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侯應該成立公司或行號

要不要登記公司行號
可以從經營策略面來思考分析
跟營業額大小一點關係也沒有
一直扯繳不繳稅也實在沒有什麼意思
當有以下這些需求出現的時侯
就算營業額還很小,甚至沒有營業額
也必需要成立一間公司或行號
至於 稅金~~ 那就當成是經營上的必要成本吧!!

想要取得「統一編號」

有時想要透過像 PCHOME、YAHOO
這種網路平台賣東西
在簽約的時侯就要提供「統一編號」等資料
產品才可能上架
這時就算還沒有營業額
也必需配合對方的要求設立一間公司行號

想要使用「統一發票」

有時想跟公家機關或是大公司作生意
請款時對方就是要跟你拿統一發票
為了作成生意
也只好摸摸鼻子乖乖地申請一家公司行號
有的人想拗說因為國稅局核准
「免用統一發票」
延伸閱讀(1):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
所以沒有辦法提供發票請款
結果就是~~  客戶把這筆生意給別人作了
客戶永遠是對的
遇到一定要用發票請款的客戶
就只能認命了!!!
還有人習慣跟別人借統一發票來用
這有多麼的不方便
一方面還要跟客戶解釋半天為什麼
另一方面還跟別人拜託
生意作到這樣
想要真的發財真的是很難了

想要到銀行開戶

除非總是收現金
不然要客戶匯款時
總不能都請對方匯到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
老是這樣生意其實也作不大
為了到銀行開個  XX公司、XX工作室……
這樣的銀行帳戶請客戶匯款
那就只好申請一家公司行號囉

想要方便契約簽訂

要作大生意總是免不了要簽約
從基本的租約
到經銷合約、代理合約、委任合約…….
要簽約總要有一個名份才好
從客戶的觀點來分析
也希望簽約的對象是一個有名分的對象
對客戶而言也比較有保障
所以就算是創業初期
若是有簽訂契約的需要
也只能設立一間公司行號

想要為員工投勞健保

現在的員工都很在意自己工作上的權益
最基本的權益就是老板有幫員工投保基本保險
包含了:勞保、健保、退休金
甚至很多員工並不願意到沒有投保的公司上班
為了讓好的人才進到公司
也為了長期留住優秀的人才
甚至是在發生事故時能釐清僱主的基本責任
就不得不替員工投保
為了幫員工投勞健保
就必需設立一家公司行號
延伸閱讀(2):一人公司勞健保攻略(保員工)

延伸閱讀(3):公司勞健保攻略(有員工)

想要得到「合法地位」

想要名正言順的作生意
免不了的就是要登記一家公司
不然不只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怪怪的
遇到老同學、老朋友或老同事
問自己最近在忙什麼時
也支支嗚嗚的答不上話來
若自己開了一家公司
當別人問自己最近在忙什麼的時侯
就可以拿出名片大聲的回答
我現在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
在做XXXX的研發

 

決定要不要成立一間公司行號
其實跟營業額,跟稅金負擔
並沒有很大的關係
偷雞還要蝕把米
以上的六點
希望能夠提供大家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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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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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額太少會不會容易破產

有富爸爸不愁沒飯吃

為了堅持生活品質,讓自己入不敷出,日子不見得過的差

只要命好有位富爸爸,願意支持自己堅持理想,這樣就夠了。

有股東願意支持就能經營下去

創業初期,或是業績還沒達到損益平衡點,或是公司正大量投入研發……

種種理由都會讓公司在經營初期入不敷出

假設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額是1,000,000元

在公司資金不斷投入管銷、研發,但相對收入卻還沒跟上時

就會產生虧損

虧到最後,連登記股本投入的資金都虧光了,甚至還欠錢

公司不斷的虧,誰還願意讓公司欠錢?

