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向境外電商購買AI工具或線上服務(如ChatGPT)等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且買受人非屬境內自然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即不得扣抵比例),並視選擇按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納之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114年5月18日向A境外電商購買AI會議記錄工具,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60,000元,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114年5-6月(期)不得扣抵比例為40%,甲公司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即114年7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5,200元(給付額260,000元×徵收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40%),併同當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勞務,購進之勞務非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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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應訂立書面契約,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委託及受託代銷雙方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訂立書面契約,由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並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於家具展期間(展期7日)代銷沙發15組,合約約定每組銷售價格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活動結束後3日內結帳,乙公司可按銷售價格收取10%佣金。活動期間沙發已售罄,乙公司應於代銷沙發時,依每組銷售價格42,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且於結帳時應按佣金收入開立銷售額60,000元及稅額3,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銷貨物時,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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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該交易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向A公司購買設備,並委託甲公司將該款項轉付予A公司,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倘A公司係將設備賣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轉售給乙公司者,則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即應載明為甲公司,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無涉,甲公司仍應於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並列入甲公司之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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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感謝股東支持,於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會,向乙公司購買10萬份微波保鮮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進項稅額50萬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50萬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遂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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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具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額,依法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倘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3月10日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而取具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營業稅額15,000元,並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發現該機器設備係不良品且無法修復,雙方遂合意辦理退貨,爰甲公司於114年5月20日出具退貨金額300,000元及稅額15,0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並應在該退貨事實發生之當期(114年5-6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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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按月申報營業稅,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該局說明,為鼓勵外銷,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明定營業人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而溢付的營業稅准予退還,又為使前揭營業人能儘速取得退稅款,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該等營業人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外銷貨物,每期申報退還因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額,惟為避免資金積壓,甲公司於114年8月向所轄國稅局申請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並於同年月經所轄國稅局核准後,甲公司應自114年9月起於次月15日前按月申報營業稅,即甲公司應於114年10月15日前申報114年9月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以每月為1期辦理營業稅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所稱同一年度係指日曆年度,即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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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一般商品,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惟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或母嬰用品等貨物之銷售,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免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甲藥局為滿足消費者之藥妝保健、妊娠育嬰等多元需求,遂轉型為複合式藥妝店,除原有藥品調劑業務外,同時銷售成藥、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嬰兒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爰甲藥局應即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藥局如有銷售藥品調劑以外之貨物,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即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辦,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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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券所額外購買之餐食及周邊商品等,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額外購買爆米花、飲料等餐食費用及周邊商品,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娛樂業營業人除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外,其餘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前揭收入均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電影院,倘甲公司銷售電影套票,套票內含電影票、爆米花及飲料,其中電影票屬娛樂票券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其餘爆米花及飲料非屬娛樂業票券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甲公司應分別將電影票票券收入計算銷售額、銷項稅額及娛樂稅,及將飲料、爆米花收入計算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再將前揭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一併計入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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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即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自宅經營早餐、麵食、小吃、點心及飲料店等,雖未具備牌號,然因有銷售貨物之營業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仍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自家住宅1樓部分空間販售點心三明治,為節省經營成本,甲君並未設置牌號及僱用員工,由其一人獨自經營,且該店面為小本生意,自認收入不多,不知道只要有銷售貨物之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核處。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利用自家住宅銷售貨物,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違章受罰。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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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年3月10日申報114年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年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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