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易變價之土地抵繳遺產稅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得申請以土地抵繳稅款,屬遺產者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抵繳之單價,倘屬不易變價或保管者(例如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筆土地核定價值占全部課稅遺產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即相當於該土地所負擔之遺產稅;屬納稅義務人自有且易於變價及保管者,則以申請抵繳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抵繳單價。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僅遺有數筆土地,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A土地(住宅區之持分共有土地)抵繳稅款,A土地核定價值200萬元(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持分1/2),經現場勘查有遭占用情形,屬不易變價之土地,得抵繳限額為10萬元【本稅200萬元×A地核定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4,000萬元)】,換算價值相當之抵繳持分即為1/40【抵繳稅額10萬元/(A地面積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萬元)】,其餘未抵繳持分(即19/40)仍為繼承人所有。

該局呼籲,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實物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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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之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運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費及安裝費一併列入銷售額,開立銷售額31,500元之統一發票。

局再舉例說明,乙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5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1,000元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7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額總計57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銷售額57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君。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也提醒消費者,留意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額外加收之費用,以確保個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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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推廣業務招待特定人之相關支出,應屬交際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核屬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列報為交際費。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申報鉅額廣告費用,經查該公司係經營藥品批發業務,申報之廣告費用中參加國外醫學研討費用高達2,765萬餘元,進一步瞭解該支出內容,係贊助專業醫師參與國際專題研討會之團費支出,由於該項費用之贊助對象係專業醫師,核其支付之目的,非在對於不特定人拓展業務或提升企業或商品形象,而係在建立企業與特定醫師間良好公共關係,達成促銷藥品之目的,應屬交際費範圍,爰依規定轉列交際費並合併計算限額,經剔除超限金額,核定補稅5百餘萬元並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科目時,應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致遭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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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91年12月1日及93年3月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數:

乙君於91年12月1日出生,於111年12月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數:

丙君於93年3月20日出生,於113年3月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

50萬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數)=50萬元X〔1+1+(3+4)〕=45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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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結清剩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新制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退休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如已無須依勞基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或已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款。其領回之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故當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結清剩餘款本金及利息計592萬餘元,惟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正確,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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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在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包括不受限額規定之捐贈,但不包括其餘受限額規定之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應達1%以上,否則其捐贈金額即使在前述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屆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達1%以上之政黨,包括一邊一國行動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綠黨及親民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之營業毛利為3,800萬元,營業費用550萬元(其中包含對上開得票率1%以上政黨捐贈50萬元),無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暨支出,課稅所得額為3,250萬元,其捐贈限額=〔3,800萬元-(550萬元-50萬元)〕×10/110=300萬元。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費用50萬元,未超過所得額10%,亦未超過總額50萬元,其捐贈對象、金額符合相關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取得依政治獻金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外,應留意政治獻金之相關限制規定,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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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如僅係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匯兌損失,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另外,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相關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以製造為業,於海外設有工廠,並開立外幣帳戶,與海外關係企業均以外幣交易,107年度列報兌換虧損5,600萬元,經請公司提供結匯證明發現,其中5,4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換句話說,該公司5,400萬元兌換損失並未實現,依前揭查準第98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該未實現損失全數遭調減並補稅1,080萬元。

該局呼籲,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中,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留意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202491323114d0185c72260e9e7dec1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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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享受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總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時,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可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如小規模營業人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安全,避免收到偽鈔、減少現金保管等風險,疫情期間尚有減少近距離接觸之優點。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提供經核准者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可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即可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稽徵機關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優惠。另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活動,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好處多多。

該局提醒,關於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若有相關疑問,可於該專區查詢各地區國稅局諮詢人員聯絡電話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c494487593342d0bc3165da7358d3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