「有限公司」就是保障股東的責任最多就是把資本虧完為止

所以當公司錢不夠用時,只有股東願意借錢給公司

只要股東願意不斷地注入資金到公司

公司就算虧再多也不會破產倒閉

公司「淨值」為負數也不一定要宣告破產

當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大於資產,我們說公司的「淨值」是負數

公司法第211條(超連結)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很多人就會認為,公司淨值是負數時,就應該按照公司法規定宣告破產

事實上,當公司的負債大多來自於股東借錢給公司時

就算公司「淨值」是負數,也不需要宣告破產

「股東往來」表示股東對公司的支持

當股東借錢給公司時,我們通常會在帳上記錄成「股東往來」

「股東往來」對公司來講屬於「負債」的性質

當公司一直虧損,股東還一直願意借錢給公司

這時股東就表達了願意繼續支持公司營運的態度

就不會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的情形

「股東往來」後續可用來增資

公司在賺錢後,可以選擇把負債還給股東

也可以選擇讓股東用這筆負債來辦理「股東往來轉增資」

因為公司每次辦理增資都需要花一筆錢,還有準備一堆文件

請會計師辦理資本額簽證(超聯結)和公司變更登記

為了省錢和省事

就常在累積了比較大金額的「股東往來」金額後再一次辦理增資

我們有時會認為,「股東往來」像是未辦理登記的股本

資本額設定要考慮客戶、廠商的看法

從公司法211條的規定看來,公司宣告破產是種自發的行為

是公司內部自行評估資產是否足以抵償負債後作出決定

只要知道股東願意持續借錢

公司自然就沒有宣告破產的必要

但客戶、廠商並不知道股東是否有意願繼續支持公司

所以就算公司資本額太小並不會容易破產

還是建議要考慮客戶和廠商的立場

再決定公司資本額的適當金額

畢竟對外部人而言,依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超連結)

股東只需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資本額太少,可能會影響別人對自己的評價

 

延伸閱讀:資本額要登記多少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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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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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要登記多少才好?

台灣公司法並沒有限制公司最低資本額

資本額登記個30,000或50,000的案子現在常常可以見到

但在公司設立登記後沒多久,又回頭來希望會計師協助辦理增資的情形多有所見

雖然目前已經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但長期以來大家都已習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是500,000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是1,000,000元

這二個金額是台灣的公司法在廢除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前的規定

若資本額登記得太低,其實在做生意時還是會受到一些質疑的眼光

所以在能力允許下,建議還是順應社會上一般的期待,不宜將公司資本額登記的太低,以免影響業務的推展

 

