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自有車位部分時段給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取得之租金收入,請車位主留意依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共享經濟日益盛行,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資源共享,將閒置資產充分利用,不僅提升經濟效益、創造額外收入,也為環境永續盡一份心力。若個人將自有停車位,與雲端管理業者合作,透過共享平台(如APP預約系統等雲端管理模式)提供予他人使用,並取得分潤或租金收入,其所得類別均屬「租賃所得」,應併入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雲端管理業者結合有臨時停車需求的註冊會員及車位主自有車位之閒置時段,透過開發的APP系統媒合預約以滿足臨時停車需求。依車位主提供共享車位與業者的合作模式,有每月收取固定租金、或按所收取停車費取得一定比例的分潤收入或兼採上述兩種模式取得報酬,車位主依前述合作模式取得之報酬,究其經濟實質,所得類別均為租賃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課稅規定,以取得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倘該車位為建物附屬車位且車位主未能提供相關損費之確實證據者,可依財政部訂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車位主甲君與雲端管理業者約定,將其所有大樓地下停車位的白天時段提供雲端管理業者媒合臨停需求者使用,全年共取得分潤收入即租金收入80,000元,甲君若能自行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單據或證明(如: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該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依法可依提供使用之時數占全部可使用時數之比例,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若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單據,則可依財政部訂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按該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租賃所得為45,600元(租賃收入80,000元-必要費用80,000元×43%),亦即在申報時可選擇自行舉證或依財政部訂定之費用標準扣除,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該局呼籲,車位主提供車位共享,有助於改善交通壅塞、縮短駕駛人尋找車位時間及降低油耗與碳排放,共同打造宜居城市,環保愛地球,車位主參與車位共享的同時,除善盡納稅義務,亦應留意可減除相關損耗及費用規定,如有相關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服務人員,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此外,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將至,請民眾留意申報時程,依限完成申報程序。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洪股長;電話(02)2502-4181分機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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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券所額外購買之餐食及周邊商品等,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電影院或電影購票平台購買電影票,額外購買爆米花、飲料等餐食費用及周邊商品,業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娛樂業營業人除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外,其餘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前揭收入均應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電影院,倘甲公司銷售電影套票,套票內含電影票、爆米花及飲料,其中電影票屬娛樂票券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其餘爆米花及飲料非屬娛樂業票券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甲公司應分別將電影票票券收入計算銷售額、銷項稅額及娛樂稅,及將飲料、爆米花收入計算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再將前揭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一併計入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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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估列之費用及損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原則上不得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其估列之費用及損失如未實際發生,即屬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列報。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訓練費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該公司提示之相關憑證,發現其中200萬元係預估性質,當年度尚未實際發生,經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估列未實現之訓練費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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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私人借貸收受之利息,應申報利息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因私人借貸收受之利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為多年好友,乙君因投資理財失利而有資金需求,故向甲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於借貸契約中約定利息以年息5%計算,112年度乙君共給付甲君利息50萬元。惟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因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若發現有漏未申報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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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關鍵」報您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贈與原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是否仍可免徵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如贈與前土地已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惟因該土地有「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惟尚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之情事,致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繼續維持原來作農業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仍可免徵贈與稅。如該土地已可依變更後編定之計畫用途使用,縱土地所有權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仍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贈與子乙君1筆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之都市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申報贈與稅時,主張該土地原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並檢附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文書載明該土地業擬定細部計畫,惟其區段徵收計畫尚未公告,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是該局核定該筆土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甲君可免徵贈與稅額35.6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土地予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才能免徵贈與稅。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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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即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自宅經營早餐、麵食、小吃、點心及飲料店等,雖未具備牌號,然因有銷售貨物之營業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仍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自家住宅1樓部分空間販售點心三明治,為節省經營成本,甲君並未設置牌號及僱用員工,由其一人獨自經營,且該店面為小本生意,自認收入不多,不知道只要有銷售貨物之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核處。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利用自家住宅銷售貨物,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違章受罰。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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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條同項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其中第1款規定須加計之「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倘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因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有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依法課徵基本稅額。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常有民眾誤以為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既無海外所得資料,即無須申報,致未依法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請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務必檢視海外所得資料項目。

該局舉例,甲君112年投資海外信託基金,獲利1,500萬元,但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得核定甲君漏報基本稅額約100餘萬元,甲君主張向國稅局查調的所得清單並無上述所得,不應處罰,惟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係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有據實申報義務,甲君漏未申報,仍應按漏稅額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適逢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以上,應辦理基本所得額及稅額之申報,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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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無償替子女償還信用卡費,應留意贈與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得父母以自己銀行存款無償為其子女清償信用卡費,因償還金額加計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信用卡費,係父母無償承擔子女信用卡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故該代償之卡費金額,應併入父母贈與總額中計算,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代為償還兒子乙君積欠銀行之信用卡費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因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該局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就該代償卡費金額350萬元,補徵甲君應繳贈與稅額10.6萬元〔(3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父母出資代為償還子女積欠之各項貸款或債務時,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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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倘不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規定,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據此,營業人應於取得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初進口精密機器設備繳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114年3月10日申報114年1-2月營業稅時,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50萬元;嗣甲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因該進口報單價格申報錯誤向海關申請更正取得海關核退溢繳營業稅額5萬元,甲公司於申報114年3-4月營業稅時,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將上開退稅金額自進項稅額中扣減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前開退稅款項,漏未於發生退稅當期(月)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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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按實際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所得,倘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後,依照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間以8,000萬元成交價出售位於新加坡之不動產,惟漏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嗣經該局查獲,甲君主張未能提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該局遂依查得成交價額12%計算所得額,重新核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減除一般稅額後之餘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不動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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