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請多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注意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之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該局說明,使用上開電子申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請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輸入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其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密碼申請。接著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程式,依序登錄基本資料、收入明細表、損益表等欄位,並將附件掃描後上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即免再檢附收支報告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詳附表: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應行注意事項),以免漏報。

該局呼籲,網路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並請注意申報期限。如有相關系統操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9-099-089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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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營利事業依法正確申報納稅,避免因錯誤申報致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加以留意:

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不得列報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經按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之行業別,適用各該標準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

四、營利事業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該買賣合約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銷售價格。

五、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2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

六、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之損失,依營利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之規定,除應取得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外,倘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尚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之依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務必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倘須更進一步瞭解有關規定,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t.gov.tw)查詢相關法令,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盡且完備之諮詢服務。

 

(聯絡人:營所稅組 孫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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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為同一申報戶,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含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A君110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惟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所得1,500萬元,經稽徵機關依銀行提供A君個人特定金錢信託海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及個人信託海外所得通知單等資料,據以計算核定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A君雖主張向國稅局查調並無上開所得,不應處罰,惟因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系爭所得資料非由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其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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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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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民眾消費時出示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提高統一發票中獎機會,請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達環保及維護民眾權益。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消費者如果以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條碼(即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為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請櫃檯人員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減少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達節能減紙之政策目的。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等)儲存雲端發票且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財政部推出專屬雲端發票使用者的獎項,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除了可以對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頭獎至六獎等一般獎項外,還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2,000元獎、800元獎及500元獎的對獎機會,大大提高了中獎機會。但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其中1個獎項。

該局呼籲,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設備,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惟民眾如有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需求,仍可主動請店家列印。

 

(聯絡人:銷售稅組賴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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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凡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外,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9年間出售持有登記於境外地區之不動產,並取得出售價款1億元,惟未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嗣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原始取得價款及相關證明文件,因其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12%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200萬元,扣除109年度扣除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106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前揭出售境外不動產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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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執行業務使用,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事務所、療養院所或補習班及幼兒園使用,不得列支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但二人以上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租用其中一執行業務者之自有房屋者,不在此限。另依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事務所109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租金費用較前一年度大幅增加,其給付租金雖已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惟進一步查核時,發現該址房屋係獨資之負責人所有,與前揭規定不符,遂予以剔除該項費用。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列報租金支出時,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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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營利事業依移轉訂價揭露規定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且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詳附圖1),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2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按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替代文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另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之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且經檢視不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規定之避風港標準(詳附圖2及3),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該境內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該集團在我國境內有二個以上之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而在國別報告方面,則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由境內最終母公司(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1者)或我國境內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項次2-1-2或項次2-1-3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甲公司,係我國境內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投資持有境外A公司及B公司之持股比例分別為60%及100%,甲公司、A公司與B公司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規定,相互間具從屬與控制關係,在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之情況下,甲公司應將A公司與B公司之資料、持股比例結構圖和受控交易等資訊填報於申報書第B2頁至第B5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又因甲公司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另填報申報書第B6頁,且甲公司如屬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其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12年12月31日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至所在地稽徵機關。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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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需繼續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於109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該商號負責人甲君之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該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餘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裁處罰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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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9.6萬元,不用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家庭成員共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尚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歲),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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