當然我們也可以試著換位思考一下:到底有誰在關心公司資本額的大小

客戶的觀點

從客戶的立場來看,資本額大表示未來償債的能力比較好

在跟國內或國外的大公司做生意前,對方通常會進行徵信的動作

大公司的思考模式是:若想要跟 A公司買東西,若 A公司的資本額太小,那未來商品不幸發生瑕疵時,可能會沒有瑕疵擔保的能力

白話的說就是擔心若 A公司提供的商品有問題, A公司會賠不起

若大公司想賣東西給資本額太小的 B公司,那也會讓這家大公司擔心 B公司會不會在買了貨後沒辦法付出貨款

所以在徵信時,一般都希望公司至少有3,000,000至5,000,000的資本額,好證明公司有履約的能力

有些人之所以會自行創業,就是因為和大公司的業務或採購的關係很好

甚至對方都已經答應,只要出來開公司,一定會把訂單轉到自己的公司上

但是就算有人肯幫忙,還是建議老闆先去和對方的採購或業務人員詢問,在進行新客戶和廠商的徵信時, 有沒有對公司資本額有要求

若沒有的話就算了,若對資本額有所要求時,我們就必須努力達成潛在客戶的要求

延伸閱讀:公司資本額太少會不會容易破產

銀行的觀點

從銀行的立場來看,公司資本額愈高,表示公司自有資金比例愈高,愈不容易倒,銀行也就愈願意貸款給公司

所以若公司有向銀行貸款的準備,那資本額就不宜太小

舉例來說,若公司想向銀行借5,000,000元,這時銀行從公司向經濟部登記的資料中,就可以查到公司登記的資本額

若是公司資本額只有500,000元,那銀行可以合理地懷疑公司經營者是不是想空手套白狼,只想用銀行的錢做生意

在銀行的立場,公司股東自己的投資金額不應太少,這樣才能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

基本上銀行至少想看到公司登記的資本額是借款金額的一半,也就是若想借5,000,000元,則公司資本額至少應該有2,500,000元

對於新客戶或是特殊的產業,銀行有時也會要求公司想借5,000,000元,那資本額也要相對地登記5,000,000元

國稅局的觀點

很多人認為公司資本額愈大,就愈容易被國稅局查稅,這樣的觀念,在古早沒有電腦與網路的年代,是對的

國稅局在人工作業下,要決定查那一家公司的稅,資本額絶對是一個重要指標

但進入了大數據的時代,國稅局查稅的參考指標變的愈來愈多,資本額這個指標已經不再那麼重要

資本額小的公司,也可以作大生意;資本額大的公司,也可能正在展業階段所以業績很差

只有誠實納稅,也不需要怕被國稅局查,所以在決定公司資本額應該要多少時,國稅局的觀點是最不需要關心的事

結論

以上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公司資本額應該登記多一點比較好還是少一點比較好

其實並沒有一定的答案,大家應該就各自的需求決定資本額登記多少金額才好

所有人都期待能有一個數學方程式,可以計算出登記資本額最佳金額

但這就像是天秤的兩邊,在把各種事情都列入考量後,發現其實很難讓天平的兩邊保持平衡

雖然沒有絕對的金額,但還是可以從許多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找出一個較一致的模式:

  1. 公司新創之初,沒有十足擔保品,很難向銀行借到錢,所以不需要考慮銀行的觀點。等到銀行願意貸款給公司時,直接詢問銀行承辦人員,公司應增資到什麼程度
  2. 若有提供資料給客戶或廠商徵信的需求,就應該先詢問一下對方是否對公司資本額有要求;若沒有被徵信的需求,那就建議還是依照傳統商業習慣,最低資本額登記300,000至500,000元為宜
  3. 對國稅局來說,只要誠實報稅,就不會被注意

 

專業服務:公司設立資本額簽證

延伸閱讀:新創公司的股權規劃- 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延伸閱讀:聰明人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延伸閱讀:公務員參與新創投資要小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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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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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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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業員工獎酬工具

員工獎酬,是新創事業在發展過程中,和經營、資金,一樣重要的事

穩定且適任的人才是每位企業主所希求的,而發放員工獎酬是常見的留才及激勵方法

現金是獎酬過去;無關未來

目前中小型企業較常見的多是以現金獎酬方式,既方便又直覺

惟現金獎酬大多與過去績效有關,發放後與員工後續的績效表現則無較大的鏈結,激勵效果較短

股票型獎酬工具,多有得於發行時訂定轉讓年限、績效條件等條款,使公司可透過獎勵制度的設計與員工拉近對未來營運目標的認定與認知,取得共識、強化員工向心力

且經由小部份股權釋出予員工,讓員工成為股東的一員,得共享公司未來之經營成果

甚或公司未來規劃走向IPO之路時,對公司而言有更穩定的股權結構

對員工而言有賺取資本利得的機會而更具留才及獎勵效果

股票型獎酬對員工有激勵效果

目前依公司法得發行之股票型獎酬工具有:

  1. 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
  2. 員工酬勞(配發股票)  
  3. 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
  4. 員工認股權憑證
  5.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價格不低於票面金額是唯一的限制

總結來說,非公開發行公司因公司法第140條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其票面金額之規定,公司得選擇無償提供員工股票之獎酬工具較少,僅員工酬勞(配發股票)一項

其餘股票型獎酬工具皆為有償項目,也因公司法及相關函釋目前尚無強制之認股價格及績效條件之規範,故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得屬公司自治範圍

只要不違反公司法第140條之不低於票面金額之價格下限規定,公司可視其經營需求,參考上表各項獎酬工具之特性及優點彈性運用之,以達其育才、留才、攬才的目的

(本篇由曾郁晴會計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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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郁晴  會計師
手遊興櫃公司財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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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公司的股權規劃 – 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雙層股權結構 – 波克夏

巴菲特(Buffett)為他的波克夏公司(Berkshire Hathaway Inc.)

