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於召開股東常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常會,並感謝股東的支持,購買隨行杯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購貨金額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該購買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萬元,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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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既省荷包又方便省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約定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被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3個月(按季)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發單課徵,雖然有多種便利繳稅方式,但仍常有營業人一忙,就忘了繳稅日期以致逾了繳納期限,造成額外負擔延遲繳稅之滯納金。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約定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有自動扣款繳稅、免出門、免排隊等多項好處。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約定轉帳繳稅,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直接填寫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後,查定課徵之稅款即可適用轉帳繳稅,國稅局將於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該局呼籲,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約定轉帳來繳納營業稅,一經申請即可長期使用,亦可隨時變更或終止,可謂一勞永逸,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向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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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500萬元,繳納期限為113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而全體繼承人欲脫售遺產中之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6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是經繼承人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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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或「信託」農用農地予子女,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來電諮詢,其欲將名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成立他益信託,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的方式,於信託期滿時,始將該農業用地移轉予子女,是否仍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可免徵贈與稅,但應自受贈人取得後,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但如以成立信託方式,約定信託期滿時,始移轉予受益人,因其贈與標的為「信託受益權」,與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同,且信託受益人須待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亦無法自贈與日(即信託成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繼續作農業使用,是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免課贈與稅之適用,仍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予子乙君,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課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發給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但受贈人應自承受該筆農地起算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惟如甲君與丙銀行簽訂以子乙君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信託登記予受託人丙銀行,甲君應於與丙銀行信託成立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贈與稅,並依該筆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估算信託利益,其應繳納贈與稅75.6萬元【(農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ⅹ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想要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以信託方式移轉財產,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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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3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2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處以9萬元罰鍰。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並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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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本金及利息均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該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爾後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後,應於領回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於111年度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38萬餘元,後因會計人員作業疏失,未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經國稅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當年度各項收入細項,如有依上開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者,務必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因疏失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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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預收貨款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若於交付貨物前預先收取價款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10月15日向乙車行購買汽車1輛,售價(含稅)新臺幣(下同)70萬元,甲君於當日先行交付訂金70,000元,雙方約定112年12月15日交付車輛,乙車行應於112年10月15日收取訂金70,000元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並按所屬(112年9至10月)期別申報銷售金額70,000元;嗣於112年12月15日交付車輛完成交易後,再就剩餘價款6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並按所屬(112年11至12月)期別申報申報銷售金額630,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預收定金者,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違章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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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如有兼營銷售保健食品、化妝品,或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或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及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項目,皆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醫療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如有銷售非屬醫療勞務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A診所諮詢減重療程,除支付屬醫療勞務之診療費用外,並向該診所購買運動器材及保健食品與運動諮詢課程。經該局查明,該等器材、食品及課程之銷售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因A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除應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提供醫療勞務外,尚有上開銷售貨物及勞務等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疏忽致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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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提供服務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取得之獎勵金,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次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0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又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及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另甲公司與經銷商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所取得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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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有關短、漏報營業收入之補稅處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時,依該要點第10點有關補稅處罰之規定,其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其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室內裝修工程業(行業代號:4340-15),111年度採擴大書審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申報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按該業擴大書審純益率7%計算課稅所得額35萬元及應納稅額7萬元,嗣經查獲甲公司短、漏報未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爰依室內裝修工程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1%核計漏報所得額63萬元(300萬元*21%),惟加計原申報課稅所得額35萬元後之課稅所得額為98萬元(35萬元+63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核定之所得額8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10%],該局爰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80萬元及應納稅額16萬元,扣除原已申報應納稅額7萬元後,補徵稅額9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採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仍應檢視帳證是否齊全及有無漏報收入之情形,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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