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2年1月1日起,提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至新臺幣3,000元,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請正確計算員工薪資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適度反映物價、減輕員工租稅負擔,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至3,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修正後之免稅額度調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費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至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修正後之免稅額度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與員工約定調整112年度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甲事務所112年度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60元〔(3,000元 – 2,400元)x 12月 x 5%〕,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而應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報該員工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又扣繳義務人倘未正確申報員工112年度薪資所得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事宜,以維護員工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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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屋無償供營業人設籍使用,需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明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申報租賃收入,計算所得額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前述所得稅法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個人只要將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前揭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至於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事實,則在所不論。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度與A麵館簽訂無償使用契約,將所有房屋供A麵館設立營業稅籍並作營業使用,甲君實際上雖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營業行為,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並未收取租金,不應核課其租賃所得,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個人之財產如有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作為營業使用,不論有無收取租金,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及所得額,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營業設籍及申報義務,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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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商品存貨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400萬元,補稅8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範須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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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徵營業稅範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便利商店銷售之雞蛋,係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產品,於銷售時得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將雞蛋加入茶業、滷包及醬油等材料,滷製成茶葉蛋,既經加工處理,依上開規定已非屬免課徵營業稅範疇,於銷售時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之產品如屬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而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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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之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事業,如因被投事業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所產生之投資損失可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項目,惟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投資損失之計算,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4,7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100%投資之乙公司於110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惟查甲公司係於105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故投資損失應為600萬元(實際投資成本900萬元-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300萬元),案經剔除投資損失4,100萬元(申報數4,700萬元-核定數600萬元),補徵稅額8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取得相關法令規定證明文件外,應留意正確計算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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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113年度調高金額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調高113年度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而免稅額1,333萬元及課稅級距金額則維持不變。

該局說明,11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調高如下:

(一) 6項扣除額:

1、配偶553萬元
2、父母138萬元
3、喪葬費138萬元
4、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
5、重度以上身心障礙693萬元
6、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56萬元

(二) 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活用品100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遺有配偶、成年子女2人,其中1人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成年子女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元x2人)、身心障礙扣除額為69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138萬元,加計免稅額1,333萬元,其遺產總額未達2,829萬元時,免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上開各項金額按物價指數連動調整,適用於113年起發生之遺產稅案件,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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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進項稅額,並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依法申報進項稅額後,如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扣減之,避免因進項稅額多計而短漏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28日向乙公司購買筆記型電腦10臺,並取具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420,000元、營業稅額21,000元,甲公司申報112年9-10月營業稅時,已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於112年12月15日時,甲公司向乙公司辦理其中5臺筆記型電腦退貨,並出具銷售額210,000元、營業稅額10,500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應於當期(112年11-12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0,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之進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不察漏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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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申報遺產稅丿步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其股權有無含擊球權,申報遺產稅價額大不同。

該局說明,遺產中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之股權,如高爾夫球證含有股東權及擊球權,則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未含擊球權之股權,依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公司每股淨值計算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A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000股,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資產淨值」申報遺產價值500,000元。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係經營高爾夫球業務,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甲君持有股票其中500股享有球場擊球權及使用權,應依球場會員證之市場交易行情價800萬元調整核定遺產價額;另500股僅有股東權,仍以公司資產淨值核定價值25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至本局網站智能客服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遺產及贈與稅一股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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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保固費用,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保固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流動資產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查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性質,經該局依前揭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徵稅額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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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逾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逾營業稅申報期限後始補開立統一發票,惟未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經查獲後仍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經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無逃漏稅處罰問題,但其所補繳之稅款,應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

該局舉例說明,甲裝潢公司承攬裝修乙個人之房屋,約定總價款500萬元,該公司並於111年7月10日收款,惟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調查後(調查基準日:112年7月20日)發現,甲裝潢公司雖已於112年7月1日自動補開立統一發票,惟並未同時補申報銷售額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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