設計了「雙層股權結構」

  • A股410,000股;1股1表決權
  • B股1,339,000,000股;1股0.0001(萬分之1)表決權

波克夏公司的經營團隊總共持有A股316,773股;表決權的58.24%

巴菲特本人則持有A股295,161股;也就是表決權的54.27%

總的來說,在波克夏公司,巴菲特一個人說了算

雙層股權結構 – Meta

Meta (Facebook)也是採用「雙層股權結構」

  • A股1股1表決權;
  • B股1股10表決權。

祖克柏((Zuckerberg)個人擁有29.3%的A股;和88.1%的B股

換算起來祖克柏一個人就擁有Meta超過60%的表決權

不符合公司治理精神,但很多人愛

這二家世界知名的公司,都採用非常不符合「公司治理」精神的股權設計方案

公司經營控制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但巴菲特覺得,只想邀約認同自己經營理念和投資績效的股東投資

事實上,願意投資波克夏公司和 Meta 的人其實很多

投資人要的不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權,只是單純的希望享受投資的獲利

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新創公司的創辦人,最怕的就是在自己苦心經營有了初步成果,想要增資擴張時

但因為自己原始投資的錢太少,而讓財大氣粗的新投資人握有太多股份

甚至危及自己的經營權

這時運用台灣的公司法有關特別股複數表決權的規定,設計「雙層股權結構」

就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

公司法156條規定,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

公司法157條規定,在章程中可以規定特別股擁有複數表決權

特別股就像波克夏公司的A股,股東可以在章程中約定每股特別股擁超過一票的表決權

經過適當的規劃計算,創業團隊只要擁有A股,就可以實質掌握公司的經營權

新進的投資人則持有類似B股的普通股

若能善加利用特別股複數表決權,那新創公司就不用怕自己因為出資少,而被財大氣粗的投資人把公司經營權拿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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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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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協議範本

信託投資協議

 

信託人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信託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_元,委託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乙方名義投資於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茲將信託相關條件臚列如下:

  1. 信託期間自民國_______________日至民國_______________日。期滿乙方需無條件移轉公司股權予甲方,相關手續費及稅金則由甲方負擔。
  2. 信託期間乙方於行使股東權利時,需聽從甲方無論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指示為之。
  3. 若乙方當選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時,需聽從甲方無論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指示,行使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權利。
  4. 乙方應每年提供甲方公司的財務報表資料。若乙方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或董事長,並應依甲方要求提供財務明細資料。
  5. 信託期間公司若有配發現金股息紅利,則乙方同意該股息紅利應為甲方所有,並於扣除所需負擔稅捐後,全數於配發現金股息紅利基準日一年內支付予甲方。如有延遲支付情形,乙方應按日付甲方日息萬分之五之懲罰性罰金。
  6. 信託期間公司若有配發股票股利,則乙方同意該股票股利應為甲方所有,並於信託期間屆滿時依(1)所述處理。但乙方因配發股票股利產生之稅捐,甲方應於乙方申報所得稅前,給予補償,如有延遲支付情形,甲方應自乙方繳納稅金次日起按日付日息萬分之五之懲罰性罰金。
  7. 乙方應依甲方無論書面或口頭之指示出售股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絶,並於扣除相關手續費及稅捐後,於收取款項日後一個月內,將款項支付予甲方。如有延遲支付情形,乙方應自收取款項日後屆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日付甲方日息萬分之五之懲罰性罰金。
  8. 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新台幣_____________元之信託管理費,並於每年__________日前支付當年度信託管理費。如有延遲支付情形,甲方應自約定日之次日起按日付乙方日息萬分之五之懲罰性罰金。

 

信 託 人:

統一統號:

地  址:

  話:

受 託 人:

統一統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建議使用方式:先依自己的需求作修正,再找專業律師討論,請律師依實際情形作修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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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範本

保密協議

立協議人:        (以下簡稱甲方)

相  對  方      (以下簡稱乙方)

 

標的物:

甲方所知乙方以書面提供及口頭告知之一切營業秘密,包含但不限於生產、銷售、人事、研發及財務與稅務範圍。

甲方同意針對上述之「標的」所訂立之保密協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知悉不得藉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乙方或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第二條

協定涉及保密的資訊和資料包括:

甲方責任:

  1. 甲方同意因參與本專案而知悉或持有乙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及責任。
  2.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公開或轉讓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在雙方未正式簽立合作契約時逕自使用該標的。
  3. 甲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檔和資料,並對有關人員進行有效管理,以確保本協議的履行。
  4.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乙方責任:

  1. 乙方在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傳真、磁片、光碟)向甲方提供標的資料時,得進行登記或備案。
  2. 對不需要保密或者已經公開的資訊和資料,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條

甲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若乙方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合約價款最高五倍之懲罰性賠款。甲方員工之違約行為,亦視為甲方之違約。

