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未滿20歲之子女者,於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外,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距滿20歲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5月30日死亡,其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除金額100萬元=50萬元x2)均依法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乙君及丙君分別於91年12月1日及93年3月20日出生,經核算扣除額為450萬元(計算如下),惟可扣除之數額以甲君2名子女原得扣除之100萬元為限。至於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君及丙君繼承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乙君加扣年數:

乙君於91年12月1日出生,於111年12月1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3年。

(二)丙君加扣年數:

丙君於93年3月20日出生,於113年3月20日滿20歲,距被繼承人109年5月30日死亡,得加扣年數4年。

(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扣除額:

50萬元x(乙君+丙君+加扣年數)=50萬元X〔1+1+(3+4)〕=45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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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結清剩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新制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依勞基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退休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如已無須依勞基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或已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剩餘款。其領回之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員工,故當年度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結清剩餘款本金及利息計592萬餘元,惟該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正確,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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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在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包括不受限額規定之捐贈,但不包括其餘受限額規定之捐贈)-非營業支出〕×10/1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應達1%以上,否則其捐贈金額即使在前述規定限額之內,亦不得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09年1月11日第10屆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達1%以上之政黨,包括一邊一國行動黨、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基進、時代力量、新黨、綠黨及親民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之營業毛利為3,800萬元,營業費用550萬元(其中包含對上開得票率1%以上政黨捐贈50萬元),無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暨支出,課稅所得額為3,250萬元,其捐贈限額=〔3,800萬元-(550萬元-50萬元)〕×10/110=300萬元。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費用50萬元,未超過所得額10%,亦未超過總額50萬元,其捐贈對象、金額符合相關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除應取得依政治獻金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外,應留意政治獻金之相關限制規定,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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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如僅係按年底匯率評價調整所發生之匯兌損失,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失,相對所產生之未實現匯兌盈益亦免列為收入。另外,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免再調整相關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該公司以製造為業,於海外設有工廠,並開立外幣帳戶,與海外關係企業均以外幣交易,107年度列報兌換虧損5,600萬元,經請公司提供結匯證明發現,其中5,400萬元係外幣帳戶因年底匯率評價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無實際結匯,換句話說,該公司5,400萬元兌換損失並未實現,依前揭查準第98條規定不得列計損失,該未實現損失全數遭調減並補稅1,080萬元。

該局呼籲,兌換盈益及兌換虧損在稅務處理上,必須是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中,營利事業申報兌換損益項目時,應留意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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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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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可享受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總局申請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經核准者,嗣後每月銷售額超過新台幣(下同)20萬元時,仍可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行動時代已正式來臨,現在消費者可透過手機來處理生活中的大小事,如小規模營業人能掌握此行動商機,不僅可免去找零增加交易方便性,亦可增加安全,避免收到偽鈔、減少現金保管等風險,疫情期間尚有減少近距離接觸之優點。又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提供經核准者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可適用1%稅率之租稅優惠;小規模營業人如欲申請適用該租稅優惠,須先向行動支付業者申請可供消費者付款之行動支付裝置,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即可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享有稽徵機關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優惠。另可結合行動支付業者廣告活動,誘發消費者購買動機,提高銷售額及提升經營效率,好處多多。

該局提醒,關於本項租稅優惠措施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下載使用。若有相關疑問,可於該專區查詢各地區國稅局諮詢人員聯絡電話洽詢。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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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贈與,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贈與日及贈與所屬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均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現行為220萬元),並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贈與之時點即為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提醒民眾,個人贈與標的如果是不動產,贈與稅未繳清前,依法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109年度贈與A地予其子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00萬元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109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辦理110年度贈與B地予其女之贈與稅申報,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亦低於免稅額220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均為0元,惟經承辦人核對後向甲解釋,其贈與B地予女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為109年12月10日,贈與年度應為109年度,而非110年度;即該2次贈與均屬109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109年度贈與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410萬元(A地200萬元+B地21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90萬元,贈與稅額應該是19萬元。

該局呼籲,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年計算課徵,民眾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以免申報錯誤。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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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670萬元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多起臺灣地區人民領取大陸地區高額薪資所得,漏未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遭該局補稅裁罰案件,時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避免犯相同錯誤。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於規定限額內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臺灣地區人民,108年度經由仲介公司引介任職於大陸地區之A公司,甲君為A公司提供勞務並領取薪資合計美金20萬元,惟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才向該局陳述其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誤認前開所得屬海外所得,乃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且因未達670萬元亦不需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該局依前揭規定,將甲君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其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大陸地區所得倘於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其大陸地區納稅憑證先取得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再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向該局申請於規定限額內自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以減少應納稅額及應處罰鍰。

該局呼籲,臺灣地區人民109年度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務必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前年度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應加計之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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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將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於109年度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於110年6月30日前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規定,前開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交易),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延長至110年6月30日)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其未依限申報納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並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如其於規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呼籲,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將於110年6月30截止,請尚未辦理申報納稅之境外電商,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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