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還是行號比較省稅?

開公司還是開行號比較省稅

很多人都想知道到底是開公司;還是設立行號比較省稅

這個問題並沒有辦法簡單的回答

因為公司和行號設立後,負擔的稅金主要有二種:(1)營業稅、(2)營所稅

營業稅的負擔沒有差別

不管是開公司還是行號

只要被國稅局認定需要開立統一發票,就要為開發票繳納5%的營業稅

常聽見前輩們說的「發票稅」,其實就是指營業稅

營業稅負擔多少,主要在開出去發票金額,與拿到發票金額間的差額有多少

也就是「進項憑證」取得難易和足夠性的問題

跟設立公司還是行號無關

參考資料:實際成本很高卻仍需繳很多稅原因 — 5%營業稅(超連結)

營所稅才是稅金負擔差異的關鍵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是為全年度獲利繳的稅

繳納營所稅的方式,國稅局對於公司和行號組織的規定並不相同

若111的獲利是100萬,那設立公司或成立行號的的營所稅金額分別是:

  1. 公司:繳20%的營所稅。也就是稅金是 100萬x20% = 20萬
  2. 行號:併入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

也就是在股東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自行申報100萬的「營利所得」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率,從0%到40%

就算是專業的會計師,若沒有辦法掌握客戶全部所得來源

就無法建議到底要開公司還是行號比較省稅。

個人綜所稅稅率是重點

小明和太太,育有一子一女,家庭感情融洽

為了追求理想,夫妻共同創業,開了間五金行。每年獲利大約是100萬元

這時小明若是開公司,那每年要繳20萬的營所稅

若小明開行號,在沒有其他收入的情形下,每年就只要繳2.04萬的綜所稅

但若小明或太太有其他的收入,那開行號還是公司比較省稅,就不一定了

運用國稅局資源試算稅金

建議大家可以到國稅局提供的網站,作個人綜所稅稅金的試算

超連結: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

根據試算的結果,才能知道自己到底是開公司還是行號,比較能節省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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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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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酒和尾牙摸彩稅務問題 一次全搞懂

春酒和尾牙抽獎的稅務和會計問題

包含了扣繳及營業稅

在不同情況應該分別作以下的處理

提供現金摸彩

在春酒或尾牙中,舉辦摸彩所發給的獎金,國稅局認為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以要辦理扣繳申報

若中獎人是境內居住者,就應按中獎金額扣繳10%稅額,若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雖然可以免扣繳,但仍應在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給中獎人,扣繳憑單的類別是「91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台灣大部份的公司並沒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會計處理,依查核準則第81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尾牙及春酒的員工聚餐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延伸閱讀:是不是台灣境內居住者稅金差很大

提供獎品摸彩 –獎品為外購

公司提供摸彩的獎品如為購入,應按購買獎品所拿到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的金額,對中獎的員工辦理扣繳申報

一但獎品含營業稅的價格超過20,000元,對於境內居住者,在給獎品前就需要先向中獎人收取10%的扣繳稅款

營業稅的處理,因為購買供員工摸彩用獎品,屬於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以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會計處理,則是依購入的含稅金額,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提供獎品摸彩 –獎品為公司存貨

若獎品是公司的存貨,或是自行生產製造,就按公司「購入成本」或「製造成本」為中獎金額,按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營業稅方面,因為當初購入商品或原料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所以之後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是「視為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按「時價」開立以自己公司為買受人的統一發票

但「視為銷售」開的發票會計帳上並不需認列為銷貨收入,因此在申報營所稅時,可以依查核準則15條之1第1項第1點規定,將開立發票金額,於申報書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會計處理,則是依「購入成本」或「製造成本」金額,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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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便利商店不漏開發票?

在便利商店結帳,店員都會把統一發票印出來,還會主動把發票交給客人

台灣人為了對獎,大部份都會拿發票,或者存到載具裡自動對獎

外國遊客不知道能對獎,而且語言不通,所以都沒有拿發票的習慣

但店員還是會確實開發票,提醒客戶後若沒拿走,就會把印出來的發票投入捐贈箱

被國稅局抓到沒開發票會被罰

便利商位要求員工要確實開發票,稅法的要求是重要原因

若不幸被客人檢舉或被國稅局查到漏開發票,就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處罰,除了要補繳原來的稅金外,還要被罰1~5倍的罰鍰

