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的綜合稅務考量

大立光(3008.TW)主要股東以家族傳承為理由,將家族成員持股,轉讓至新成立的閉鎖型控股公司,並使該公司成為大立光第一大法人股東後,掀起一波討論與學習的風潮

依據已知的規畫,未來控股公司每年分得的股利扣除相關稅負金額之後,會再增加對大立光的持股

股票抵繳股款免徵證券交易稅

成立控股公司實現家族傳承的實務操作上,是依據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272條,以股票抵繳控股公司股款的方式進行

以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股款時,則不會被視為場外交易

之所以不採取以現金出資後買入股票,除了省去了處理金流的麻煩外,以股作價成立控股公司免徵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及省下的交易手續費,也是重要的原因。

短線買賣不適合用投資公司

控股公司是以長期持股獲配股利為成立目的,短線進出股市賺取資本利得並不適合以設立投資公司方式為之

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雖然停徵,但證券交易所得必需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而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以當用個人名義買賣股票,年度獲利500萬元,是完全不用繳稅的

但當以投資公司進行交易,年度獲利500萬雖免繳證券交易所得稅,但卻必需繳54萬的基本稅額【(500萬 – 50萬)x 12% = 54萬】

控股公司的節稅效果

控股公司的節稅效果,在長期獲配股利的投資策略下,是非常明顯的。我們以年度獲配股利1,000萬元的狀況下,分析以個人或控股公司持股時整體稅費負擔

獲配1,000萬股利的年度,我們設定為第「T」年

1. 個人持股: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個人

T 21.1 0 0

0

個人

T+1 0 0 0

280

合計

301.1

備註

1.      二代健保 = 1,000萬 x 2.11% = 21.1萬

2.      綜所稅 = 1,000萬 x 28% = 28萬

個人持股時,發放股利的公司會先代扣2.11%的二代健保費

收到股利的次年度,股東則以分離課稅方式,為股利收入繳納280萬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合計個人持股的總稅費負擔為301.1萬元

2. 控股公司持股(獲利會分配股利):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X

T

0 0 0 0

個人

T+1

18.99 0 0

0

個人 T+2 0 0 0

252

合計

270.99

備註

  1. 可分配盈餘 = 1,000萬 – 1,000萬x 10%【法定公積】 = 900萬
  2. 二代健保 = 900萬 x 2.11% = 18.99萬
  3. 綜所稅 = 900萬 x 28% = 252萬

控股公司並非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的保險對象,所以獲配股利並不會被扣取二代健保費補充保費。並且因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收入不計入所得課稅,所以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為0元。

第二年投資公司需先提列10%的法定公積,並在配發900萬股利給股東前,代扣二代健保費18.99萬

第三年,最終受益股東會選擇分離課稅方式,為股利收入繳納252萬元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合計控股公司持股,且分配獲利時,總稅費負擔為270.99萬元

3.控股公司持股(獲利不分配股利):

負擔人

年度 二代健保 營所稅 未分配盈餘稅

綜所稅

X

T 0 0 0 0

X

T+1 0 0 0

0

公司 T+2 0 0 45

0

合計

45

備註

  1. 可分配盈餘 = 1,000萬 – 1,000萬x 10%【法定公積】 = 900萬
  2. 未分配盈餘稅 = 900萬 x 5% = 45萬

最極端的方式,是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後,第二年並不分配股利給最終受益股東,而是在第三年,提列10%的法定盈餘公積後,直接繳納5%,也就是45萬元的未分配盈餘稅

成立控股公司長期持股持續獲配股利,除了家族傳承的好處外,在控股公司沒有任何費用支出且不分配股利的情況下,總體稅金負擔從301.1萬減少至45萬

資金挪用的利息設算

控股公司不分配利雖然得到了節稅的效果,但也會造成沒錢可用的問題,所以適度地依家族股東需要分配股利,應是較為合理的作法

若不分配股利,而任由股東挪用控股公司的資金,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需依挪用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的稅務風險

