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常見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轄區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稅),109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房東(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稅款,並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詳附表)。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可減輕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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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間無差額,且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係受他人委託代收轉付款項,貨物或勞務實際買受人應為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如符合收取轉付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等要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乙公司委託向飯店訂房,並取得乙公司支付款項轉付飯店,若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飯店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乙公司,則甲公司將該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時,免就其取得乙公司支付之款項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另丙公司受國外A公司委託代向丁公司簽訂購買勞務契約並代墊款項,若丁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載明為丙公司,因未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丙公司仍應於取得國外A公司支付款項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國外A公司,並列入其銷售額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未符合上開規定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統一發票且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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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兼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皮膚科診所銷售保養品及動物醫院銷售寵物用品、提供寵物美容服務等,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兼銷售眼鏡等相關產品,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型態如皮膚科診所兼營保養品銷售、牙醫診所兼營牙膏、牙刷銷售及動物醫院兼營寵物用品銷售、寵物美容、寵物旅社等業務,皆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診所如有上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者,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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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應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訂約出售A地與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並表示放棄承買,甲君依約將已收定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甲君應於沒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沒收年度之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切勿遺漏,以免遭受處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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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國外出差費應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出差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提示可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與支付票款之憑證,以憑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之1規定,出差員工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檢附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機票票根及登機證的情形,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由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如為遺失登機證,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實務上常有員工至國外出差搭乘國際航線,未留存或遺失登機證,導致僅能提示電子機票及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的情形;因提示登機證之原意是為證明員工確實有出國事實,為簡化作業,上開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遺失登機證得以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航空公司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等擇一替代,嗣配合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得以電腦自動化方式辦理自動通關出國作業,增加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代替,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差人員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檢附合法憑證,如有遺失登機證者,得以提示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替代,作為列報費用的憑證。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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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因應國際間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及有效防杜跨國避稅,並考量我國移轉訂價實務需求,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下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增訂及修正無形資產及其他移轉訂價相關規範,自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該局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及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109年度從事受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下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

二、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未達5億元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2億元,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營利事業享有租稅優惠且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超過200萬元,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超過800萬元。

(二)與境外關係人有交易。

該局呼籲,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限送交相關資料。

(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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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使用期滿,須有毀滅或廢棄事實始得轉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要件。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又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仍應具備有實質報廢之事實,方得列報報廢損失,稽徵機關於查核時營利事業仍應提示相關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如報廢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相片或僱工清除費用憑證及往來資料)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惟經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仍須舉證證明有報廢之事實,始得認列損失,乃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有實際報廢之事實,始得認列。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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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點舉辦臨時特賣會,應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若於銷售貨物時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仍需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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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申請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核定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及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並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09年3月30日死亡,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09年9月30日止,甲遺有繼承人乙、丙及丁,均長期居留美國,繼承人乙於109年7月15日申請並經該局第1次核准遺產稅申報期限展延至109年12月30日。惟因全體繼承人均在美國,且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於109年12月30日前仍無法入境自行申報,亦無法取得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委任書委託境內第3人代為申報,乙遂於109年12月20日至臺北國稅局官方網站線上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經該局查證屬實,第2次核准延長申報期限至110年3月30日。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者,宜注意相關規定,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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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無論贈與之財產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皆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皆應合併計算同一年度贈與財產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是以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同1年內(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應計入贈與總額財產為贈與者,在合併計算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後之30日內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設籍臺北市居民且經常居住於我國,將其在境外美國銀行存款美金10萬元及境內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00萬元贈與子乙君,因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且贈與金額已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於匯款日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呼籲,贈與人申報贈與稅時除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外,亦可網路申報,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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