舉例來說,若被抓到漏開100元的發票,除了要補繳5元的稅金,還要加罰5~25元的罰鍰

若是漏開發票的情形嚴重,或是被抓到的次數太多,還會被處罰停業,不少知名的餐飲小吃店,都有被國稅局勒令停業的真實案例句

《台北市》金峰魯肉飯 勒令停業10天

《新北永和》世界豆漿大王 勒令停業7天

《苗栗三義》金榜麵館 勒令停業7天

《嘉義市》噴水雞肉飯 勒令停業14天

《花蓮市》公正包子 勒令停業14天

說客戶不需要發票還是會被罰

當知道被國稅局查稅後,常有人被朋友介紹向我諮詢

這些案子十之八九都是因為漏開發票被查

老板最常說的理由就是:我有問客戶,但客戶說不需要發票,所以才沒開發票

或是:剛好碰到店裡忙,人手不足,客戶也沒向我拿發票,所以才忘了開發票,聽起來都不是當老板的錯

但營業稅法第51條和第52條,並沒有管是誰錯,只要漏開發票,就會要求公司補稅並罰款

資金收付情形查到你無話可說

國稅局可以依規定直接向銀行調閱公司資金往來資料,但大多會在查稅通知書上,請公司主動提供銀行存摺

其實國稅局就是要請老板自己檢查、比較看看,銀行存摺裡的資金進出,和已經開過發票的金額,是不是差很大

除非,當老板的可以都向客戶收現金,然後挖洞存在自家院子地底下,不存進銀行

否則,核對完資金進出和發票開立的情形後,真象很容易就大白

利用開發票強化公司治理是高招

百貨公司會依實際營業額,向專櫃抽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門市會依實際營業額發,給店長或員工一定比例的獎金

公司會依實際營業額,發給業務員一定比例的佣金或獎金……

除非老板的眼睛可以每天盯著店裡、門市、公司

否則,要求確實開立發票,繳一點稅,是確定實際營業額的好方法

格局決定你的結局

八方雲集(2753)Chatime 日出茶太(六角國際, 2732),都是加盟連鎖體系,也都有開發票

因為沒有餐飲業漏開發票的習慣,所以股票最後都成功推動上市了

賣餃子、賣茶飲一輩子是能賺多少錢

帶著一起辛苦的從業人員,一起笑呵呵拿著值錢的股票,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實踐

但第一步就是,誠實開立發票這也是格局決定你的結局最好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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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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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發票後果不只是被追稅!

什麼是「跳開發票」

A公司賣貨給B公司

A公司就應開立統一發票給B公司

B公司再把貨賣給C公司

B公司就應該開統一發票給C公司

若B公司要求A公司,直接由A公司把發票開給C公司

這時就有「跳開發票」的行為

這也就是一般民間在說「借發票」的情形

「跳開發票」會搞亂自己公司的帳

A賣1,000元的貨給B

B不可能只賣給C 1,000元

一定會加價後用1,500元把貨賣給C

不然B賺什麼?

但奇妙的就在若A因為B的要求「跳開發票」給C

那到底發票上的金額會是1,000元還是1,500元?

1,000元的發票C肯定是不會要,因為C實際上要付1,500元

A若開出1,500元的發票,那少收的500元又要如何作帳?

這中間衍生出來的問題其實很多,有些事也真不好說,以免得罪人!

但確定的是,配合客戶要求「跳開發票」只會讓自己公司的會計帳,愈搞愈亂

「跳開發票」罰很大

當A開配合B要求「跳開發票」給C時

事實上已經開過發票並繳納過5%的營業稅

A其實並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但國稅局「跳開發票」這種事衍生出來的亂象很感冒

所以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超連結),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A查明認定總銷售金額5%的罰鍰,最高可以罰到100萬元。

若配合別人「跳開發票」1,000萬元,除了已繳的50萬元營業稅不能退還之外,還要再被罰50萬元的罰鍰

資金如何收付是大問題

一般作生意時,發票開給誰,就會向誰收錢

「銀貨兩訖」後雙方就結束這筆交易

但配合B的要求把發票直接開給C時

通常C會把錢直接付給B

若B耍賴不把該給A的錢付清

也就是B把錢侵吞掉了

這時A到底要向誰討這筆錢?

要拿什麼證明文件去討錢?

最後又要搞到法院去解決這問題,實在很不划算

保固責任可能讓麻煩惹上身

當C拿到A的發票時

真的很有可能認為供應商是A

B只是代表A洽談生意的員工或代理商

當A願意開立發票給不知情的C,也就符合民法169條(超連結)的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未來商品或服務若出了問題

A很有可能要負擔保固或是瑕疵擔保責任

後續的麻煩其實遠遠超出開始時簡單想幫朋友,借張發票給他的初衷

遇過很多案子,被國稅局罰罰錢都只是小事

客戶使用產品後出事兒了,問題才大!