以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在控股公司獲配大量股利收入卻不分配的情形下,可為最終實質受益股東節省大筆稅金。但國稅局若懷疑有藉股權移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時,仍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3,按實際交易事實調整應納稅額

對於是否有不當規避的行為,國稅局則定有「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不當規避稅負之認定原則」。其中包含了股權移轉時機,是在獲取鉅額處分利益或分配盈餘前;藉由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整體稅負較未轉讓前有減少情形…….等

以控股公司持有未上市股之考量

當規劃讓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權由控股公司持有時,很多人會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先把公司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印製並發行股票,再將股票賣給控股公司

若直接有限公司作價抵繳控股公司股款,那抵繳時公司淨值與原始投資成本間的差額,就會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在享受節稅效果前就必需先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組織變更加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印製股票,合法地規避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負擔。但個人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包含了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的免稅證券交易所得,也就是說當移轉股票的淨值與原取得成本差額超過670萬元時,就要繳交20%的個人基本稅額

這項規定很重要,卻常被忽略,因為這項規定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

以股票抵繳控股公司股款的金額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依規定也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所以在規劃以未上市櫃股票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前,應考慮是否會產生個人基本稅額的問題

年度贈與金額的計算

設立控股公司的目的,主要是家族永續傳承的規劃,這其實一定包含運用每年244萬免稅贈與的額度,適度將控股公司股權移轉至子女名下

控股公司贈與價值的認定,除了資產淨值外,屬於上市櫃公司股權的部份,還需調整至贈與日的市價。不少人會因為忽略這個規定,而多算了當年度可以免稅贈與的股數,導致後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同樣的規定亦適用於遺產稅申報的案件

結語

為家族永續傳承規劃而成立控股公司,關係的金額龐大、涉及的利益複雜、涵蓋的時間長久,本文僅針對各項稅務規範可能的影響提出討論

關於商業、民事法規,甚至因為「特定人」身份而涉及的證券交易法事宜,在規劃成立控股公司前,仍宜多方考量後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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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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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沒有營業額還是要報稅,但可以自己報!

公司或行號成立後,不論是否有開出發票,都需要按期申報營業稅

不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就算沒有營業額

也會被罰1,200元的滯報金;和3,000元的怠報金

除了請事務所處理外

也可以自行下載營業稅的申報軟體

並依操作範例自行操作

就算是收入與支出憑證都報0也沒關係

 

國稅新聞: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須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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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班時間如何取得公司資料?

為了方便客戶取得所需的資料

減少對事務所的依賴

銓興的客戶可以到事務所自行架設的雲端硬碟

隨時下載這些資料:

  1. 公司基本資料
    • 公司設立核准函
    •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
    • 公司章程
  2. 各期營業稅申報書(401)
  3. 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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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家公司的帳號和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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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帳與外帳

剛開始經營公司的人,對於公司為何會同時有「內帳」和「外帳」,也就是俗稱的「二套帳」,感到困惑

外帳是作給國稅局看的帳

公司「外帳」,就是依據稅法,作給國稅局看的帳

台灣因為實施統一發票制度,所以外帳的處理,一定要拿到合於稅法規定的憑證。包含了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水電費收據、薪資條、勞務報酬收據……單據

我們只需要拿到合於稅法的憑證,就可以記公司的外帳

已經開公司,委託會計師處理報稅時,平時只會把交易的憑證拿給會計師,不需要把實際資金收付情形告訴會計師

延伸閱讀:什麼樣的支出或憑證可以報帳節稅?