第四條

如在專案執行過程中,甲方提前退出本專案,或專案完成後,即使甲乙双方的委任關係已告終止,保密的責任仍應繼續。

第五條

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人(甲方)

地 址:

統一編號:

立協議人(乙方)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建議使用方式:先依自己的需求作修正,再找專業律師討論,請律師依實際情形作修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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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範本(租約範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

 

立約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負責人:          (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本租賃契約,約定條件列明如下:

第一條

租賃房屋座落 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  租賃期間

自民國102年2月01日起至民國103年1月31日止,共計壹年零個月。

第三條  租金

每月租金新台幣XXX正。

第四條  租金繳付期限

每期租金應於月初支付。

第五條  押租保證金

乙方應於簽定本租約同時給付甲方新台幣XXX 元整之押租保證金,以作為其履行本契約義務之擔保。該押租保證金於乙方在租約失效時將房屋騰空遷讓交還並扣除其所積欠之債務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之。

第六條

本契約租賃期滿後,非經雙方合意另訂新的書面租賃契約,視為不再續租。乙方應於租約期滿、解除、或終止時,將租賃房屋騰空遷讓交還給甲方,不得藉詞任何理由,繼續使用本租賃房屋,亦不得要求任何搬遷費或其他名目之費用。

第七條

乙方如有違約時,不待租約期限屆滿,甲方得提前終止本租約。乙方於本租約失效時未即遷出者,自租約失效之翌日起至公司遷出日止,除原訂租金外,應按月加付依房租壹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甲乙雙方於細閱前揭條款無訛後簽名,以示共同遵守。本契約書壹式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甲方):

身份證字號:

連絡地址:

承租人(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連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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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不要放進同一籃子裡

就財務的觀點,營業收入可以拆解成下面的公式:

※營業收入 = 客戶數量 X 平均客單價

  從這個簡單的公式中,我們也可以觀察出,不同的經營者,所採取的經營策略可以不相同。有些選擇集中公司資源服務於少數高端客戶;有些則將業務目標朝向消費能力普通的一般大眾。兩種選擇並沒有絶對的對與錯,但必需注意的是,當事業的營收來源愈集中於少數客戶時,客戶流失或抽單時對事業經營的影響就會愈大。在事業經營的初期,常會見到客戶過度集中的情形,這並非全然不可取,但在經營逐步擴展的過程中,就應該努力地開發新客源,降低單一客戶對公司的影響。
  台灣很多代工廠,因為只服務少數,甚至單一的客戶,所以在遭遇被客戶抽單的情形時,往往只能黯然地走向結束營業一途。
  而當公司業務的擴展並非全數掌握在老板自己的手中,而是分散由不同的業務員掌握,那也必需注意業務是否有過度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的問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有一天公司所依賴的超級業務員突然吵著要離職時,就會讓公司的經營陷入困境。
  就算是類似商品,也要分散供應商的道理也是相同的。例如在經營運動場館時,課程教練有可能隨時發生狀況而不能上課,這時經營者就必需有能力隨時找到代課的師資,避免臨時停課產生客戶滿意度降低的問題。當台灣921地震及日本311地震發生後,全世界的電子和汽車產業供應鏈都受到了極大的衝擊,之後並使許多跨國企業加強分散原物料採購的來源,就是希望降供應商過度集中所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
  在財務管理方面也是如此,管錢的出納與管帳的會計人員,不能由一人同時兼任,以防止發生人謀不臧盜用公司資產的不幸事情。
  分散客戶來源、降低對單一供應商的依賴程度,增加人手防止舞弊事件發生……,這些動作不是會增加經營的成本嗎?這樣的疑問經常被提出。風險管理從來就不是零成本,就像買保險也需要付出相對的費用,風險控管成本的投入實際上並不會使公司的收入增加,反而會增加公司的開銷,但是相較於危機發生時對公司的不利影響,風險控管成本的支出相對而言其實相當微小。就像買人身保險的目的,並非讓自己能多賺錢,而是透過平時小金額保費的支付,期待在意外事件發生時,能彌補相關損失。但我們並不會因為繳了保費而希望自己發生意外,進而獲得補償,分散經營風險的相關支出,也不應該太過細算可能的回報。
  當我們愈爬愈高時,失足跌落山谷可能受到的傷害也會愈來愈大,所以爬的愈高時,所踏出的每一步就要更小心。實行風險控管並非一蹴可及的目標,也不是在創業初期就有迫切需要的事。但除非老板想要永遠把所有的事都牢牢地一把抓,否則在事業經營規模逐漸擴大的過程中,總要放手把事情交給員工處理,此時老板並非可以從此放心享受,而是要從親自動手的勞力工作,轉變成動腦解決問題的勞心工作。
  無論是客戶、供應商、甚至員工的工作分配,若不能逐步地降低集中度,那除了經營上隨時可能因個別客戶、廠商,甚至員工的離開,使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就算幸運地沒有發生,也會使公司規模難以擴張。「雞蛋不要放進同一籃子裡」這樣的概念,不只運用在投資上,也可以運用在企業經營的風險控管上,降低營運風險,並為未來擴大經營規模,殿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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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註冊申請概述