朋友不必交到「借發票」這麼深

三、四十年前,公司設立真的很不容易

「借發票」給朋友的事也想想也是無可避免的

但現今公司設立就是分分鐘的簡單事兒

自己辦都可以

延伸閱讀:有限公司設立

並不需要花很多時間及成本

除了可能的稅金成本、款項收取、保固責任等問題外

常聽到的抱怨還有

第一次心軟就借好朋友發票用

之後就又來借、再來借、常來借,發票金額還愈借愈大

當想開口拒絶時,卻又被說成之前都可以

甚至還半威脅的說很急,若沒借到發票這筆生意很可能就沒了

用道德綁架的方式,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

朋友有通財之義,但實在沒有必要到「借發票」的程度


稅務新聞: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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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要用二聯式統一發票?

當賣東西給個人

也就是經營零售業務(Retail)

或是說商業模式是B2C(Business to Customer)

我們必需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Duplicate Uniform Invoice)

這二聯分別是: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第二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存根聯,也就是一般說的銷項發票,這一聯由賣方自己留存下來,發票的右下角可以看到「第一聯 存根聯」字樣,賣方依存根聯申報401(營業稅)的銷項稅額,

會計也會依存根聯製作會計傳票

銷項發票(存根聯)一般不會釘在會計傳票後面,若有需要的公司,就會買有副聯的二聯式統一發票,把副聯釘在會計傳票後面


第二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收執聯,是要交給買方的,買方取得二聯式發票後,唯一的用途就只是對獎


打了統編就不能對獎

在生意好的餐廳或商店,使用手開式二聯式發票實在不切實際,店家為了方便開立發票給個人消費者,都會使用「收銀機發票」和「電子發票」

連結POS機後,店家只要簡單操作,就可同時完成發票開立和庫存管理

「收銀機發票」和「電子發票」,若打上「買受人統一編號」,就視同三聯式發票,可以用來報公司帳

若沒打上「買受人統一編號」,那就視且二聯式發票,就只能拿來對獎而不能報帳

★收銀機發票

★電子發票

延伸閱讀:何時要用三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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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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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 身份不同稅金也不同

隨著全球央行貨幣寬鬆政策、台灣新冠疫情的控制及半導體產業的發展優勢,帶動台灣股票市場的成長

這也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人,投入台灣股市。

稅金因投資利得來源不同而有差異

投資人透過股票市場,所希望賺取的收益,不外乎是股利和買賣價差(資本利得,也稱處分有價證券利益)

但您知道投資人會因其身分別的不同所面對的納稅義務亦有所不同嗎?

收股利開公司;賺價差用個人

以稅務負擔的角度,賺取「股利」為目的長期性投資人,開公司的稅負擔最低,因為所得稅法42條規定,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課稅所得而免稅

若是喜歡短期交易,以賺取價差為目的之投資人,則用個人名義買賣股票最省稅,因為所得稅法第4-1條,證券交易所得稅目前是停徵

小資族投資股票的節稅心法

小資族若用個人長期投資定存股,在股利方面也有節稅的機會

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淨額低於新台幣54萬,也就是適用稅率為5%時,若將所領股利選擇併入個人課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可再扣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股利×8.5%,每戶最高抵減稅額上限為8萬元)

這時侯,因為可抵減金額為股利的8.5%,較其綜所稅率5%更高,可減免稅額之外尚有機會可以退稅,是個不錯節稅的選項

(本篇由曾郁晴會計師提供)

 

曾郁晴  會計師
手遊興櫃公司財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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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課稅實務解析

稅局加強對網路交易管制

依據即將通過實施的「稅籍登記規則」,在2022年3月1日以後,所有營業人,都必需在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正式登記的名稱」

同時,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時,若有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無論是專營或兼營,都應向國稅局提供以下資料:

(1)   網域名稱

(2)   網路位址

(3)   若是透過其他平台銷售,需提供賣家者會員帳號

已成立的營業人,也必需向國稅局辦理補登記

國稅局提出的理由是,在運用網路銷售時,若消費者能清楚的知道賣家的資訊,就更能提升交易資訊的透明度,也能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就像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都是屬於課稅管理上的重要資訊,所以在辦營業登記時,要把資訊提供給國稅局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若能知道賣家的統一編號和登記名稱,那將來有任何消費上的爭議,就更有保障

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不受限制

讓很多人緊張的是,才剛想要在網路上進行試賣,就遇到了新規定,那不就在試賣前就要先向國稅局登記了嗎?

