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須按月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0,000*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2年1月按全年之利息29,500元 (=2,000,000*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依上開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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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護理之家收取醫療勞務以外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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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情事,應於發生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之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另依財政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時,亦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無漏稅情事,除查得該營業人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免予補稅及送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5月20日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1台,已於111年5-6月營業稅申報取得該機器設備之進項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稅額250,000元。嗣因機器偶發故障,甲乙雙方合意折讓,甲公司於111年10月25日出具金額900,000元、稅額45,000元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乙公司,甲公司應於111年9-10月營業稅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之營業稅額45,000元;但如甲公司取得該機器設備之進項稅額及進貨折讓均未申報,並已依規定期限記帳,尚無漏稅及補稅處罰之疑慮。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貨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有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而未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已收回之營業稅額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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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收受政府單位之補助款如有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收受政府單位給付之補助款,如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於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營業人除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外,尚包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是以,上開營業人參加政府單位辦理之行政計畫,依約定執行作業項目所取得一定金額之補助款項,如相關計畫之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由營業人與政府單位雙方共同擁有,該款項即為營業人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之相對代價,尚非無償之贈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不可僅因名義為補助款即認定為免稅性質,而未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基金會於110年11月與某縣(市)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專案補助契約書,取得政府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100餘萬元,因契約約定計畫執行成果(如補助經費購置之財產)均屬政府所有,是系爭補助經費實為A基金會銷售勞務所收取之報酬,惟該基金會誤以為既以「補助」為名,應免徵營業稅,而未予申報納稅,案經該局查得核定補稅5萬餘元並處罰鍰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或非營利組織收受政府單位給付之補助款,並非都不需要報繳營業稅,如屬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曾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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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其貨物或勞務所標示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以定價或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誤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臺幣10,000元,此價格即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A商品與非營業人時,應就定價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包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應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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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已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惟可至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已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惟可至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交付消費者,而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需求,為維護其權益,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惟因常遇消費者退貨時,未退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且營業人發票開立寄送及作廢收回頻繁,申報作業亦生困擾,為減少營業人未能取回統一發票情形,爰規定營業人如已於網頁上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其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給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0月1日透過網路銷售服飾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予消費者乙,網站上已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鑑賞期內無須說明理由退貨之規定,甲公司應於發貨日(10月5日)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商品寄送時將發票號碼載於發貨單上,如乙未於7日鑑賞期(10月6日收受商品次日至10月13日)內退回商品,則甲公司發貨時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於10月14日寄送給乙。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同樣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發票,如消費者使用載具,營業人應在雲端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及消費者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消費者要求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方能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之特別規定,於商品寄送時將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認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徒增消費糾紛。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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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財產交易或在臺投資證券之借券交易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倘無法自行辦理營所稅申報,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下稱納稅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繳稅,納稅代理人以自己身分進行網路申報驗證,登入系統後依電子申報步驟進行建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完成申報程序。該網路申報系統採網頁版報稅模式,免下載申報程式,只要逐步依頁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申報,且該系統已設定各項常見所得類別及稅率,可直接勾選所得類別,由系統自動帶入適用稅率,減少誤用稅率之情形,附件上傳容量亦無上限,兼具智慧性及效率性之電子申報系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納稅代理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線上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35Q),並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前述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營所稅申報期間係自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爰於111年度取得者,應自行或委任納稅代理人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為避免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聯絡人:營所稅組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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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開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2年4月15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2年3月至4月)應於112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甲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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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usiness entity that temporarily suspends its operation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s and apply for approval while handling the matters related to the declaration of sales and business tax.

The Taipei National Tax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tates that if a business operator decides to temporarily suspend operations, they should report and apply for approval from the local tax bureau before the start of the suspension. The maximum duration of each suspension period should not exceed 1 year. If the operator wishes to continue the suspension after the initial period, they should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the suspension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initial perio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Value-Added and 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 Law, during the period of suspens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re is any sales revenue, the business operator should submit a business tax return form (401, 403, 404)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within 15 days of the start of the next period (month). They should also attach the tax credit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and report the sales revenue and the amount of business tax payable or overpaid. If the business operator fails to report the sales revenue or the unified invoice details within the specified deadline, for delays of up to 30 days, a late filing penalty of 1% of the tax payable will be imposed for every 2 days, with a minimum amount of NT$1,200 and a maximum amount of NT$12,000. For delays exceeding 30 days, a negligence penalty of 30% of the assessed tax payable will be imposed, with a minimum amount of NT$3,000 and a maximum amount of NT$30,000. If there is no tax payable, the late filing penalty is NT$1,200, and the negligence penalty is NT$3,000.

The bureau provides an example to illustrate the process. If Company A, a regular business tax filer, plans to suspend operations starting from April 15, 2023, they should report the suspension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before April 15. The business tax for the current period (March to April 2023) should be reported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before May 15, 2023. Furthermore, starting from the period following the suspension, Company A is exempt from filing periodic business tax returns.

The bureau urges business operators who suspend operations to comply with the aforementioned regulations, report the suspension, and handle business tax filing matters. Even if there is no sales revenue during the suspension period, they should still report the sales revenue or the unified invoice details within the specified deadline to avoid penalties for late filing.

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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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民眾消費時出示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提高統一發票中獎機會,請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達環保及維護民眾權益。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消費者如果以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條碼(即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為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請櫃檯人員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減少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達節能減紙之政策目的。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等)儲存雲端發票且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財政部推出專屬雲端發票使用者的獎項,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除了可以對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頭獎至六獎等一般獎項外,還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2,000元獎、800元獎及500元獎的對獎機會,大大提高了中獎機會。但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其中1個獎項。

該局呼籲,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設備,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惟民眾如有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需求,仍可主動請店家列印。

 

(聯絡人:銷售稅組賴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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