內帳是把經營實況給股東看的帳

內帳,是公司依據實際狀況,作給股東看的帳

內帳的關鍵,是要把每一筆資金往來情形詳細的記錄下來,內帳記錄並不強迫一定要有外來的憑證,只要實際有支出,那就應該把這筆支出記在內帳上

同樣的進貨,在記內帳時,進貨有沒有拿到統一發票並不重要題,只要公司有付錢給廠商,就算沒有發票,那就必需記到內帳

因為內帳要依據資金進出情形詳細記載,公司資金流動情形又通常是老板不願告訴別人的機密,所以內帳通常是由公司內部請的會計來處理

一套帳要核對憑證及資金

一套帳的會計處理,既要求要看到憑證,又要核對資金的流向

舉例而言,一套帳公司,在發生進貨的交易時,會計除了會要求採購部門提供進貨的統一發票外,還需要確認這筆進貨是付現金、還是賖帳,或是開了支票?在取得了憑證和確定資金流向後,才能把進貨交易記入會計帳

若進貨是賖帳或開了支票給廠商,那實際付款的那一天,還要再作一筆沖帳的會計分錄

公司會有二套帳的原因

至於為什麼會分內帳或外帳呢?這其實可以從收入及成本方面分別來說明

若是公司的開銷沒有拿到發票或其他憑證,這時因為公司實際上真的有支出這筆錢,所以內帳就一定要記載下來;但因為沒有拿到合於稅法規定的憑證,所以報稅用的外帳就不會包含這一筆支出

舉例而言:

  • 若公司業務人員招待遠從歐洲而來的客人到台灣著名的夜市逛逛,若吃完每一攤,付完錢後若還在等著老板開收據,氣氛就會怪怪的,所以就沒有拿收據。這時,就會發生有支出卻沒有拿到憑證的情形
  • 公司有收入卻忘了開發票,內帳因為實際有收入而必需記載,但外帳因為沒有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會被記成公司的收入
  • 勞力密集的餐飲業旅館業、小型營造業請了員工,付了薪水,依照稅法的規定,應該幫員工開扣繳憑單,但基於種種原因,有不少員工在應徵工作時就會要求僱主不要幫他保勞健保,也不希望拿到扣繳憑單。因為實際有付員工薪資,內帳是要記載的;但是因為公司沒有依稅法規定開立扣繳憑單,所以外帳就不能記錄這一筆支出
  • 業務跑單幫到日本、韓國批貨,回台灣時卻沒有報關,而是用手提箱當作隨身行理帶進台灣,這時侯因為有實際購貨的支出,所以必需記載在內帳中;但是因為沒有報關取得合於稅法的憑證,所以並不能在外帳中記錄
  • 租店面或辦公室時,有時房東會要求公司不能開立扣繳憑單給房東,房東就因此不用申報這一筆租賃所得。因為公司實際有支付房租,所以內帳要記載,但是因為沒有開立扣繳憑單,外帳部份就不會記錄

以上的例子,其實都已經違反了稅法的規定,若被國稅局抓到,都是要補稅及罰款的。我們並不鼓勵這樣的行為,只是透過以上的例子,大家應該對為何會有內外帳的區別,有更多的了解

外帳會委託會計師處理的原因

公司外帳通常是委託會計師處理

其實沒有任何法令要求公司外帳一定要委託會計師處理,公司絶對有自己處理外帳的權利

但是因為外帳是要用來申報給國稅局的,公司老板有時會擔心自己公司的會計是不是能分辨取得的憑證是不是合於稅法的規定,也會擔心公司會計沒有經常更新稅務新知,所以會把外帳交給專業的會計師處理

內帳由公司自己處理的理由

至於內帳因為涉及公司最機密的資金往來,所以還是由公司自己來記錄

內帳的記錄其實並不難,就像我們學生時代或社團的總務一樣,只要清楚的把每一筆收支都記載下來,就是一本好的內帳,形式不居

老板的信任和細心程度,對於處理內帳的會計遠比會計稅法專業重要

當事業剛開始時,內帳也可以由老板用簡單的方式自己來記

內帳的處理原則,就是無論有沒有拿到憑證,只要實際有收入或支出,就要詳實地記錄起來。若是沒有取得如統一發票,可以到文具店,買一本簡單的「支出證明單」,在上面寫清楚支出的原因

最重要的是要有老板或是有權力的人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證明這筆費用真的有被核准支付。這樣就可以把這筆支出記在內帳中

