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取加盟主之加盟權利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主,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填具營業稅申報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形,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仍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經營滷味買賣,因頗具口碑,甲君遂於115年1月支付加盟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獲得A公司品牌授權及開店規劃協助等服務,甲君並向A公司購買品牌原物料及專用滷包,惟A公司僅開立銷售貨物統一發票,於收取加盟權利金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尚有多位加盟主給付加盟權利金,A公司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共計短漏報銷售額高達3,300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65萬餘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收取加盟權利金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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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注意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處分境外(不含大陸地區)資產(如房地、基金、債券及股票等)而取得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境外資產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額;如交易發生損失,得自同年度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證券公司提供通知單所記載之年度海外營利所得2,191萬元扣除海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1,732萬元後之餘額459萬元申報海外所得,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尚不得與其他類別之所得(如營利、利息所得)互抵,是該局依上開規定,核定補徵基本稅額318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資料範圍,民眾應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又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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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向個人等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財政部核定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向金融業以外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其每年度利率之最高標準,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為營運所需,於113年1月1日向乙君借款500萬元,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算支付之利息,惟該借款利率已高於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之最高利率標準月息1分3厘,該局乃就超過最高利率標準部分調減利息支出22萬元(500萬元×20%-500萬元×月息1.3%×12月),補徵稅額4.4萬元(22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列報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支出時,應注意借款利率有無超過財政部核定之最高利率標準,以免因未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洪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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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者,如何辦理開箱程序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金融或信託機構有租借保管箱者,繼承人應注意開箱前須先通知國稅局派員到場一起點驗登記保管箱內財物。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構租用保管箱,該保管箱內的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資產,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同申報遺產稅。繼承人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以及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現戶戶籍資料、以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填寫「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過世,留有臺灣銀行信義分行保管箱,繼承人乙君應備妥現戶戶籍資料及甲君之除戶戶籍資料,以網路線上申辦或以紙本申請書,向甲君除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國稅局會同開保管箱人員於逐一核對並記錄財物明細及數量後,將據以填載保管箱財產清冊發給乙君1份,作為後續申報甲君遺產稅的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身故之日起算6個月內或經國稅局核准展延申報期限內,向管轄國稅局提出會同開啟保管箱之申請,以便及時清點財物申報遺產稅,避免因漏報遺產遭處罰鍰,倘被繼承人就前開點驗程序或應備文件仍有疑義,可多加利用國稅局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00-321,將由專責人員為您提供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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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倘未併入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向被照顧者或家屬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之收入,如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法設立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等日常用品,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該等用品如併計於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該等機構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甲與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乙簽訂照護合約,載明每月照顧服務費為新臺幣40,000元,服務費內含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因前揭費用併計入照顧服務費,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若合約載明紙尿褲等費用係按使用量額外計收,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者,即屬乙護理之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前開機構如有上述銷售貨物之情事,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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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處以罰鍰外,並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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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有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於稽徵機關查獲後,試圖透過變更負責人,規避補稅及處罰。然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仍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法人格,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屬出資之個人,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負責人)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故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即便事後立即變更負責人,稽徵機關仍會以違章行為時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負責人應確實遵守稅法相關規定,若因一時疏忽,有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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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轉讓給子女,贈與稅認定關鍵在資金支付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因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應申報贈與稅,倘能提出支付價金證明,經核認為買賣,免予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購買預售屋,繳付一部分工程款後,在尚未完工前,父母僅就已支付工程款範圍,產生對建設公司請求為相對給付之權利。因此,在建設公司完工交屋前,父母轉讓預售屋予子女,係將持有的「請求交付房屋權利」移轉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倘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納的工程款,且能提出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則可免課徵贈與稅;反之,子女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則仍需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14年5月10日購買預售屋1戶總價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後於115年5月15日以同樣價格3,000萬元,將預售屋轉讓予其女小美,截至轉讓時王君已付工程款計500萬元,故由小美於簽約時支付王君500萬元,雙方約定由小美逕付剩餘價款2,500萬元予建設公司,王君於交易後30日內檢附小美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案件,經審查符合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預售屋轉讓給子女時,應特別留意資金流向及付款證明文件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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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以其所有臺北市土地與實施者A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雙方另行協議,約定如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則該差額部分不予找補,嗣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1千5百萬元,因雙方約定差額部分不予找補,經該局核定甲君取自A公司其他所得2千5百萬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有土地市價約為4千萬元,故A公司同意其不須繳納差額價金云云。經該局審理認為甲君應付找補款2千5百萬元,係因其實際獲配房地價值,超過甲君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得分配之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甲君原須繳納差額價金予A公司,惟A公司免除甲君給付義務,使甲君獲得權利變換差額之利益,核屬甲君取得之其他所得而應課徵所得稅,遂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個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經實施者免除其應付找補款之部分,屬個人其他所得,應注意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俾維自身權利。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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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地分割,各人取得價值與分割前不等,無補償約定者應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前揭應課徵贈與稅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另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114年間甲君及乙君協議分割共有A土地,依分割時A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甲君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增加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乙君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減少800萬元,因甲、乙二人就土地價值增減部分無約定另行補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認屬乙君贈與800萬元予甲君,乙君應就贈與金額800萬元減除由甲君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如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且無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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