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成功的三個心法

創業,對許多年輕人來說,代表著自由、實現夢想和財務自主。但這條路並不平坦,成功的創業者需要具備多方能力,才能面對挑戰並克服困難

在這裡,我們將探討三個徵型企業創業成功的關鍵原則:創業靠技術,展業靠業務,賺錢靠財務

同時,文中我們也會強調本事、本錢、本人,對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的重要性

創業靠技術:本事是基礎

掌握到核心技術才能創業,這就是靠著創業者的「本事」

無論你是想開一家餐廳、設計產品,還是提供技術服務,技術都是成功創業的基石,只有具備無法輕易被取代的技術,才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

餐飲業是很多人創的首選,但如果只能提供無差異化的餐點,消費者很難持續來消費;但若能創造出獨特的口味,並且擁有穩定的品質,那麼這項技術就是創業成功的關鍵競爭力

沒有技術、沒有本事,還想出來創業的人,就會加入「連鎖加盟體系」,花錢買別人的技術、本事,或是KNOW-HOW

展業靠業務:本人是關鍵

有了技術,接下來的挑戰就是如何讓更多人知道你的產品或服務,這就是「展業靠業務」的部分

很多創業者以為只要技術、產品夠好,顧客自然會上門。但實際上,業務能力是讓創業能否擴展的關鍵

首先,市場推廣策略最重要。假設你開了一家餐廳,如何讓顧客知道它的存在?這時你需要利用有效的市場推廣手段,例如:

  1. 社群媒體行銷:透過 FB、IG、YT ……,分享你的特色產品、餐廳氣氛,以及顧客的正面評價。同時,舉辦如「打卡送優惠」的活動,可以吸引更多潛在顧客前來體驗。這種策略特別適合年輕群體,社群媒體的影響力能迅速擴展知名度
  2. 與網紅或當地媒體合作:邀請美食部落客或地方影響力人物試吃,並且分享他們的用餐經驗,這種口碑行銷往往比傳統廣告來得更有說服力
  3. 推出優惠活動和會員方案:例如,新顧客首次用餐打折,或推出累積點數的會員卡,這不僅能吸引新顧客,還能提高老顧客的回訪率。持續的優惠方案讓顧客感受到價值,進而增加他們的忠誠度。

這些推廣策略都需要創業者本人的投入,因為業務的成敗與創業者的個人魅力、溝通技巧和行銷策略密切相關。這就是為什麼說「展業靠業務」,其中創業者本人在關鍵時刻起到推動作用

賺錢靠財務:本錢是保障

當技術和業務都走上正軌,創業者會面臨如何持續賺錢的問題。這時,財務管理是關鍵。很多創業者初期專注於技術和推廣,卻忽視了財務的健康狀況,導致後來現金流問題難以應對,甚至導致事業經營陷入困境

「賺錢靠財務」強調的是有效的資金運作和成本控管。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財務管理要點:

  1. 控制成本:特別是在創業初期,保持成本精打細算至關重要。例如,經營電商的創業者如果進貨過多,可能會導致庫存積壓,這不僅占用資金,還有可能面臨商品過時的風險。通過精準預測銷售量,避免過度進貨,能幫助公司保持現金流的靈活性
  2. 優化資源配置:透過與供應商議價獲得更好的價格,或選擇更具成本效益的物流方案,這些小細節都能大幅影響公司利潤
  3. 監控現金流:現金流是公司運營的生命線。即使你的銷售額不錯,但如果支出和應收帳款管理不善,導致現金不足,公司仍然可能面臨困境。因此,定期檢視財務報表,了解收入與支出的平衡狀況,並提早制定應對策略,是創業者必須養成的好習慣

具備良好的財務管理能力,才能確保事業穩健發展,實現真正的盈利

創業心法總結

創業是一個需要多方能力的過程,從技術專業到業務推廣,再到財務管理,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創業靠技術,本事的核心技能是打入市場的基礎;展業靠業務,本人的投入讓你的事業能夠被更多人知道並接受;而賺錢靠財務,本錢是確保公司能夠長期運作並持續獲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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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適當的成本結構