就台灣與美國商標法的制度而言,由於所採用的基本原則不同(台灣採先申請主義;美國採先使用主義),因此,兩國商標法制度上也有基本差異,此外,台灣採用大陸法系(Statute Law)為主導地位,而與美國所採用之英美法系(Common Law)在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台美商標保護問題也有所歧異,然而,兩者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皆在於保障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同時亦在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功能。

由於美國商標法所採用的是先使用主義,因此,在整個註冊申請程序上亦與一般商標註冊申請程序有所不同。在申請之初,必須就商標是否在美國已有實際的使用狀態來做確認,該使用之狀態將實際影響該商標申請案之審查時間及所需之費用,且必須有實際使用之事實才能取得商標註冊,因此,此為商標申請人所必須注意且不得不知的。

實際使用(Based on use)

所謂實際使用,也就是已經在美國實際使用該商標,若申請前該商標在美國已有使用之實,於申請同時就必須於宣誓書上具體說明並提供使用證明及初次在美國使用該商標之日期,在審查期間若無任何不予註冊事由,在核准公告30天無人異議後,即可直接註冊並獲頒商標註冊證書。

企圖使用(Intend-to-Use)

所謂企圖使用,意即企圖在美國使用該商標,即,申請時並未有使用之事實,因此,在申請時以企圖使用提出申請,在審查期間若無任何不予註冊事由,在核准公告30天無人異議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會發出核准通知書,要求商標申請人於六個月內在美國境內使用該商標並提出使用證明及使用日期,待該使用證明提出並經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及認可後,才可取得商標註冊及獲頒商標註冊證書。由於美國是採使用主義,商標未經在美國境內使用,是無法取得註冊的,當然,商標申請人若未能在六個月內提出適當之使用證據,該期限尚可提出延期,每次可延六個月。

基於本國註冊證明(Based on foreign registration)

基於本國商標註冊證明,意即該商標於本國已取得註冊,於申請美國商標同時,必須提出該商標於本國已註冊之證明(英文商標註冊證書)及宣誓書,當然商標申請案所指定商品之範圍不得超出本國註冊商標所指定之範圍,雖然該商標並未在美國境內有使用之事實,僅以企圖使用提出申請,但基於本國註冊證明,相對該商標在本國已確具使用義意,因此,未來在核准後不需要再另提供使用證明即可直接獲頒商標註冊證書。

 

顯然,以實際使用、企圖使用或基於本國註冊證明的方式提出申請,其最大不同在於審查所需之時間及所需之費用,但都必須有實際使用該商標之事實才能取得註冊。若以實際使用或基於本國註冊證明提出,即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同時提出實際使用之使用證明或本國商標註冊證書,此舉可省卻提使用證明階段之審查流程及所需之費用;當然,若是以企圖使用提出該商標註冊之申請,則在商標申請案核准後,從通知申請人提出使用證明直到取得註冊證書,該階段之審查流程約需費時六至十個月,此外,另需繳納提使用證明之費用。因此,不論在審查時間上或是在所支出費用上,以實際使用或基於本國註冊證明提出申請則較為經濟及省時。

當然,由於美國是以誠信為原則,申請人也不得為了節省時間跟金錢而不實宣誓商標之使用狀態,若經查或第三人提起舉發為不實宣誓時,當然該商標權仍難逃遭撤銷之命運;此外,於商標註冊後之維護工作也是同樣不可忽視,否則,商標一旦遭淡化或因未使用都同時可能遭到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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