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發貨前已先收取部分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銷售貨物依該時限表規定,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買受人甲於111年5月15日向乙車行購買車輛1台,售價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於當日先行支付定金50,000元,雙方約定於111年7月30日交付車輛。乙車行於111年5月15日向買受人甲收取之定金,應於當日開立含稅價格為5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並於同年5至6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嗣後雙方於111年7月30日交付車輛時,乙車行再就交易餘額450,000元開立含稅價格之統一發票交付予甲,並於同年7至8月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有短漏報繳稅款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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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達3次者,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依同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同時透過實體店面及網際網路銷售服飾,經國稅局於110年11月3日首次查獲該公司於網路平台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7,500元;嗣再分別於111年3月23日及111年6月8於實體店面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8,000元及10,000元,經國稅局第2次及第3次查獲。甲公司應分別就前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7,500元、8,000元及10,000元,按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375元、400元及500元,並按前揭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又甲公司於1年內(即110年11月3日至111年11月2日止)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已達3次,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甲公司於停止營業處分期間,依法應停止一切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之銷售行為。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四科 楊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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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又依財政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時,亦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無漏稅情事,除查明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免予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1批,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嗣因該批機具出現瑕疵,甲公司於111年5月退出該批機具並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與乙公司。甲公司應於111年5-6月期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惟若甲公司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未於111年5-6月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除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外,免予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已申報扣抵稅額之進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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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院所如有銷售化妝品、保健食品等非屬醫療勞務項目,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療美容院所如有經營銷售化妝品、保健食品等非屬醫療勞務項目,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診所為經營醫學美容之醫療院所,除提供具侵入性拉皮及雷射等服務外,另有銷售化妝品及保健食品等項目,經該局查核後發現,該診所於107至109年間銷售上述商品涉有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美容院所如有銷售化妝品及保健食品等非醫療勞務項目,請依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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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賣家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內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科技蓬勃發展與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許多商家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運用Facebook及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開啟網路直播等,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境內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1年4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4月間銷售額計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5月1日至5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境內網路賣家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裁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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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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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收取加盟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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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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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且銷售額係指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承攬乙公司某土地的開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約,遂依據承攬契約約定支付甲公司新臺幣100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係屬甲公司銷售勞物之銷售額範圍,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 梁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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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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