餐飲業最大的三個支出,分別是食材成本、人事成本、租金成本,了解和控制各項成本比例,是創業開餐廳的成功關鍵

合理的管理餐廳的食材成本、人事成本和租金成本,也可以確保賺得穩定的利潤和長期發展

食材成本

食材成本,應該控制在 28%到35% 之間,這個比例幫助餐廳在提供高品質餐點的同時,保持穩定的利潤

快餐和休閒性質的餐廳,食品成本通常比較低,因為它們可以透過批量購買和簡化菜單設計來壓低食材成本

高檔餐廳的食材成本則較高,但可以通過調整菜單價格來進行平衡

有效的庫存管理和避免浪費也是控制食品成本的關鍵方法,所以POS系統目前廣泛的在餐飲業中被使用

以下是112年,台灣股票上市櫃餐飲公司食材成本佔營收的比重,基本上是符合理論值的:

人事成本

人事成本,通常也被稱為薪資成本,通常占總收入的 25%到35%

對於服務標準較高的餐廳,如高端餐廳,這個比例可能會接近35%

人事成本包含員工的工資、福利成本、退休金等相關的費用,這通常是餐飲業中最大的開支之一,因此需要仔細管理

台灣高齡化和少子化的人口結構,餐飲業人事或薪資成本只會愈來愈高,甚至員工會愈來愈難找

餐廳可以通過優化員工排班制度、引入自動化系統,如自助點餐或排班軟件,來控制這部分成本

112年,台灣股票上市櫃餐飲公司食材成本佔營收的比重,基本上是符合理論值的:

延伸閱讀:老板除了薪水外還要負擔的員工福利成本

延伸閱讀:員工特休天數這樣查

延伸閱讀:加班費這樣算最準

租金成本

餐廳的租金通常佔營業收入的10%到20%,超過這個比例,餐廳可能會面臨較大的財務壓力,尤其是在淡季或營收波動較大的情況下

餐飲業者通常會嘗試將租金控制在這個範圍內,以確保餐廳有足夠的利潤來應付其他經營成本和風險

在經營初期,因為營業額還小,租金比例一定會偏高,但隨著營業額的成長,租金比例會逐漸降低,使餐廳的整體成本結構更具可控制性

選擇適當的地點非常重要,因為位置好的餐廳有助於提高客流量,但也要確保租金能夠符合預算

若選擇在核心商圈開餐廳,就會提高租金成本;但好處是能吸引更多顧客,增加營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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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10大困難和解決方法

1.資金不足

創業初期,常面臨資金短缺問題

解決方法:可以嘗試申請創業貸款、尋找投資者,或者減少非必要支出來節省資金

政府有推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微型創業鳯凰貸款

都是適合初創業者補足創業資金缺口的好選擇

2.市場競爭激烈

同行業內競爭者眾多,如何脫穎而出是挑戰

解決方法:深入了解市場,找到差異化定位,並強化品牌優勢

3.客源不穩定

剛開始時,可能無法持續吸引足夠的客戶

解決方法:透過數位行銷與口碑營銷擴大曝光,並建立忠實顧客群

4.缺乏經驗

初次創業者可能缺乏管理或行業經驗

解決方法:參加相關培訓,尋求導師或專家指導,並不斷學習

5.時間壓力大

創業需要投入大量時間,難以兼顧生活

解決方法:學會時間管理,合理分配工作與生活,並有效利用團隊資源

6.員工管理困難

初創公司可能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員工

解決方法: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發展機會,並營造激勵人心的企業文化

7.市場變化快

市場需求與趨勢瞬息萬變,難以應對

解決方法:保持靈活應對,不斷學習新知識,快速調整商業策略

8.技術不足

缺乏技術能力,導致產品或服務質量不足

解決方法:可以尋找技術合夥人或外包技術開發,提升核心技術能力

9.供應鏈問題

供應鏈中斷或管理不善,可能影響業務運作

解決方法:建立多重供應來源,並加強供應鏈管理,確保穩定性

10. 風險管理不足

創業過程中會面臨許多風險,可能無法應對突發情況

解決方法:制定風險預案,並進行適當的商業保險來降低風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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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様彙整(112年度)

