財物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報遺產遭處罰鍰,倘被繼承人就前開點驗程序或應備文件仍有疑義,可多加利用國稅局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00-321,將由專責人員為您提供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4f03f1d425b46c398fcaf857143bbc2

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倘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免予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在尚未完工前,父母僅就已支付工程款範圍,產生對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因此,在建設公司完工交屋前,父母轉讓預售屋予子女,係將持有的「請求交付房屋權利」移轉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倘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納的工程款,且能提出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則可免課徵贈與稅;反之,子女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14年5月10日購買預售屋1戶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後於115年5月15日以同樣價格3,000萬元,將預售屋轉讓予其女小美,截至轉讓時王君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故由小美於簽約時支付王君500萬元,雙方約定由小美逕付剩餘價款2,500萬元予建設公司,王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小美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預售屋轉讓給子女時,應特別留意資金流向及付款證明文件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847405e351bd459c87ca493ce92314d6

子女保費由父母代繳,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兒子最近失業,經濟較困難,眼看以兒子為要保人之保單繳費日期將至,父母想要代為繳納保費,是否涉及贈與問題。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子女為要保人之保單,依保險法規定由子女負繳納保險費之義務,倘由父母代為繳納,且未向子女請求返還,係屬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之債務,應以贈與論,就其代繳數額,併入父母當年度贈與總額計算,當贈與總額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時,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母親甲君於115年1月間,贈與兒子乙君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係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免報繳贈與稅。甲君另於同年2月間代兒子乙君繳納保險費56萬元,甲君應於代繳保險費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之贈與總額為300萬元(244萬元+56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6萬元〔(3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為子女代繳保險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5bfb20a54f6418d94f1932fe8350d1a

出售繼承房地須留意,納保官提醒申報有眉角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別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設籍臺北市)113年間出售A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核定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其誤認出售繼承之房地屬舊制,並非故意逃漏稅捐,乃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系爭A房地係甲君之父親於81年買入,父親108年過世後由母親及甲、乙(設籍新北市)共同繼承取得,又母親於109年過世,其繼承A房地之持分再由甲、乙共同繼承取得,嗣甲、乙2人於113年間共同出售A房地,其中繼承自父親之持分,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適用舊制,另繼承自母親之持分,係母親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該局納保官考量A房地出售同時涉及新、舊制,容有誤解之可能,除向甲君詳細說明相關法令外,並主動聯繫乙君所在地國稅局之納保官,就罰鍰之裁量採一致性處理,以維護納稅者權益,最終順利解決爭議。

該局呼籲,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透過專業稅務素養,靈活適用稅法規定,不僅確保稽徵單位依法行政的原則,也協助納稅者解決問題,民眾可多加善用納保制度。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詳列納保官設置情形、相關申請資料及各類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例等,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6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9f361a470e74d078596eb8446e5a2c3

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0ec59de248974a36afd8499b1ee1f4d9

遺產稅申報不動產價值有學問!掌握關鍵評價時點,申報權益不縮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家人於114年10月15日往生,其土地及房屋之遺產價額,是否都以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不動產之估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1月1日公告當年度適用現值;房屋則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評定現值核認遺產價額,因每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故死亡當期所適用之房屋評定現值會有跨年度適用情形(例如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死亡,其所遺土地之遺產價值應依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至房屋部分因被繼承人死亡日為114年10月15日,遺產價值應依115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而非114年期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之房屋評定現值。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或房屋遺產時,務必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所適用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年度(期)所屬期間差異;特別是7月1日以後死亡之案件,房屋評定現值往往會有跨年度的變動,請民眾申報前先行確認,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因誤用年度(期)而影響稅額計算。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a8c64f042c14b3d9f3e2deed3e85dbf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有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應注意其扣除額之列報範圍依法受有部分限制。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遺產稅課稅範圍僅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核課。而各項扣除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不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減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等親屬扣除額,亦不適用重度身心障礙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扣除等規定。另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及罰鍰(金)、未償債務、喪葬費、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等之扣除,則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認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係指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逾365天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114年8月1日在國外去世,遺有配偶及2名成年子女,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2名子女、國外喪葬費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自110年1月1日出境至114年8月1日死亡止長達4年多期間均居住在境外,未曾返國入境,經戶政機關於112年4月15日逕為遷出登記,因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居所且未在我國境內居留逾365天,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乃否准認列配偶等扣除額,核定遺產淨額新臺幣(下同)740餘萬元,補徵稅款74餘萬元。納稅義務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甲君為我國國民,且設籍及生活經濟重心皆在我國境內,應減除配偶等扣除額,經該局依上開規定,以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不得列報配偶等扣除額,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項目金額,因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或境外之國民而有不同,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398ba2d0f874db682d2a2491eb6ecb9

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贈與價額算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下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贈與財產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即公司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估定;若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則應依贈與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調整估價,憑以計算調整後資產淨值,再行核算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115年2月間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20,000股予子乙君,自行依A公司帳面價值計算申報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20元,贈與總額240萬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投資項目中有早期購入大筆台積電股票,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經該局依贈與日之收盤價調整估價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為30元,核定贈與價額36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1.6萬元〔(36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計算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贈與價額。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e4fec19065f4ffbb594b1ed461741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