內帳報表格式很自由

至於內帳的報表的格式,其實也沒有一定的規範,就像學生時代總務定期貼在公告欄上的報表,或是大樓管委會定期公告出來的財務報表,格式其實都沒有統一

內帳報表的編製並不是以專業為主要考量,而是以老板想看的樣子為主,而且提供報表的週期也沒有硬性規定。若老板很注重每個月的毛利率變化,那我們就可以每個月出一份報表,而在毛利率這個欄位的字體特別放大,加粗,還用紅顏色標示。更進一步的我們還可以把近二年的毛利率變動情形按月編製成一個趨勢圖。只要老板信任內帳會計人員,那報表的格式就可以不受任何的限制

內帳要經常和資金核對

當公司很辛苦的編製了內帳報表,常被忽略的事情是,應該要定期核對報表的銀行存款、現金的總金額,和實際手存現金及銀行帳戶存款的金額,是否相同。定期,通長是指每個月的最後一天要進行核對,若是不一樣,那就要立即找出問題在那兒並且修正

為什麼會有帳上和實際資金不合的情形呢?通常是因為應收、應付帳款和票據的存在。當我們因為出貨而記載我們有收入時,可能因為是三個月後才要收錢,所以報表上的收入金額跟實際收進現金的金額不同;同樣的,當公司買東西是用賖帳的方式時,公司進貨金額就會跟實際付款的金額不同。所以我們通常會另外準備往來客戶的對帳單和往來廠商對帳單這二種輔助性報表,記載到底還有那些客戶,多少錢還沒收;還有多少廠商,多少錢還沒付

內帳的基本原則,說起來容易,但實際執行起來並不容易,因為事情很鎖碎,但一定要能堅持,未來我們才會有值得供作分析的報表使用

必需和股東先談好的事

在開始準備記公司內帳前,還有一些問題必需先跟股東溝通好,否則就算努力認真的在記帳,還是可能會因為誤解導致股東之間產生不愉快的事情

首先是收入認定的方式,到底是以出貨為主,還是以收到錢為主?再來就是公司成本費用的認定方式,到底是以進貨或發生為主,還是以實際付錢為主?很多人會說現代會計都是以應計基礎來記帳,但是實務上中小企業的老板沒有幾個人懂會計,而且在創業初期多支出一筆錢請會計人員也是不切實際而且會增加支出的作法

我們來看看這個例子。假設我們經營的餐廳,一月一日進了一批食材三千元,並且付現金;一月二日營業額是一千元,收現金;一月三日營業額一千伍佰元,收現金;請注意了,一月四日營業額是二千元,但是收了一張月底才可以兌現的支票;一月五日又進了一批食材,五仟元,付現金;問題又來了,一月六日又進了一批食材,三千元,但是付款時是給了一張月底才會兌現的支票。請問,一月一日到一月五日間,我們餐廳到底賺了多少錢

若是股東是以實際經營結果來看,三天營業額一共是四千五佰元,食材一共花了三千元購買,所以利潤是一千五佰元。有人會覺得奇怪,一月五日不是也進了食材嗎?因為一月五日買的食材,不可能在一月四號以前用,所以不能算進成本

但若股東是以現金收付作為利潤判斷的依據,那一月四日的營業額二千元到底要不要算收入?一月五日付現金的食材要不要算作成本?這就是股東間可能會產生爭議的地方

至於那一種方式比較好,那就要看實際公司經營的情形才能決定,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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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要用三聯式統一發票?

當客戶是公司或行號時

當我們經營批發業務(wholesale)

當我們商業模式是時 B2B(Business to Business)

我們必需開立

三聯式統一發票 (Triplicate Uniform Invoice)

這三聯分別是: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第二聯 – 扣扺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第三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存根聯,也就是一般說的銷項發票,這一聯由賣方自己留存下來,發票的右下角可看到「第一聯 存根聯」字樣

賣方依存根聯申報401(營業稅)的銷項稅額,會計人員也會依存根聯製作會計傳票

銷項發票(存根聯)一般不會釘在會計傳票後面,若有需要的公司,就會買有副聯的三聯式統一發票,把副聯釘在會計傳票後面


第二聯 – 扣扺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扣扺聯 和 收執聯,是要交給買方的,也是一般我們說的進項發票