  1.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列報境外所得之可扣抵稅額時,應以境外收入减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之境外所得計算可扣抵稅額限額,惟誤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致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計算錯誤。
  2. 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2規定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3. 營利事業經法院拍賣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列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4. 營利事業將投資海外被投資事業所獲配應稅股利所得,誤列報為4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
  5. 機關團體自107年度起,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未併計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致本期餘絀數及收支比例計算錯誤,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與結餘款計畫編列。
  6. 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誤將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之投資收益6自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本期稅後淨利數减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7. 營利事業承攬營缮工程,誤採全部完工法認列工程損益,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計算工程損益。
  8. 營利事業列報鉅額其他費用,其中部分費用應歸屬交際費,經依項目性質轉列交際費,致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9. 營利事業將年底外幣應收帳款因匯率變動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列報兌換虧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屬未實現損失,不得列報。
  10.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辦理清算完結之投資損失,未提出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該國外營利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
  11. 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其投資成本漏未减除被投資公司前次現金减資已返選之金額,致投資損失計算錯誤。
  12. 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物料因過期、變質等無法出售而報廢,未能符合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之要件,亦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取具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不符。
  13. 營利事業擔任法人董事取得之酬勞,非屬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之未出售有價證券經運用產生之應稅收入,其依前開辦法計算應遞延之利息支出,非屬該筆應稅酬勞收入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不得自當年度課稅所得中减除。
  14. 機關團體以其前10年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各該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之不足支應數後均為虧損,惟該虧損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不得列報為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
  15.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新車汰換舊車所取得减徴退還之貨物稅稅額,應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减少。
  16. 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之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像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徴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缴納之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重複將該稅額列為成本。
  17.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研究發展活動業經主管機關審認符合高度創新,惟研究發展支出項目中列報專為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軟體程式之貲用,未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闢申請專案認定,爱不予認定。
  18.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减時,將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列報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項下,惟例行性檢驗支出及廣告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爱不予認定。
  19.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减案件經核定後,嗣申請更正增列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减除金額,並減少未分配盈餘應加徴稅額,惟漏未按更正後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重新計算投資抵减稅額之限額,致當年度投資抵減稅額超限,予以調减。
  20.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時,誤將購置中古智慧機械之支出列報適用投資抵减,因非屬全新設備,與前揭規定適用範圍不符。
  21.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减,未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問截止日內,至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辨作業,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22. 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申報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取得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不包括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進項稅額。
  23. 營利事業將購買土地、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及非屬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减除金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减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
  24. 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購置大貨車,並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申請退選减徴貨物稅,惟列報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支出時,購置大貨車之實際支出金額未減除退還减徴貨物稅之稅額,爰予以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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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怎麼表決?出資過半就可以決定一切?

劉、關、張、孔四人想以設立有限公司方式合開餐廳,小孔廚藝精湛,劉、關、張三人想讓小孔技術入股不用提供資金,請教律師後,律師說明以廚藝作為技術出資在估價上有其困難,主管機關審核上比較嚴格,可能不會允許,建議從三人出資取得的股份登記在小孔名下讓小孔取得股份這樣比較可行。

四人於是協議,劉、關、張各出資100萬元,但各自將所出資的 15萬元登記到小孔名下,這樣登記劉、關、張名下各自有 85萬元的出資,小孔則有 45萬元出資,只是這樣的登記方式與實際出資有落差,最好還是請律師寫份投資協議書確認法律關係,以免被誤認為贈與或借名登記將來產生法律糾紛。另外小劉的大舅子阿糜知道小劉與人合夥開餐廳,表示也有興趣投資 20萬元,小劉徵得關、張、孔三人同意後讓阿糜入股,五人合開有限公司,資本額為320萬元。

有限公司如同其他公司一樣都需要登記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五人剛出社會,對於這樣的頭銜興致勃勃,都顯露出擔任意願。經過一番討論,劉、孔、糜三人覺得小劉溝通能力強有對外業務能力可以招攬生意,應該由小劉擔任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關、張則是認為小關統御領導能力強可以管理好餐廳跟公司,所以小關比較合適。數人頭是 3:2過半數同意小劉擔任負責人,但關、張認為他們的出資比較多達170萬元,劉、孔、糜只有150萬元,關、張二人股權已經過半應該聽他們的才對。

律師在一旁表示,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約定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依出資比例,否則原則上就是等值一人一票,從這點來看應該是小劉當選。如以出資比例來看,雖然關張二人的比例過半,但公司法規定關於有限公司董事的選任須達出資比例 2/3以上股東同意,換句話說,從出資比例來看小關的當選權數未達 2/3並未當選負責人。這時律師又說,有限公司的法定負責人是董事,董事可以設置 1~3人,雖然可以選出兩名董事,不過選出兩名董事在開董事會時可能會僵持不下,公司不大也沒必要選出三名董事。由於 5人彼此認識而有信賴關係,最後達成協議由小劉擔任董事,小關擔任總經理,一內一外各司其職,並且在擬定公司章程時明定股東表決權依出資比例定之。

