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購買非處方箋用藥,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藥局如有兼賣成藥或一般用品,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至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用品或非處方箋用藥,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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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違約金,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持有之店面隔間,分別出租與乙商號及丙商號使用,並各別約定每月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惟乙商號因財務危機遲付1個月租金,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000元;又丙商號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而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加收違約金120,000元,均屬甲公司銷售額之範圍,甲公司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不動產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而加收之違約金,亦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列入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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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將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其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時,即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其雖未以現金支付,惟等同以現金償還債權人;或等於以現金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行為,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化粧品公司於110年6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化粧品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5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分別開立5張〔時價(含稅)20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予5位股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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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補習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家中子女到補習班補習,業者收取補習費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有關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收取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8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且專營該款勞務銷售者,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另依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自107年1月1日起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且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開設補習班教授國中升學課程,經民眾檢舉其收費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該局進行調查發現,某甲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其於108年間開班授課收取課程收入600餘萬元,涉有應辦稅籍登記而未辦理及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事,除應補繳營業稅30餘萬元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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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

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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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享受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總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時,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可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如小規模營業人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安全,避免收到偽鈔、減少現金保管等風險,疫情期間尚有減少近距離接觸之優點。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提供經核准者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可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即可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稽徵機關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優惠。另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活動,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好處多多。

該局提醒,關於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若有相關疑問,可於該專區查詢各地區國稅局諮詢人員聯絡電話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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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轉售未取得產權之預售屋,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應依轉售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釋意旨,購買預售房地之原買受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該預售房地產權前,將原購買房地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因銷售標的為該預購房地之登記請求權,自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且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將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統一發票未依定記載之處罰)及第51條規定(漏稅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間將所購買尚未繳清總價款且未登記產權之預售屋(含土地及房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雙方約定讓與總價為9,450萬元,甲公司應開立銷售額為9,000萬元〔9,450萬元÷(1+5%)〕、稅額為450萬元(9,000萬元×5%)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誤將讓與權利總價格9,450萬元中之6,000萬元作為出售土地款,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並申報免稅銷售額,致短漏營業稅額,經該局查獲,除依法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同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應注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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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因科技進步與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臺或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Facebook粉絲團、Line社團、網路直播等通路或管道,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者,均屬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果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留意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09年8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8月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9月1日至9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則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請網路賣家自行檢視當月銷售額多寡,據以判斷是否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倘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且已造成漏稅情形者,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之利息,以免遭查獲補稅而裁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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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與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於未經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並將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前揭作廢之發票,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倘營業人無法依前揭規定收回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檢具?明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之申請書及該錯誤統一發票存根聯,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便當店銷售雞腿便當與消費者陳先生,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雞腿便當銷售金額100元輸入為100,00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重新開立正確金額之統一發票。甲便當店既已發現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可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依實際銷售金額100元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與個人消費者,如遇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無法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時,可依上開規定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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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改以403申報書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於辦理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採用兼營免稅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3申報書)。

該局說明,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業於110年1月29日修正發布,自110年3月1日起,文化藝術事業經營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事務有關之圖書出版品出版或進口業者,得就其所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編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電子書國際標準書號E-ISBN)銷售收入,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開圖書出版品經認可後,除出版或進口商得就該等圖書之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外,產業鏈中下游之經銷和零售業者(如書店、賣場、便利超商等),就該圖書之銷售收入亦得直接免徵營業稅。是以,自110年3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之圖書出版品,應開立免稅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係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比例,於各期進項稅額中減除之。是以,前揭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自110年3月1日起,於辦理各期營業稅申報時,應改以403申報書,如係專營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惟如係兼營銷售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10年3-4月間銷售圖書總計510,000元(含免稅圖書之銷售額300,000元、應稅圖書之銷售額200,000及稅額10,000元),該期間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合計為8,000元,甲營業人辦理該期別營業稅申報時應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比例為60%(=300,000/500,000),其當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3,200元〔=8,000*(1-60%)〕,是以其當期營業稅應納稅額為6,800元(=銷項稅額10,000-進項稅額3,200)。

該局呼籲,有銷售經認可免徵營業稅圖書出版品之營業人應留意,自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起,應改以403申報書辦理營業稅申報,且各期之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算得申報扣抵之金額;惟如該等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亦得採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惟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加填「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該局也提醒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後3年內不得變更。

(聯絡人:沈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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