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憑證與會計紀錄,若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或雖提示卻不完全,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另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有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係經營其他電腦相關服務業,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億餘元,全年所得額3仟餘萬元,經該局調帳查核,以其雖提示總分類帳及銷貨統一發票存根聯等證明文件,惟記帳傳票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多有缺漏或僅留存影本情事,乃依其行業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9%,按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所得額6仟餘萬元,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依其會計帳簿進銷數字尚可勾稽,申請重新查明認定,經該局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相關會計帳簿結算帳目,難認登載計算有據,於復查階段再請甲公司提示完整之記帳憑證,甲公司逾期仍未提示,遂駁回甲公司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對於進貨、銷貨、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要詳實記錄,原始憑證亦應保存完整,以免年度結算申報時,無法提供詳實資料供核,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而遭補稅。

(聯絡人:法務組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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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至3,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修正後之免稅額度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至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修正後之免稅額度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與員工約定調整112年度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甲事務所112年度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60元〔(3,000元 – 2,400元)x 12月 x 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而應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報該員工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又扣繳義務人倘未正確申報員工112年度薪資所得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事宜,以維護員工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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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前揭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在所不論。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度與A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其租賃所得,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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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範須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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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徵營業稅範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便利商店銷售之雞蛋,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產品,於銷售時得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將雞蛋加入茶業、滷包及醬油等材料,滷製成茶葉蛋,既經加工處理,依上開規定已非屬免課徵營業稅範疇,於銷售時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屬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而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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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之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事業,如因被投事業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所產生之投資損失可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項目,惟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投資損失之計算,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4,7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100%投資之乙公司於110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惟查甲公司係於105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故投資損失應為600萬元(實際投資成本900萬元-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300萬元),案經剔除投資損失4,100萬元(申報數4,700萬元-核定數600萬元),補徵稅額8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取得相關法令規定證明文件外,應留意正確計算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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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113年度調高金額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113年度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而免稅額1,333萬元及課稅級距金額則維持不變。

該局說明,11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高如下:

(一) 6項扣除額:

1、配偶553萬元
2、父母138萬元
3、喪葬費138萬元
4、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
5、重度以上身心障礙693萬元
6、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56萬元

(二) 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活用品100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其中1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成年子女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x2人)、身心障礙扣除額為69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加計免稅額1,333萬元,其遺產總額未達2,829萬元時,免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上開各項金額按物價指數連動調整,適用於113年起發生之遺產稅案件,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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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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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申報遺產稅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其股權有無含擊球權,申報遺產稅價額大不同。

該局說明,遺產中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如高爾夫球證含有股東權及擊球權,則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未含擊球權之股權,依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司每股淨值計算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A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000股,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資產淨值」申報遺產價值500,000元。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業務,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甲君持有股票其中500股享有球場擊球權及使用權,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交易行情價800萬元調整核定遺產價額;另500股僅有股東權,仍以公司資產淨值核定價值25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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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保固費用,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保固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流動資產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查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性質,經該局依前揭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徵稅額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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