買方將扣扺聯用來申報401(營業稅)的進項稅額,並且把扣扺聯和401申報書一起留存

將來被查營業稅時,我們要把扣扺聯連同401報表,拿給國稅局檢查

發票的右下角可看到「第二聯 扣扺聯」字樣


第三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 進項發票

大家口中的進項發票,除了扣扺聯,還有收執聯,發票的右下角可看到「第三聯 收執聯」字樣

我們會依收執聯的金額和內容,製作會計傳票,並把收執聯釘在會計傳票後面,作為營所稅上成本費用支出的證明

 

延伸閱讀:何時要用二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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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團體不是當然免稅

很多人以為設立「協會」、「基金會」,或「藝術表演團體」這樣的「非營利團體組織」,就可以不用繳稅,這其實是大家的誤解

台灣對於非個人的組織,主要徵收的稅金有二種,包含「營利事業所得稅」(通常簡稱「營所稅」)和「營業稅」。在討論稅金問題時,我們都會它們分開來進行討論

營所稅

非營利團體的營所稅,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必需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免繳營所稅:

  1. 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 不能變相進行盈餘分配
  3. 章程規定解散後財產全數捐給國家
  4. 沒有經營和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5. 資金全數存入金融機構或購買記名有價證券
  6. 主要捐贈人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不超過三分之一
  7. 與主要捐贈人和董監事沒有財務或業務上不正常關係
  8. 年度支出佔收入需達60%以上
  9. 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這些規定,就是為了防止「披著羊皮的狼」,假藉非營利團利的名義,實際上卻做著「非常營利」的事。若不讓這樣的害群之馬,老老實實的繳營所稅,那對於開公司行號經營相同或類似文藝事業的人,就非常的不公平

這些規定中,限制最大的是「不能變相進行盈餘分配」這條

公司行號經營賺了錢,可以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利潤,這也是每個股東每年最大的期待。但「非營利團體」就算賺了錢,就算支出因為達到收入的60%以上而不必繳納營所稅,但這淨賺的40%,也只能存在銀行帳戶裡存起來,而不能變相進行盈餘分配

台灣知名的「雲門舞集」,背後的組織其實是「財團法人雲門文化藝術基金會」,2020年的收入大約是1.8億元,扣掉各項支出後,年度結餘約有2,100萬元,但卻無需繳納營所稅。雲門基金會從成立以來,到2020年為止,已經累積超過10億元的盈餘,其中3.7億元是銀行存款、5.85億元投資在包含「淡水文化藝術教育中心」的不動產

除了沒有分配餘外,基金會還邀請了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先生擔任董事長,聯發科的蔡力行先生、廣達電腦的林百里先生、國泰金控的蔡宏圖先生,也都受邀擔任基金會的董事,創辦人林懷民先生自己只擔任了一席董事

所以成立「協會」、「基金會」,或「藝術表演團體」這樣的「非營利團體」,要的真的是一份永續經營而無私的心,而非只是貪求可以不用繳納營所稅

營業稅

文化部為促進文化藝術的發展,特別規定有關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活動,可以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向文化部申請相關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所以當我們到華山1914看展買門票、當我們到國家戲劇院看全民大劇團表演的舞台劇時,沒有拿到發票,是因為這樣團體都有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若沒有主動申請,那消費者將同時拿到統一發票和入場券

營業稅的免徵,申請的單位不一定要是「協會」、「基金會」,或「藝術表演團體」這樣的「非營利團體」,公司行號這樣的營利事業,只要舉行關於展覽、表演、映演、拍賣這樣的活動,也都可以向文化部提出申請免徵營業稅

對於營利事業和非營利事業,只要從事符合條件的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活動,都可以申請免徵營業稅,主要也是為了維持商業競爭上的公平性。所以是針對「行為」,而非針對「組織別」來決定是否免徵營業稅

