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凡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外,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9年間出售持有登記於境外地區之不動產,並取得出售價款1億元,惟未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嗣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原始取得價款及相關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12%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200萬元,扣除109年度扣除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6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前揭出售境外不動產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