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般家電業者銷售家電用品,除家電用品本身之定價外,常額外向顧客收取安裝費(包含施工費用及材料配件)或運費,該等費用亦屬銷售額範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家電業者如有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向甲家電業者購買一臺定價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冷氣機,因小芳家公寓管路問題,甲家電業者於安裝後,除冷氣機本身25,000元外,額外向小芳加收安裝費及運費共計5,500元,則甲家電業者,應將額外加收之安裝費及運費5,500元一併列入銷售金額,開立總計30,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芳。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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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法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除應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公司於113年2月14日至A餐酒館慶祝春酒活動,用餐後付款105,000元雖未向該餐酒館索取統一發票,餐酒館結帳人員亦漏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嗣經稽徵機關於113年2月20日(法定申報期限113年3月15日)查獲,爰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補繳該筆消費之營業稅款5,000元 [105,000元/(1+5%)*5%] 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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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者,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因誤將海關核發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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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 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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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營業稅意圖,惟甲公司有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且未於該局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予受處罰。如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亦歡迎撥打國稅局0800000321免費語音服務電話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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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如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頂樓平臺出租,則有營業之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之租金收入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12年7月出租大樓屋頂供乙、丙2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分別為20萬元與10萬元,由於每月銷售額合計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71萬4仟餘元,該局除通知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8萬5仟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1項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而對外出租大樓屋頂收取租金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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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已辦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A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其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則該營業人A應於113年3月15日申報同年1至2月期營業稅,依前開期間銷售額(未含營業稅)美金100,000元,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2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31.53,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3,153,000元(美金100,000元×31.53),扣除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0元後,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57,650元(新臺幣3,153,0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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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稅籍登記資訊,交易安心有保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以讓消費者交易安心有保障。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科技蓬勃發展與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例如營業人透過蝦皮、露天等網路銷售平臺、自行架設網站或行動裝置App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運用Facebook、Instagram或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等,宣傳商品並完成買賣,均屬網路銷售行為,而該等營業人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供辨識。惟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國外賣家如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給國內買受人,且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為買受人者,則屬於進口貨物,其應納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前述2類賣家依法免辦稅籍登記,尚無揭露稅籍資訊問題。

該局指出,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就網路賣家已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之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功能,輸入該統一編號或營業人名稱查詢該賣家之稅籍登記資料,以提升資訊透明度並增進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網路消費時向已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資訊之營業人交易,可提升交易安全;至於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網路賣家,亦應自行檢視是否已配合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資適法。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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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榮與友人攜帶蛋糕至甲餐廳慶祝生日,經餐廳告知攜帶外食(即蛋糕)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200元清潔費,當日阿榮與友人用餐消費3,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3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及服務費300元列入銷售金額,開立銷售金額3,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榮。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 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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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網路銷售或代購業務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人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商品或經營代購業務,如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亦即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於109年6月至112年8月間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109年6月至9月銷售額均為8萬元以下,同年10月起銷售額為9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於109年6月至9月之銷售額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10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查獲後就其109年10月至112年8月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4萬餘元,並就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經營網路銷售貨物未申請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有逃漏營業稅情事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稅額以免遭補稅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戴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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