其實依據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函,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當月銷售額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就可以暫時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若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那就必需在下個月月底之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餐飲業……等,每個月營業額是80,000元;廣告業、租賃業……等,每個月營業額是40,000元,具體規定可以參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延伸閱讀:創業初期試營運期間,不登記、不繳稅也合法

對直播主的稅金影響很大

中國「直播一姐」薇婭2011年,被中國稅局連補帶罰13.41億人民幣(約新台幣58億元),其實台灣國稅局也早已成立專案小組,對台灣各路網紅進行稅務的調查

在台灣,直播主的主要收入來源,包含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的佣金收入、向廣告商收取的收入、向贊助商收取的收入,還有觀眾打賞的收入。後面三個收入比較好解決,簡單點就用勞報單或當作是受捐贈的收入就好了

受「稅籍登記規則」修改,影響最大的就是有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的佣金收入的直播主

在網路平台上把成本是800的東西,用1,000元賣出去,在新規定實施前,直播主可以跟國稅局拗,自己是幫其他公司在賣,自己只是抽個佣金,所以營業額只有佣金收入100元。新規定要求直播主在媒體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實際賣方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正式登記的名稱」,是誰賣的就一清二楚。這時直播主就要開1,000元的發票,同時還要跟供貨商拿800元的發票,光是營業稅就要繳二者的差額,也就是10元。

延伸閱讀:實際成本很高卻仍需繳很多稅原因 — 5%營業稅

不開發票,先連補帶罰銷貨1,000元的10%,也就是100元;不拿發票,也要連補帶罰進貨800元的10%,也就是80元

還要辦公司或商業登記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沒什麼困難。但國稅局沒說的是,若每月營業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只辦稅籍登記還是違法,違反了「商業登記法」。沒同時辦公司或商業(行號)登記,市政府就可以依商業會計法31條,處1-5萬罰金,還可以連續處罰

辦公司或商業(行號)登記,要找個登記地址就是個問題。除了可能要多花一筆錢向商務中心租地址,就算登記在家裡,房屋稅和地價稅又會被調高

延伸閱讀:公司登記在家的稅金負擔一次說清楚

登記了公司或商業(行號)後,負責人的勞健保負擔,也是個問題

延伸閱讀:一人公司勞健保攻略

但這都不是國稅局的問題,是經濟部、縣市政府、勞保局、健保局……的問題,反正就不是國稅局的問題

把稅金當作必要成本

展望未來,想要在網路上作生意卻不想繳稅的想法,已經不可行。國稅局會從資金面,開始稽查漏報稅的網路交易

雖然滿心的不願意,但為了長久經營,把稅金當作是必要的成本,才是唯一,而且健康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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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台灣境內居住者稅金差很大

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這就是我們常說的2年沒回台灣就會被「除戶」或「除籍」

被「除戶」或「除籍」最大的影響,應該就是健保資格被暫時取消,這是大家最關心的事,但同時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對在台灣有仍有房租、股利收入的人來說,稅金影響是很大的

「非居住者」稅金負擔大

出租辦公室,在收租金時都會被預扣10%的稅金,但若國稅局認定你是「非居住者」,那就要被預扣20%稅金

「居住者」被預扣的10%稅金,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還可能退稅

但「非居住者」被預扣的20%稅金就沒法退還了

投資台灣公司股票,在收到股利時是不用被扣稅的,但若國稅局認定你是「非居住者」,那就要被預扣21%稅金

「居住者」不但不用被扣,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為有可扣抵稅額的制度,還可能退稅

但「非居住者」收到股利前被預扣的21%稅金就沒法退還了

其他如薪資收入、權利金收入、房地合一稅……,「居住者」和「非居住者」所要繳的稅金都有大不同

判斷「居住者」與「非居住者」

 

 

 

稅務居民檢核

台灣人有身份證、外國人在台灣有居留證,只要每年住在台灣一天以上,而且「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境內」,那國稅局就認定你是「居住者」

一年能住到31天以上,只要有身份證或居留證,那當然也沒辦法說你不是「居住者」

外國人來台灣,因為沒有戶籍,若一年內不能住滿183天,那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

台灣人若二年內都沒回台灣,一但被「除戶」,那也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

2019-2021年間,因為 covid-19的原因,很多在旅外台灣人超過二年沒回過台灣而被「除戶」,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居住者」,要負擔比較重的稅

生活及經濟重心的判斷原則

生活及經濟重心是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國稅局認為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還有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並參考下列的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
  4. 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5.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這些規定主要來自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函,也是目前稅務人員在判斷上的最佳實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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