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已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惟可至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已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惟可至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交付消費者,而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型態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需求,為維護其權益,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惟因常遇消費者退貨時,未退回統一發票收執聯,且營業人發票開立寄送及作廢收回頻繁,申報作業亦生困擾,為減少營業人未能取回統一發票情形,爰規定營業人如已於網頁上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者,其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給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0月1日透過網路銷售服飾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予消費者乙,網站上已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鑑賞期內無須說明理由退貨之規定,甲公司應於發貨日(10月5日)開立統一發票,並於商品寄送時將發票號碼載於發貨單上,如乙未於7日鑑賞期(10月6日收受商品次日至10月13日)內退回商品,則甲公司發貨時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於10月14日寄送給乙。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同樣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發票,如消費者使用載具,營業人應在雲端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及消費者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如消費者要求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方能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之特別規定,於商品寄送時將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認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徒增消費糾紛。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825f81533ec4373beb10209c8016cf1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財產交易或在臺投資證券之借券交易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倘無法自行辦理營所稅申報,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下稱納稅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繳稅,納稅代理人以自己身分進行網路申報驗證,登入系統後依電子申報步驟進行建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完成申報程序。該網路申報系統採網頁版報稅模式,免下載申報程式,只要逐步依頁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申報,且該系統已設定各項常見所得類別及稅率,可直接勾選所得類別,由系統自動帶入適用稅率,減少誤用稅率之情形,附件上傳容量亦無上限,兼具智慧性及效率性之電子申報系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納稅代理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線上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35Q),並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前述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營所稅申報期間係自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爰於111年度取得者,應自行或委任納稅代理人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為避免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聯絡人:營所稅組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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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開始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停業期間屆滿仍欲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401、403、404),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2年4月15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2年3月至4月)應於112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另甲公司自停業開始之次期起,可免再逐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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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usiness entity that temporarily suspends its operation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s and apply for approval while handling the matters related to the declaration of sales and business tax.

The Taipei National Tax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tates that if a business operator decides to temporarily suspend operations, they should report and apply for approval from the local tax bureau before the start of the suspension. The maximum duration of each suspension period should not exceed 1 year. If the operator wishes to continue the suspension after the initial period, they should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the suspension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initial period.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Value-Added and Non-Value-Added Business Tax Law, during the period of suspens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re is any sales revenue, the business operator should submit a business tax return form (401, 403, 404)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within 15 days of the start of the next period (month). They should also attach the tax credit and other related documents and report the sales revenue and the amount of business tax payable or overpaid. If the business operator fails to report the sales revenue or the unified invoice details within the specified deadline, for delays of up to 30 days, a late filing penalty of 1% of the tax payable will be imposed for every 2 days, with a minimum amount of NT$1,200 and a maximum amount of NT$12,000. For delays exceeding 30 days, a negligence penalty of 30% of the assessed tax payable will be imposed, with a minimum amount of NT$3,000 and a maximum amount of NT$30,000. If there is no tax payable, the late filing penalty is NT$1,200, and the negligence penalty is NT$3,000.

The bureau provides an example to illustrate the process. If Company A, a regular business tax filer, plans to suspend operations starting from April 15, 2023, they should report the suspension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before April 15. The business tax for the current period (March to April 2023) should be reported to the local tax bureau before May 15, 2023. Furthermore, starting from the period following the suspension, Company A is exempt from filing periodic business tax returns.

The bureau urges business operators who suspend operations to comply with the aforementioned regulations, report the suspension, and handle business tax filing matters. Even if there is no sales revenue during the suspension period, they should still report the sales revenue or the unified invoice details within the specified deadline to avoid penalties for late filing.

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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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民眾消費時出示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提高統一發票中獎機會,請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達環保及維護民眾權益。

該局說明,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消費者如果以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條碼(即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為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請櫃檯人員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減少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達節能減紙之政策目的。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以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等)儲存雲端發票且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財政部推出專屬雲端發票使用者的獎項,民眾索取雲端發票除了可以對統一發票特別獎、特獎及頭獎至六獎等一般獎項外,還額外享有雲端發票專屬100萬元獎、2,000元獎、800元獎及500元獎的對獎機會,大大提高了中獎機會。但如同時對中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及雲端發票專屬獎號碼者,僅能領取其中1個獎項。

該局呼籲,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具備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設備,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主動提醒民眾使用載具,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惟民眾如有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需求,仍可主動請店家列印。

 

(聯絡人:銷售稅組賴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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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仍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再申請稅籍登記,始得營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需繼續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於109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該商號負責人甲君之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該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00餘萬元,除通知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應依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裁處罰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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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倘未開立雲端發票者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未開立者,將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除可自行建置雲端發票系統外,亦可委託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電子發票服務之我國加值服務中心處理開立雲端發票相關事宜。為利其尋得合宜之加值服務中心,該局已將曾協助境外電商上傳雲端發票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有意願提供服務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置放於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雲端發票專區/導入雲端發票資訊專區/參考資料與範例/加值服務中心名單,如有意願尋求協助者,可透過名單所載電子郵件聯繫加值服務中心。

該局指出,財政部於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供消費者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亦可於同頁面查詢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截至112年3月10日止,已有123家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惟有部分境外電商尚未依規定開立,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行為罰外,如涉有逃漏稅捐者,將依同法第51條或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如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聯繫所轄稽徵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我國加值服務中心,以利完成系統介接,順利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遭稽徵機關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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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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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申請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即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營業人(以下稱境外電商),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內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亦有國人至境外設立營利事業,並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公司及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架設網路平台、建置電子服務及收款系統,透過該網路平台銷售勞務予境內外消費者之情形,該網路平台銷售對象如為境外消費者時,非屬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銷售對象為我國境內自然人時,因該事業於境外註冊,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上述規定,屬境外電商在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為我國營業稅課徵之範圍,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須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個人甲君,於境外設立A公司,A公司委託境外網際網路服務B公司及境外第三方支付服務系統C公司,於境外架設網站平台,供境內及境外之消費者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等電子裝置,購買線上語言教學課程。嗣該局查得A公司於109年間銷售上開語言課程予境內之自然人金額約6,000餘萬元,年銷售額已逾48萬元,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該局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其後A公司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補繳稅款及罰鍰。

該局提醒,國人至海外創業,應特別注意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辦登記及補繳稅額,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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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濟助街友或社福團體等,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給街友或相關社福團體、公益組織,請務必留意相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規定,以維權益。

該局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如原非備供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貨物購入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按所捐贈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未將購入貨品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從事捐贈活動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公司將購入原供銷售目的之20個電暖器,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5,000元,轉作捐贈社福團體,因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10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此張統一發票所載明之稅額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10床棉被計20,000元,併同上開活動捐贈,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床棉被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熱心捐輸,仍請留意上述捐贈物資時之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

 

(聯絡人:法務組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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