以沒有接受政府補助為傲的「全民大劇團」,除了登記為戲劇煩的演藝團體,作為演出單位外,也成立了一家資本額將近6,300萬的「全民大劇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每場演出的主辦單位。無論是「演藝團體」或是「公司」,都可以向文化部針對每一次的演出,申請免徵營業稅,這也是我們只會拿到演出票券,而不會拿到發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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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人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台灣公司法第156條(超連結),允許公司發行 無票面金額股(non par-value stock)

已發行有票面金額股的公司,也可以將股份變更為無票面金額股

股票不記載面額,只登記股數。此時,股東投資的股款全部列為公司資本

支持者認為有助於新創業者募資,還有利於公司進行股票分割。

針對股東投資目的給不同股數

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股東投資10萬,可以拿到:

  • 1個,或;
  • 100個,或;
  • 100萬個,或;
  • 1,000萬個表決權

A是策略性投資人;B是財務投資人。

當公司辦理增資時,股東A、B都投資100萬元,此時公司可以給A股東10萬股;但同時只給B股東1萬股

在無面額股制度下,公司可以給不同貢獻度的投資人不同的股數,增加了發行彈性

被懷疑的創業動機

投資人不笨,在財務操作上他們太有經驗了

有經驗的投資人都知道,有未來的新創團隊本質是技術開發能力,而非股權規劃

當天使投資人或創投接觸新創事業時,若發現新創事業的股權被過度規劃,那對共同創辦人的誠信問題,可能會產生懷疑

新創事業的價值,主要來自於「人」,或是「團隊」

曾經在作盡職調查時,發現新創團隊利用無面額股制度,只投資少數的金額,卻允許自己擁有大量的股權

雖然沒有合法性的問題,但當向潛在投資人報告這情形後,因為創業動機的問題,讓這個原本被看好的投資案被停止

建議技術有實際價值的新創團隊,在潛在投資人出現後,再找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與投資人間的溝通股權規劃問題即可

太早進行無面額股的規劃,可能只會變成畫蛇添足

無面額股的麻煩

無面額股制度下,公司發行股數,和帳面資本金額間的關係脫勾

有面額制下,公司資本1,000萬,每股金額10元,共分為100萬股

C花了400萬,以每股20元買了20萬股,我們很容易推算C持有20%的股份

但是投資無票面金額股公司的投資人,要了解自己投資金額跟持股比例間的關係,卻沒有那麼容易

公司必需更透明的公開自己的資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誤會。但增加的行政成本,不見得是新創公司所能負擔的

況且,公司法156-1條也規定,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有個新創團隊,公司設立時就發行無面額股,才和準備投天使輪的投資人接觸,就被質疑

但因為公司無法轉變為有票面金額股,只好重新再設立一家新公司

建議新創團隊開始時先設立有面額制的一般公司

等後續有被投資機會時,再和潛在投資人討論股權規劃與分配,甚至是否採行無面額股的問題

美國獨角獸股票也有面額

低面額股,指每股面額設定成1元,甚至0.1元,而非傳統上的10元

在商業習慣仍趨保守台灣,建議面額最低仍以最小貨幣流單位1元為宜

曾見過每股面額設定為0.1元的公司,但在盡調過程中,完全說不出如此設定的理由

我的盡調報告最後的結論是「譁眾取寵」,潛在投資人最後笑著收下了報告

美國允許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已有百年歷史,法令與實務經驗成熟,很多公司應該是用無面額股制度才對,因為方便募資

但Apple公司的股票,每股面額是0.0001元;Walmart公司則是0.1元。

好吧,看看獨角獸。

Meta的每股面額是0.000006元;Tesla則是0.001元。

這些知名企業,最終仍是選擇「低面額股」而非無面額股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這樣的事實可以供大家參考

股票面額與市價無關

在2021年3月

  • 護國神山台積電股票面額台幣10元;股價約台幣600元。
  • Apple股票面額美金0.0001元;股價約美金130元。
  • Walmart股票面額0.1元;股價約140元。
  • Meta股票面值0.000006元;股價約300元。
  • Tesla股票面額0.001元;股價約650元。