可是在大家討論底定時小孔說話了。

他面有難色地說,我是廚師整天在廚房進進出出水深火熱,對公司有一定貢獻,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沒辦法直接參與,是不是有甚麼方法可以保障股東權利,而非徒有股東之名,卻僅為員工之實?律師表示有限公司董事是執行機關,股東會是意思機關,也就是董事要依股東會的決議來做事,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設置,不過公司法規定董事以外的股東都有看帳權力,也就是可以行使監察權,自己看不懂也沒關係法律規定可以委託會計師、律師看,所以小孔可以透過股東會、以及行使監察權來保障自己權益。小孔聽到律師說法才鬆了一口氣。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延伸閱讀:公司股東能以技術出資、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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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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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能以技術出資、勞務出資?

俗諺有云「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這句話在現今社會還是可奉為圭臬。人出社會投入職場生涯,如果不是有家族生意可以庇護,就是要面臨選擇受雇於國家或私人機構,或是自行創業。不想當領固定薪水的上班族,創業是必然的途徑。

創業除了需要有熱誠、專業,還必須有資金跟人脈才容易成功,找志同道合的親友一起奮鬥,可以集合更多的力量,是常見的創業模式,但關係也比較複雜。多人共同創業通常會討論每個人出資金額、以及分擔的工作,但是對於要以甚麼樣的關係來規範彼此權利義務這是一門大學問。一起開公司、設立商號、或是合夥、合資都是常見的選擇。

小劉、小關、小張是大學同學,曾一起到餐廳打工,對於餐飲業產生興趣想一起開家餐廳,但沒有人有烹飪專長,剛好小劉的小學同學小孔是廚師,四人討論過後決定一起開餐廳,由劉、關、張出資,小孔則以技術入股,想寫個合約來規範四人的合作關係,於是找了律師幫忙。

四人表示這是大家出社會後的第一次創業,害怕如果經營不善將是個無底洞,同時表明四人是因為彼此認識有互信基礎,不想一開始就有不熟悉的人加入讓關係複雜化,來請問律師怎麼處裡,律師聽了之後建議設立有限公司作為規範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依據。

接著問題來了,小劉、小關、小張都表示自己可以出資100萬元,小孔沒有錢,但要有50萬元的技術股,於是詢問律師這出資額與股份要怎麼登記?律師問他們所謂的技術股是怎麼回事?

小劉不但是小孔的同學,小孔又是小劉三顧茅廬請出來的,不待小孔說明,就挺身解釋所謂的「技術入股」是考慮小孔除了可以提供多道獨門菜色食譜,還能傳授、指導食譜沒有記載的「Knowhow」。畢竟一道好菜端上桌之前,除了要知道應準備那些食材、如何調味之外,烹飪過程更需要食譜上沒有顯現的經驗,這也是為何同一份食譜,不同人做出來的味道就是不一樣的緣故,所以大家都同意給小張50萬元的技術股,這樣公司登記資本額為350萬元。

律師表示,社會上所稱的「技術股」所指的「技術」有不外乎兩種型態,一個是可以估量的,通常具有智慧財產權性質,比如說專利權、著作權等。另外一種則是較為抽象模糊的,也就是科技業常掛在嘴邊的「Knowhow」。前者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取得,通常可透過專業單位鑑定價值,後者則因為未經法定程序認證界線模糊,公司法雖同意能以技術作為出資,但前提是要能夠證明其價值,主管機關才會同意在章程上記載其出資額。

小孔雖然有高超的廚藝,如何去認定他廚藝上「Knowhow」價值多少可作為出資通常有困難,尤其公司法有所謂的「資本三原則」,其中之一要求「公司資本應確定」,以技術作為出資,如果無法透過公正第三人鑑定其價值,僅以股東間協商的金額作為出資金額作為登記依據是有爭議的,畢竟這樣的方式無法客觀確定公司資本以保障交易相對人,主管機關通常不會同意。

另外技術出資如屬於「Knowhow」範疇常與「勞務出資」難以分別,目前公司法允許以勞務出資的僅有無限責任股東,無限責任股東依目前公司法制度僅存在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常見的有限公司股東不能以勞務出資。律師建議可從小劉、小關、小張的各自100萬元出資中,提撥部分金額作為小孔的出資,也就是登記資本額為300萬元,再從中去分配股份給小孔。

