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介紹國內客戶向國外廠商訂貨,取得之佣金收入,屬國內提供且國內使用之勞務,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9年間接受國內B公司委託,向國外供應商C公司洽詢採購機器設備及維修事宜,A公司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惟僅就(買方)B公司支付之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就取得(賣方)國外供應商C公司支付之佣金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取自C公司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交易模式取得佣金收入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da8e2f3ca7d4f5284b77d3274a4ed8c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且銷售額係指營業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8月與乙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承攬乙公司某土地的開挖工程,嗣乙公司於110年11月片面提前解除契約,遂依據承攬契約約定支付甲公司新臺幣100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係屬甲公司銷售勞物之銷售額範圍,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為依據,如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 梁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52c3d43956640caa03cc0b45ac3f832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b8d97e0a728498a99b63ae2948e4570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而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成衣公司於111年4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成衣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6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6張〔時價【含稅】分別為2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予6位股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f78ae5e61b2e4b30b178ac014ed9cd03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而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千萬不要因為買受人未索取,就心存僥倖不開立發票,如經查獲,除補稅外,將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從事室內裝修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取裝修價金經民眾舉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逃漏稅,經該局查得該公司部分交易是請客戶將款項匯至負責人帳戶,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雖稱係因客戶未要求才沒有開立發票,然而甲公司既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上述銷售勞務收取報酬之行為,無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甲公司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查得甲公司108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約5,000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予買受人,如自行發現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59)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dc56a79a4dc46169ffb10b669be0354

因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者,認屬違章案件,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補徵營業稅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第二聯(扣抵聯)已加註「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之提醒文字,請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提出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5)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28e81b7f48245adb35645c11b7e6e9e

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之當期,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10月初進口機器設備一批,並繳納海關代徵之進口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110年11月12日申報9-10月營業稅時,已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元;嗣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而向海關申請更正,並於110年12月10日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2萬元,惟甲公司漏未於當期[110年11-12月(期)]申報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經稽徵機關查得虛報進項稅額2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61e827297bfa4ffebb6bebf3d9053969

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外交部對前開機構、人員會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供其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提示予商家,營業人應給予零稅率之優惠待遇。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該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外國機構官員證、免徵營業稅證明卡及相關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一般買受人時,如商品定價1,050元(內含50元營業稅),則應開立總金額1,050元之應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外國機構官員證及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開立總金額1,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局另外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適用零稅率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是以,外交人員於購物時如取得零稅率之統一發票,該發票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勉如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3)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126f454ff21a4dbcb6965ad65747a761

經營網路交易,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嚴峻及網路購物的便利性,使網路交易日益活絡,該局提醒在網路上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的賣家,因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範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每月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1%,按季核定發單課徵營業稅;如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透過網路平台銷售各式生活用品及食品等,經該局查得自109年2月份起每月銷售額均高達100餘萬元,已符合使用統一發票之標準,惟甲君一直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該局乃就查得資料核定甲君當年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5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5萬餘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其後甲君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申請使用雲端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運用網路平台經常銷售商品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已達應辦稅籍登記標準,請即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民眾及營業人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 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4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3de5062f996d46f6941e11140e178174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稅款,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嗣經該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50bf6416543d4132b896f9cb1d0755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