很明顯股票面額和市價無關,新創公司股票的價值來自於「估值」,而非面值

從上面這些公司股價和股票面額間的關係,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股票面值高低,絶不會影響價值的高低

雙層股權結構保障控制權

Meta是利用雙層股權結構來保障創辦人對公司的控制決,而不是用發行無面額股的方式

公司法已允許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具複數表決權或黃金否決權的特別股,善加利用即可保障創業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力

所以,除了迴盪在象牙塔中的理論探討聲,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似乎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短網址:https://reurl.cc/eWj8LK

延伸閱讀:新創公司的股權規劃- 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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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初期試營運期間,不登記、不繳稅也合法

台灣是海洋國家,所以在我們每個人的血液中,其實都隱藏著冒險犯難的創業精神

透過網路,我們可以把很多台灣的在地好物,推銷給更多的人知道

但當創業的想法在心中準備漫延開來的時侯,「合法登記」、「合法繳稅」二頂大帽子,卻經常無情地遏殺了許多人實際的創業行動

擔心登記後若是經營情況不如預期,要把事業收起來恐怕也是很麻煩

很多人因為聽到別人說,若開始營業前未申請營業登記,將被國稅局罰3,000元到30,000元的罰鍰,所以更加害怕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每月銷售額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不用辦理商業登記

營業稅的起徵點,可以參考國稅局訂的「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依據商業會計法和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的規定,買賣業、餐飲業……等,每個月的營業額若是不到80,000元

廣告業、租賃業……等,每個月營業額若是不到40,000元,其實是可以不用登記,也不用繳稅的

所以,若有自己創業的想法,其實不必擔心太多,勇敢的踏出第一步

嚐試在實際的操作中,磨鍊自己的膽試;優化自己的商業模式,不斷地修正與改善

不登記、不繳稅也完全不必擔心會違法商業和稅法的問題

相信所有的創業者都希望自己所創的事業,每個月的營業額都能快速地突破80,000元

等到生意漸上軌道,再辦理公司或行號的登記,繳稅愛台灣

網路版市招也適用營業稅起徵點規定

國稅局在111年8月,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定從112年1月1日開始,從事網路銷售者,在辦理稅籍應登記時要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在網路銷售網頁及交易應用程式,也必需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版市招」就是一般對於上述規定的簡稱

但若在經營網路銷售初期,營業額沒有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就不適用於網路版市招規定,也就是不必登記,也不用繳稅

稅務新聞: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暫免申請登記

有實體店面時還是應該登記

若我們已經開了實體店面,招牌也掛了,門也開了,客人往往來來的,那想要適用營業額每月未達80,000元,暫時不登記,我們就不建議了

這時反而應該主動去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再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向國稅局爭取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

長期來說,爭取到免用統一發票資格,適用1%的稅率,會比主張營業額不到80,000元而不登記,要划算很多

延伸閱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

 

短網址:https://reurl.cc/O4Y9b3

 

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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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H 在台灣工作;薪水領外幣的稅要這樣繳

科技的進步使得「遠距工作」(work remotely)成為可能,Covid-19讓「在家工作」( WFH, work from home)漸漸成為常態

在國際化浪潮下,台灣人不用遠赴海外。年輕人長住台灣,為外國公司「在台灣遠距工作」(work remotely in Taiwan)或「從台灣工作」(work from Taiwan)的情形愈來愈普遍。

有所得就要繳稅,若每年收入金額高且穩定,那成立一家公司其實會比較省稅,否則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方式報稅,也是可行的選項

Work remotely in Taiwan賺的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所得稅法第2條(超連結)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玄機就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定義上

因為所得稅法第8條(超連結)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就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在台灣遠距工作者的收入,因為是在台灣提供勞務,就算領的是外幣,也要在台灣繳綜合所得稅

Work remotely in Taiwan不是海外所得

很多人會誤以為替外國公司工作,薪水領外幣,就是屬於「海外所得」,可以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每年享有670萬的免稅額

