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繳現困難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惟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處繳清稅款,但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未如期繳納分期稅款時,分期利息需計算至該期限繳日期屆滿之日止,並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2年5月25日,甲君於112年5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分期並自112年5月26日起算分期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甲君遲至8月1日繳納該期稅款,依規定需加徵自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之分期利息,並依稅捐稽徵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就逾期部分(7月26日至8月1日逾期7日)加徵2%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最多申請分18期繳納稅款,惟如逾期繳納當期稅款,仍須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依每期分期繳納核定稅額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至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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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係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所規定,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係按每一位「受贈人」計算,而發生逾期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法第25條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運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將存款贈與兒子、女兒,於112年5月3日各贈與兒子244萬元、女兒244萬元,此兩筆贈與合計488萬元,已超過每人每年度244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惟甲君誤以為「每位」「受贈人」1年度皆享有244萬元額度,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致未於贈與行為(112年5月3日)發生後30日(即112年6月2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112年贈與總額488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誤認贈與稅免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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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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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該怎麼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所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規定,該怎麼算呢?

該局說明,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案例二: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係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

該局提醒,若對遺產稅親屬扣除額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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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代子女繳房貸,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子女因失業或工作不穩定,無法支付房屋貸款本息,父母想要幫忙子女償還貸款,是否會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由於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之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獲有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陳大雄尚有未繳清房貸新臺幣600萬元,陳太太因想減輕大雄的負擔,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大雄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112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000元【(600萬-244萬)x稅率10%】。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可利用郵寄或網路方式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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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稅之繳納係以現金為原則,於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自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計3人,必須繳納遺產稅700萬元,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繼承人A、C(應繼分合計2/3)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7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遺產存款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仍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並依存款機構規定,提示應檢附資料配合辦理繳納手續,以完納稅捐。如有任何疑義可逕向所轄國稅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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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前請三思,以免多繳遺產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扣除額,但其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2年遺產稅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18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0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為達成特定目的或基於理財規劃,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未繼承遺產者,則辦理拋棄繼承,如此一來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親屬之親屬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2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0,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

(一)全體繼承人皆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10,000元。
遺產淨額1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000元。

(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
遺產總額為20,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230,000元=遺產淨額4,940,000元。
遺產淨額4,94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494,000元。

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拋棄繼承須多繳493,000元遺產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協議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除可達成遺產之分配,亦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租稅之負擔。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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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產稅之未償債務扣除額,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納稅義務人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以減少遺產稅額者,需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確實存在具有確實證明,且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為限。

該局說明,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尚未清償之債務,經檢附證明,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少遺產稅應納稅額,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其債務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曾以股票向國外第三人質押借款300萬元,經納稅義務人檢附甲君與國外第三人簽訂之借款契約、資金流程及經該國政府公證人認證等資料,申報為甲君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因債務發生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不符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該局剔除原申報之扣除額,並予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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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彩券夯,分配集資購買彩券之中獎獎金有無涉及贈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分配集資購買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過年將至為提升中獎機率,不少人紛紛集資下注購買彩券試試手氣,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之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於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中獎獎金運用情形,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仍有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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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尚未繳清,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稅額較鉅,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而遺產內又無銀行存款,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5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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