四人聽了點點頭表示認可。

問題又來了,公司設立了誰要參與公司經營運作?尤其誰來當董事長?一群年輕人剛出社會對於董事長這職務似乎都感到興趣…(未完待續)。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延伸閱讀:有限公司怎麼表決?出資過半就可以決定一切?公司股東能以技術出資、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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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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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被懲戒原因分析

截至112年底,記帳士被懲戒原因,整理歸納如下:

懲戒年度 所犯法條 案情概述
103年案號:10310001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利用稅務申報機會,偷開不知情客戶的發票,作為其他客戶的進項申報
108年案號:108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由記帳士以客戶負責人名義,充當「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旋即領出
109年案號:109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匯回原匯款帳戶
109年案號:10910002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在同一天分批自帳戶內提領錢
111年案號:11010003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1」,透過「介紹人2」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負責人戶頭,再轉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資金匯回負責人帳戶,再匯回金主帳戶
111年案號:11010004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沒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將空白發票交給第三人,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協助他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來逃漏稅

 

111年案號:11010005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將錢匯回金主戶頭
111年案號:11010007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提領現金,後匯回金主戶頭
112年案號:11110001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於處理公司設立登記時,充當「介紹人」,介紹「金主」將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戶頭,待不知情會計師完成驗資後,金主提領現金,後匯回金主戶頭
112年案號:11110002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沒有實際交易事實,卻協助營業人,透過「循環交易」模式,於107年起1年半內,虛開不實發票約1,850萬;並充作進項扣抵
112年案號:11110003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以自己名義,從境外公司匯款至台灣分公司,登記營運資金後,將資金匯回

另提供他人資金成立公司後匯回

112年案號:11110005號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記帳士受A指示,將A的錢匯入他人籌備處帳戶,辦理公司設立後,將錢提領還給A
112年案號:11110006號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記帳士明知無交易事實,仍取具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公司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公司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案經公司負責人自首、國稅局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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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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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這樣算最準

平日加班費計算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勞工如果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就應該給付加班費。加班費發給的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3.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休息費加班費計算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僱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免費加班費計算網頁

微型企業資源有限,就算有錢買人事管理軟體,複雜的基本資料設定也會讓人覺得頭大

勞動部供了一個免費網站,讓公司能自行上網計算加班費,無論計薪方式是「月薪制」或「時薪制」,都可以計算

https://calcr2.mol.gov.tw/Index

公司也可以鼓勵同仁自行上網設算檢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短網址:https://reurl.cc/zDMqeQ

 

葉輔燿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工商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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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管嬰兒是婚生子女

朋友的女性朋友深夜來訪,對於好不容易成功的作試管產下一子,先生卻因為小孩健康有些問題,才報完戶口,就說不想要認這個孩子,諮詢應該如何處理

依據人工生殖法,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樣,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亦同。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小孩的權利

但法律也同時規定,若能證明同意不是基於自由意志,而是受詐欺脅迫者同意的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否認

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的權利,依據人工生殖法,妻於受胎後,如果有婚姻撤銷、無效的情形,其所生子女,仍視為受術夫妻的婚生子女。所以,想要否認與試管嬰兒間的親子關係,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清官難斷家務事,當初為什麼要作試管?有沒有同意作試管?現在又為什麼不想認這個孩子?……在小孩權利基本是被保障,還有媽媽認為沒有被家暴的前題下,還是請這位新手媽媽先與家人好好溝通,再決定後續該怎麼作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延伸閱讀:代理孕母在台灣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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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勇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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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在台灣不可行

少子化除了不想生,有時是無奈的不能生。最近愈來愈常被詢問到「代理孕母」的問題,其中也包含了好朋友組成的同婚家庭

的確,多一種選項,多一份希望,可惜的是台灣法制目前還沒有認可「代理孕母」這件事

台灣關於人工受孕主要規定於「人工生殖法」,「人工生殖」一詞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進行人工生殖時,又以「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作為前提。換句話說,如果太太沒有子宮,或是雖有子宮卻沒有辦法正常孕育胎兒,需要借助他人的子宮懷胎生子的話,就沒有辦法在台灣進行

另外,在台灣進行人工生殖,依規定僅能精子或卵子其中之一由捐贈者提供,精、卵不行同時透過受贈取得。這樣的規定,也明確的阻止「代理孕母」在台灣存在的可能。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延伸閱讀:試管嬰兒是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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