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加強對網路交易管制
依據即將通過實施的「稅籍登記規則」,在2022年3月1日以後,所有營業人,都必需在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正式登記的名稱」
同時,在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時,若有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無論是專營或兼營,都應向國稅局提供以下資料:
(1) 網域名稱
(2) 網路位址
(3) 若是透過其他平台銷售,需提供賣家者會員帳號
已成立的營業人,也必需向國稅局辦理補登記
國稅局提出的理由是,在運用網路銷售時,若消費者能清楚的知道賣家的資訊,就更能提升交易資訊的透明度,也能更加保障消費者權益。而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就像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都是屬於課稅管理上的重要資訊,所以在辦營業登記時,要把資訊提供給國稅局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若能知道賣家的統一編號和登記名稱,那將來有任何消費上的爭議,就更有保障
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仍不受限制
讓很多人緊張的是,才剛想要在網路上進行試賣,就遇到了新規定,那不就在試賣前就要先向國稅局登記了嗎?
其實依據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函,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當月銷售額沒有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就可以暫時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若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那就必需在下個月月底之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餐飲業……等,每個月營業額是80,000元;廣告業、租賃業……等,每個月營業額是40,000元,具體規定可以參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延伸閱讀:創業初期試營運期間,不登記、不繳稅也合法
對直播主的稅金影響很大
中國「直播一姐」薇婭2011年,被中國稅局連補帶罰13.41億人民幣(約新台幣58億元),其實台灣國稅局也早已成立專案小組,對台灣各路網紅進行稅務的調查
在台灣,直播主的主要收入來源,包含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的佣金收入、向廣告商收取的收入、向贊助商收取的收入,還有觀眾打賞的收入。後面三個收入比較好解決,簡單點就用勞報單或當作是受捐贈的收入就好了
受「稅籍登記規則」修改,影響最大的就是有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的佣金收入的直播主
在網路平台上把成本是800的東西,用1,000元賣出去,在新規定實施前,直播主可以跟國稅局拗,自己是幫其他公司在賣,自己只是抽個佣金,所以營業額只有佣金收入100元。新規定要求直播主在媒體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實際賣方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正式登記的名稱」,是誰賣的就一清二楚。這時直播主就要開1,000元的發票,同時還要跟供貨商拿800元的發票,光是營業稅就要繳二者的差額,也就是10元。
延伸閱讀:實際成本很高卻仍需繳很多稅原因 — 5%營業稅
不開發票,先連補帶罰銷貨1,000元的10%,也就是100元;不拿發票,也要連補帶罰進貨800元的10%,也就是80元
還要辦公司或商業登記
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沒什麼困難。但國稅局沒說的是,若每月營業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只辦稅籍登記還是違法,違反了「商業登記法」。沒同時辦公司或商業(行號)登記,市政府就可以依商業會計法31條,處1-5萬罰金,還可以連續處罰
辦公司或商業(行號)登記,要找個登記地址就是個問題。除了可能要多花一筆錢向商務中心租地址,就算登記在家裡,房屋稅和地價稅又會被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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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了公司或商業(行號)後,負責人的勞健保負擔,也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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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都不是國稅局的問題,是經濟部、縣市政府、勞保局、健保局……的問題,反正就不是國稅局的問題
把稅金當作必要成本
展望未來,想要在網路上作生意卻不想繳稅的想法,已經不可行。國稅局會從資金面,開始稽查漏報稅的網路交易
雖然滿心的不願意,但為了長久經營,把稅金當作是必要的成本,才是唯一,而且健康的解決方法
朱建州 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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