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多利用外僑諮詢服務專線(02)2311-3711轉1116來電諮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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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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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交易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有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納稅義務人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並自該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土地,嗣A土地於113年間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人於同年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拍賣案件無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以A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經強制執行程序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務請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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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符合一定條件,該醫療費用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之醫療費用,如該醫療院所為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符合一定條件,得適用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為配合近年政府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於114年10月1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641660號令,放寬認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縱該人工生殖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仍可檢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發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以上開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之金額,列報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483,604元,其中394,000元之醫療收據為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A診所開立,惟查A診所係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該等醫療費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該局遂依據前述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計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放寬措施對於財政部114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予適用,納稅義務人請注意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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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之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列入出售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除屬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活動得採分離課稅者外,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0830號令規定,其如能提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度在國內參加非經文化部核准之拍賣會出售一件收藏多年的古董瓷器,成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未將該筆拍賣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因甲君主張年代久遠,已無法提示該瓷器之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而該局亦未能查得其實際所得,遂按拍賣成交價額之6%計算,核定甲君出售該筆瓷器之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500萬元×6%),除予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古董、藝術品等財產交易行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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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勿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成本及費用應如實申報,如有列報裝修費,應檢附相關合法憑證,包括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文件佐證,不得以不實憑證或文件列報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個人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修繕費,能提示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間買賣取得房地,113年間出售該房地,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裝修費200萬元,並檢附估價單及裝修前後照片,但該局發現甲君檢附之照片與乙裝修公司網站上之廣告(照片)高度相似,經函查乙公司,發現甲君僅委託乙公司估價,實際並未委託乙公司裝修房屋;又該局函查系爭房地之買方丙君,查得該房屋購入時裝潢老舊,無裝修跡象,該局遂剔除甲君列報之裝修費,補稅裁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單據虛報成本費用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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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稅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除繳清稅款外,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以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納稅義務人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欠繳稅捐之擔保,方得解除出境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500萬元,且甲君長期滯留國外,經依相關規定審理後,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自美返國探望年邁雙親後無法出境返回美國,因在臺無足夠現金繳納稅款,遂提供其在臺親友所有相當於欠繳稅捐之定期存單作為納稅擔保,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甲君出境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應納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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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自「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個人海外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且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惟納稅義務人常因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並無上開金融商品收益,致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

該局指出,甲君透過A證券公司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其112年度取得該結構型商品分配之海外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750萬餘元,然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上開海外利息所得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款16萬餘元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持有境外結構型商品,務必注意如取有所得,應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並受罰,俾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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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要保人非在同一申報戶者,不能列報為保險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保險費,必須要保人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又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契約之人,負有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綜合所得稅制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保險費扣除額之減除應以同一申報戶內成員之支出為限,是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如該保險之要保人非受扶養親屬,受扶養親屬既未支付保險費,則須要保人也在同一申報戶內,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人身保險費扣除額42,514元,經查得其中受扶養親屬乙君(甲君之子)人身保險費18,514元之保險要保人為丙君(甲君之母、乙君之祖母),因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甲君不得列報乙君之保險費扣除額;如丙君亦係受甲君扶養,則丙君與乙君為同一申報戶,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得由甲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或乙君改由丙君申報扶養,乙君人身保險保險費亦得由丙君列報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請留意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洽詢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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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請注意申請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技醫藥公司申請上述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依營利事業適用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3年之次年1月底前,檢具規定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生技醫藥公司因研發資金需求而發行記名股票,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於111年9月1日繳納增資股款,該次增資股東繳納股款滿3年之日期為114年8月31日,依前揭辦法規定應於115年1月底前(115年1月31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15年2月2日)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倘甲生技醫藥公司遲至115年2月3日以後始提出申請,將因逾申請期限而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生技醫藥公司為其營利事業股東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相關規定及申請時限,以免影響股東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劉股長;聯絡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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