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既省荷包又方便省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約定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被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3個月(按季)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發單課徵,雖然有多種便利繳稅方式,但仍常有營業人一忙,就忘了繳稅日期以致逾了繳納期限,造成額外負擔延遲繳稅之滯納金。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約定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有自動扣款繳稅、免出門、免排隊等多項好處。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約定轉帳繳稅,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直接填寫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後,查定課徵之稅款即可適用轉帳繳稅,國稅局將於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該局呼籲,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約定轉帳來繳納營業稅,一經申請即可長期使用,亦可隨時變更或終止,可謂一勞永逸,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向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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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預收貨款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若於交付貨物前預先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10月15日向乙車行購買汽車1輛,售價(含稅)新臺幣(下同)70萬元,甲君於當日先行交付訂金70,000元,雙方約定112年12月15日交付車輛,乙車行應於112年10月15日收取訂金70,000元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並按所屬(112年9至10月)期別申報銷售金額70,000元;嗣於112年12月15日交付車輛完成交易後,再就剩餘價款6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並按所屬(112年11至12月)期別申報申報銷售金額630,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定金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違章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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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及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診所諮詢減重療程,除支付屬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診所購買運動器材及保健食品與運動諮詢課程。經該局查明,該等器材、食品及課程之銷售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因A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除應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尚有上開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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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次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0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及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另甲公司與經銷商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所取得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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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餐飲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該局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就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以連鎖及電子系統設備提供號碼牌方式經營,並透過網路銷售,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12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透過實地訪查,積極輔導營業規模及交易型態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並向其宣導使用電子發票之便捷性及節省其人力等益處。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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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均應依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說明境內銷售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除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外,應依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代理國外A公司招攬國內廠商刊登廣告,取得A公司給付之報酬新臺幣100,000元,因其勞務是在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之勞務不同,該勞務報酬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廣告取得之報酬應按前揭規定報繳營業稅,倘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或稽徵所詢問,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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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一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50元之現金抵用券(當次消費不得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5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5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50元之現金抵用券予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75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5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75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5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統一發票開立之填寫,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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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端午節贈送禮品,請留意營業稅報繳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端午節將至,營業人餽贈客戶或員工端午節禮品,應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營業人以原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客戶或酬勞員工,應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公司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送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如公司誤將購入禮品之進項稅額列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申報扣抵,且未於贈送時開立統一發票,則應將該誤扣抵之進項稅額繳回國庫或減少累積留抵稅額。否則,一經查獲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於贈送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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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其產製或購入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其產製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家具公司購入一套沙發,成本價格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購入時以存貨科目列帳,預計於市場上銷售,售價為20,000元,甲公司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將沙發無償贈與員工,則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按沙發售價(時價)2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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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部分網拍業者於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則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之金額購買商品,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違反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出售A商品,標示定價為10,000元,並註明倘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則應再額外支付500元營業稅,方開立總金額為10,500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則處以該公司1,500元之罰鍰,如於一年內經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則得繼續處9,000元及15,0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應主動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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