事實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超連結)有明確規定,只有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才是可以計入基本稅額計算的海外所得

當作薪資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台灣遠距工作者,所領的外幣薪資,雖然國稅局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實際上還是屬於「薪資所得」

若是未婚,那每年能享有20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加上8.8萬元的免稅額;再加上12萬元的標準扣除額,合計來自於海內外,每年收入在40.8萬元以下,其實是免繳綜合所得稅的

若收入超過40.8萬元,首先必需先恭喜你,然後建議可以到國稅局免費提供的「綜合所得稅試算」(超連結)網頁,試算要繳納的稅金有多少

要提供屬於薪資所得的證明文件

被台灣公司僱用的員工,都會收到公司開立的「薪資扣繳憑單」,這份扣繳憑單也會同時由公司申報給國稅局知道

因為申報的是「薪資」扣繳憑單,所以國稅局很清楚這名員工可以享受每年20萬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

但國稅局並不知道,在台灣遠距工作的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宣稱」的收入到底是不是薪資所得

這很重要,因為關係到你可不可以享受權利合法的少繳稅金;相對的就是國家會不會吃虧少收到稅金

所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能證明有受僱事實的文件,如合約、聘書、薪資條…….等

收入的計算時的匯率

既然是薪水,就算每次發的金額因為受獎金或請假影響而不太一樣,但無論是季季發、月月發,還是週週發,應該還是照有規律的週期發放

但因為收的是外幣,但報稅時收入金額卻要填台幣,所以申報時要依「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所戴每月平均匯率,來換算應申報薪資收入的金額

勞健保和退休金

因為任職的公司在台灣並沒有任何形式的常設機構,這包含了子公司(Subsidiary)、分公司(Branch)、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等,所以事實上無法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和退休金

這時在台灣遠距工作者,可以用「無一定僱主」的身份,向相關職業類別的「工會」投保勞健保,但是6%的退休金就沒有辦法保了

開公司領國外的錢不見得划算

以開個一人有限公司的方式,提供外國公司Invoice,因為是屬於勞務外銷,所以營業稅是零稅率。簡單的說就是不用繳營業稅。

但還是要就獲利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加上盈餘分配給股東產生的股利收入,還要考慮若借址登記的「租金支出」、還有每月帳務處理的「記帳費」。估算後,再與申報綜合所得稅要繳的稅金相比較,看那一種模式划的來

若差沒有多少的話,建議還是選簡單的申報綜所稅為佳,這樣省了很多行政作業上的麻煩

在大陸的收入也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超連結),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也就是說,無論你認同與否,在法令修改前,在台灣為大陸公司遠距工作者,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和勞健保的規則,和前面所提到狀況是一樣的

不要以為政府都不知道你在賺錢

只要自己的銀行帳戶有收到錢,自己也有提領的記錄,那會留下金流的軌跡

當大人物(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要時,政府想在什麼時侯查,查的多仔細,都只是分分鐘的事,而且稽查的成本也因為大人物的能力愈來愈強,而愈變愈低

愛台灣的具體表現之一,就是在能力範圍內適度繳稅。否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超連結),國稅局有最多七年的追稅期間,與其擔心害怕,不如以正面的態度面對應繳的稅金

相對的,也可以在與外國公司談薪資時,把預計稅金的負擔考慮進去,爭取更合理的報酬

 

短網址:https://reurl.cc/aa2vD4

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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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建議用手開還是電子發票


國稅局沒有硬性規定公司一定要開電子發票,我們的經驗是:

  • 餐飲、服飾零售、網路平台銷售、經營B2C的公司,因為客戶的數量多,手寫發票會很浪費時間,這時就非常建議使用電子發票。不但美觀、操作省時省力,後續管理起來也比較方便
  • 評估客戶數量不多,通常是B2B的公司,建議就用傳統手開的發票就好了。

使用電子發票的公司,要另外買一些設備,還要有24小時的網路環境,這也是評估是否使用電子發票要關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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