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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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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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且銷售額係指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承攬乙公司某土地的開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約,遂依據承攬契約約定支付甲公司新臺幣100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係屬甲公司銷售勞物之銷售額範圍,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 梁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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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其列報之支出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產創投抵辦法)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授權訂定之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投抵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其資格條件及研究發展活動事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規定,且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其符合規定之研究發展支出得在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依產創投抵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包括(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另依中小企業投抵辦法第5條規定,中小企業若有前述(一)至(四)項之支出,亦可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惟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僅能擇一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經該局查核其研究發展支出內容,發現甲公司所申報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中有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為例行性檢驗支出、文具費用、郵電費、差旅費、保險費、證書費等,該等支出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支出,尚不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乃調減甲公司投資抵減稅額105萬元(700萬元x抵減率1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留意其支出性質是否符合上開投抵辦法之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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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推銷費用應遞延列帳,管理費用則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留意年度中如有預售房屋期間所產生之推銷費用及管理費用,其中推銷費用應遞延列帳,並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而管理費用係基於一般行政管理工作所發生之費用,與促銷行為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性質不同,無須遞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1月興建房屋,預計於111年6月完工後交屋,甲公司於109年度預售屋銷售期間,共計發生推銷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管理費用1,500萬元,甲公司在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推銷費用5,000萬元係因預售行為所發生之費用,應於109年度按遞延費用入帳,再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至於管理費用1,500萬元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所發生之費用,無須遞延,可於109年度全數列為當年度之費用。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於預售房屋期間應注意推銷費用及管理費用列報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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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列舉對公益團體之捐贈金額,應以無償性質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且其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說明,上開規定所指之「捐贈」,須捐贈者以自有財產無償給與之行為,若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捐贈有對價關係者,縱對象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仍非屬捐贈性質,無法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現金捐贈扣除額7萬餘元,其中1萬餘元經該局查得係甲君於A基金會舉辦義賣書展購買書籍之支出,非屬甲君對A基金會之捐贈,縱始A基金會係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甲君仍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該局乃否准認列。

該局呼籲,若有對價關係之支出即非屬無償之捐贈,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可列報為捐贈扣除額,其餘得列報扣除額之捐贈,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憑檢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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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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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而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成衣公司於111年4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成衣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6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6張〔時價【含稅】分別為2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予6位股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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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可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下載或查調之個人所得資料,或接獲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如發現有非任職公司或不明來源之薪資所得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

該局說明,近日有多位民眾查調110年度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被某公司虛報薪資所得而提出檢舉,該公司主張係因會計人員疏失,致誤報已離職員工之薪資,已向該局申請更正扣繳憑單及申報資料;值此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民眾仔細查對所得資料有無異常,如發現遭虛報情事,可檢附自行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調之所得資料、被虛報薪資期間已在其他公司任職之薪資領取及勞健保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檢舉。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申報扣(免)繳憑單前,應詳加核對,正確申報,以免影響所得人權益,造成不必要困擾。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前下載或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如發現薪資所得遭虛報情事,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檢舉,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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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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