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尚未繳清,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稅額較鉅,一時繳納現金有困難,而遺產內又無銀行存款,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5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處分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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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贈與配偶,其後由配偶出售之房地合一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應以夫妻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之原始取得原因,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之房屋、土地係取自配偶之贈與,而其配偶又係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者,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時,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即繼承開始日為其取得日;至課稅所得額之計算,則以成交價額減除其配偶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因其配偶之取得原因為繼承,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再據以決定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計算:甲君之父於105年6月1日取得A房地之所有權,而其父於107年8月1日死亡,甲君即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300,000元及700,000元;甲君復於108年10月1日將A房地贈與其配偶乙君,嗣乙君於111年10月30日以總價4,000,000元將A房地出售。因甲君係於107年8月1日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108年10月1日贈與配偶乙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持有期間得將甲君之父(即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故其持有期間(105年6月1日至111年10月30日)超過5年未逾10年,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其課稅所得額為2,733,000元【成交價額4,000,000元-〔(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300,000元+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700,000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05.3%〕-受贈時繳納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57,000元-可減除費用12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7,000元】,應納稅額為546,600元(課稅所得額2,733,000元×20%)。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憑正確辦理申報納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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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兄弟姊妹,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可自遺產總額中每人各扣除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免徵遺產稅。又所稱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在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兄弟姊妹扣除額時,原則上只要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不論兄弟姊妹是否為繼承人,即可列報扣除額。但如遺產係由第三順序之兄弟姊妹繼承,倘其中有受被繼承人扶養而得認列扣除額者?棄繼承權,依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則不能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間死亡,未婚、父母已故,由第三順序均已成年之兄乙君及弟丙君繼承,經申報甲君遺產稅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經查乙君事業有成經濟能力佳,丙君則因身心障礙受甲君扶養,則甲君遺產稅僅可認列受其扶養丙君親屬扣除額50萬元;又如丙君?棄繼承權,該案即無親屬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之兄弟姊妹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電話2311-3711分機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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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應通知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不論係以買賣或贈與原因辦理移轉,均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再為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違反上述規定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所為之無償贈與外,尚包括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情形。該局最近查獲有父子間買賣股權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經查確實有收付價金且核屬買賣,但該公司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非屬贈與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按其違章情節裁處5千元罰鍰。

該局提醒,公司於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注意前揭法令規定,如對相關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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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繼承人儘速辦理遺產繼承過戶,以免遺產所生孳息課徵鉅額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屬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惟繼承人按遺產分割協議向公司或金融機構辦理遺產過戶前,因未受領遺產所生之孳息,尚無須就該孳息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俟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過戶時,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死亡日起至繼承人完成遺產過戶期間累積之孳息,全數併入遺產過戶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另被繼承人死亡日前發生之孳息,如於其生前尚未受領者,則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公司股東,其於107年2月15日死亡,甲君之繼承人乙君遲至109年向A公司辦理股票繼承過戶,並領取該股票孳息226萬元(107年度分配股利76萬元+108年度分配股利74萬元+109年度分配股利76萬元),乙君應全數列報為109年度股利所得,惟經該局查得乙君漏報該股利所得,核定補徵稅額27萬元,應處罰緩5萬餘元。

該局提醒,遺產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所生孳息應併入遺產過戶年度繼承人之所得課稅,請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累積多年所得致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衍生鉅額稅負。

(聯絡人:審查二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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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轉讓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顯著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予他人,屬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以出售價格低於公司資產淨值之金額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有關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價額,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發行股數100萬股之A公司90%股份計90萬股,甲君於110年間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出售45萬股給其姪子乙君,經該局查得甲君出售股份當日,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核算之資產淨值每股為50元,顯見其約定買賣價格與股份價值顯著不相當,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行為,核屬甲君漏報當年度贈與額1,800萬元【(每股淨值50元-約定買賣價格10元)*股數45萬股】,經輔導甲君辦理補申報後,甲君依限辦理並繳納贈與稅額158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若有轉讓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公司之股份,轉讓價格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涉有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應課徵贈與稅,請民眾留意。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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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確定應將房地移轉予受贈人,其贈與稅申報期間及財產價值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贈與契約,因契約效力之爭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贈與人需移轉贈與標的所有權予受贈人,因此種情形須俟法院判決確定,始能確定有繳納贈與稅之義務,贈與稅申報期間,應於判決確定日起算,於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贈與房地之財產價值則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贈與房地1筆予乙君並簽立贈與契約書,惟雙方因房地過戶事宜發生爭執,經乙君於當年度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於110年判決確定該贈與契約有效,甲君需將房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君,是甲君需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以該房地於起訴日,即107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約2,000萬元為贈與價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贈與行為,應於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以維個人權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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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贈與之股票未過戶且仍屬其所有,經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約,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並辦妥贈與稅申報,如死亡時尚未辦理過戶,股票仍屬被繼承人所有,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9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22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股票,如經查明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以公司股東名簿為準),且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股票仍屬其所有,則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解除該贈與時,可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111年2月1日將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贈與朋友丁,並於同年月8日辦妥贈與稅申報及繳清贈與稅款。惟甲111年5月3日逝世,甲全體繼承人(配偶乙、女兒丙)於111年5月9日與受贈人丁合意解除該贈與契約,並於翌日持解除贈與契約之書面證明資料,向該局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經查至甲死亡日止尚未向A公司辦妥股票過戶程序,且股票仍屬甲所有,該局已同意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已納贈與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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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應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眾將其所有之財產出售予二親等親屬以外之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予子女,如經查得係透過前開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並提供子女購買該財產之資金,則屬對子女之贈與,如未依法申報贈與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應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2月1日(第一階段移轉日)出售其所有甲公司股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於同年6月30日(第二階段移轉日)將該股票出售予A君之子B君;經該局查得A君取得出售甲公司股票之股款有回流至乙公司之情形,且B君並無資力支付巨額股款購買該股票,亦未能說明資金來源,A君乃向該局承認,其係誤聽信他人建議,透過第三人迂迴移轉股票予其子B君,以達其財產無償移轉取巧逃避贈與稅之目的,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第二階段移轉日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裁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以上作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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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該局說明,遺產土地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須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承租人補償。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於申報遺產稅時,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7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甲君遺有新北市5筆地號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財產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嗣該局發現乙君申報檢附上開5筆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註記「有三七五租約」,爰分就5筆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三分之一,核定遺產價值合計為2,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600萬元-3,600萬元÷3)。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就遺產土地宜注意有無減少估價情事,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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