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

該局說明,近日有多位民眾查調110年度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被某公司虛報薪資所得而提出檢舉,該公司主張係因會計人員疏失,致誤報已離職員工之薪資,已向該局申請更正扣繳憑單及申報資料;值此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民眾仔細查對所得資料有無異常,如發現遭虛報情事,可檢附自行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被虛報薪資期間已在其他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檢舉。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申報扣(免)繳憑單前,應詳加核對,正確申報,以免影響所得人權益,造成不必要困擾。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前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如發現薪資所得遭虛報情事,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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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間買賣房地,買受人因出賣人違約而經法院判決受領之違約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受房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由買受人受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買受人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1月與乙君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乙君購買臺北市房地,旋即給付簽約金300萬元,事後乙君認為買賣價金過低而反悔不賣,並拒絕支付買賣合約所約定之違約金300萬元,甲君乃向法院提起訴訟,109年1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君除應返還甲君支付之簽約金300萬元外,另應支付違約金300萬元,乙君依判決結果於109年2月支付甲君上開違約金額,惟甲君收取後未將收受之款項併入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遂將該筆違約金扣除相關訴訟等費用30萬元後之餘額270萬元,計入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因一方違約,而經法院判決所受領之違約金,扣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依法應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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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而收取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予他人收取租金,倘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倘無固定營業場所、未具營業牌號及未僱用人員處理出租事宜,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按租賃所得自行申報,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必要之成本費用如能提供證明文件,得於申報時自租賃收入覈實減除,如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可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規定,以租賃收入之43%計算其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08年間將其自有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每間套房每月收取租金1至2萬元不等,A君並未將上開收入列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申報,經該局查得A君租金收入之匯入款項,因A君無法提示租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費用之證明文件,遂以查獲漏報租金收入200餘萬元,減除43%必要費用計算租賃所得,核認A君108年度漏報租賃所得12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之情事,如發現漏未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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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停看聽-所有醫藥費單據都可以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19萬餘元,其中16萬餘元檢附A診所醫藥費單據,經該局以A診所非屬公立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亦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否准認列。甲君主張,A診所係合法醫療診所,應可認列醫藥費扣除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檢附醫藥費單據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遂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以免遭補徵稅款。納稅義務人如欲確認就診之醫療院、所是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可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查詢「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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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除一申報戶全年上開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外,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君與配偶B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2人108年間於香港透過拍賣公司拍賣所持有之多項藝術品,拍得價款換算新臺幣各約6,000萬元及4,000萬元,經該局查得皆未申報海外所得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該2人主張於香港拍賣藝術品之收入免納所得稅,惟該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上開交易所得核屬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納基本稅額,爰核定補徵A君(申報戶)基本稅額約30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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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予個人所收取之租金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無論承租人是營業人或個人,均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承租人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資料而有不同,倘民眾涉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裁罰。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483,360元,經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甲君主張因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並無扣繳憑單可參,致未申報租賃所得,並非故意漏報,請准予從輕裁罰。經該局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尚不能以非屬扣(免)繳憑單資料所得為由,卸其依法申報之責,甲君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租賃所得核有過失,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實已考量甲君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爰予維持。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對申報內容應盡詳實申報之責,申報時請務必再次確認切勿短漏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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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成年而「無謀生能力」子女免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之免稅額時,尚不得以該子女失業、無收入或正在補習準備考試,作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理由。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欲列報扶養已成年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A君(77年次)及B君(79年次)免稅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主張A君及B君申報年度因失業無收入即等於無謀生能力,應准予列報,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A君及B君均無取具醫院證明為身心障礙、患有重大疾病或身心失能等由,致無能力維持生活或從事工作之情事,且甲君亦未提示A君及B君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尚難僅以渠等無收入,據為認定無謀生能力,復查爰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應注意是否有合乎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以免事後遭補繳稅額。

(聯絡人:法務二科 林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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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並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日前查獲A君於108年度出售其所有坐落於大陸北京之不動產收入換算新臺幣(下同)約為2,500萬元,扣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約為300萬元,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向該局主張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採網路申報下載所得資料並無出現上述財產交易所得資料,並非故意漏報,然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納稅義務人臨櫃申請或透過網路下載之所得資料,而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依實際交易收支情形,自行列入綜合所得總額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該局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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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購買靈骨塔,無土地或建物所有權,僅取得對該靈骨塔塔位之使用權,嗣後轉讓該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以200萬元購買○○靈骨塔塔位使用權,並以本人為登記名義人,於108年間以500萬元轉讓該靈骨塔塔位予乙君,甲君誤以為塔位交易係土地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致漏未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出售該靈骨塔塔位使用權獲取之利益為3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轉讓靈骨塔塔位使用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民眾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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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專利權之收入,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收取之價金為財產交易收入,應以出售價款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得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總收入的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2月1日將專利權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公司,並於108年12月10日收取800萬元,且於同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惟甲君未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後,甲君主張無法提示其發明上述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該局乃依甲君出售該筆專利權之收入800萬元,核算成本費用為24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為560萬元,核定補徵所漏稅額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取得價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如有上述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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