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之機器設備抵付其廣告費,係屬交換行為。本案廣告合約價格雖為70萬元,惟甲公司交付乙公司之機器設備市價為80萬元,則甲公司換出機器設備時價與乙公司換出廣告勞務時價兩者應從高認定銷售額,分別開立80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對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未依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致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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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贈與價額算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下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計算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贈與財產價額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之資產淨值(即公司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估定;若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贈與日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應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另公司如持有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則應依贈與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調整估價,憑以計算調整後資產淨值,再行核算每股淨值,計算贈與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甲君於115年2月間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20,000股予子乙君,自行依A公司帳面價值計算申報每股資產淨值新臺幣(下同)20元,贈與總額240萬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查核,A公司之投資項目中有早期購入大筆台積電股票,帳面價值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經該局依贈與日之收盤價調整估價後,重新估算該公司於贈與日之每股淨值為30元,核定贈與價額360萬元,甲君應繳贈與稅11.6萬元〔(36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計算贈與日之公司資產淨值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贈與價額。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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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繳納交通違規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前開第38條所稱之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爰營利事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科處之罰鍰,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之其他費用包含員工執行職務違反交通法規,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之罰鍰數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萬元,該局依前開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稅3.6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注意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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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之課稅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休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須併入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領取之退休金如由臺灣境內公司給付,公司會依照規定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就課稅所得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外僑納稅義務人直接按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申報即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依領取方式分為「一次領取」或「分期領取」,以114年度為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的部分,所得額為0元;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該部分的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該部分之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的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退休前,如果有部分年度在國外提供勞務,則其自國外雇主領取的退休金,應依其在我國服務年資比例來計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職所得。舉例來說,甲君於某外國公司服務30年退休,其中最後10年派駐臺灣,114年6月一次領取退休金折合新臺幣1,500萬元,則其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退休金為500萬元(1,500萬元×10年/30年),免稅額為298萬元〔(198,000元×10年)+(398,000元-198,000元)×10年/2〕,應課稅退職所得為202萬元(5,000,000元-2,980,000元);甲君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需檢附相關服務年資及國外雇主給付退休金金額之證明,將退職所得202萬元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外僑領有退職所得,無論是國內公司支付或境外雇主給付,皆應誠實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多利用外僑諮詢服務專線(02)2311-3711轉1116來電諮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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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外牆、屋頂或陽台出租,取得之租金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間出租大樓屋頂平臺供乙、丙、丁3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各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每月銷售額合計24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且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遂通知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核定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74萬2千餘元,補徵營業稅13萬7千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前即對外出租大樓外牆、屋頂或陽台收取租金情事者,應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且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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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以明顯低於資產淨值之價格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又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價格之客觀因素證明者,其差價部分將視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買賣成交價額明顯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倘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價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以每股15元出售未上市櫃乙公司股權50萬股予其子丙君,該局以系爭股權實際交易價款750萬元較出售日依乙公司每股資產淨值所計算之股權價值2,750萬元為低,又因甲君無法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之價款差額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證明文件,該局爰認定甲君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出售日資產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並通知甲君於文到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甲君未在通知期限內完成申報,該局乃依上開規定,核定贈與總額2,000萬元,應納稅額175萬6千元,並裁處罰鍰175萬6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時,應留意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公司資產淨值,避免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而遭國稅局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並處以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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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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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賺取佣金收入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業人詢問,其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以買受人名義報關,所賺取之佣金收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內買受人訂貨而轉向國外供應商下單,並直接以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佣金收入,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買受人係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營業人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憑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非保稅區營業人)訂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精密設備一批,嗣營業人甲轉向長期合作之國外供應商A下單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向海關完成進口申報,供應商A同意給付買賣價金3%佣金予營業人甲,營業人甲於收受佣金收入30,000元(1,000,000元×3%)時,應開立以國外供應商A為抬頭30,000元(銷售額28,571元、稅額1,429元)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有前揭交易情形者,除買受人為保稅區營業人並符合前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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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出售不動產,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或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仍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交易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有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納稅義務人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並自該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土地,嗣A土地於113年間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拍定人於同年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君誤以為拍賣案件無須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故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該局以A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2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經強制執行程序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務請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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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贊助子女購置不動產,房貸誰背贈與稅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果父母打算為子女置產,選擇送頭期款給子女買房,而讓子女背房貸,或是直接買房子送給子女,贈與稅有什麼不一樣呢?

該局說明,子女自己簽約購屋,父親贈與現金給子女付頭期款,於轉帳存入子女帳戶時,即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父親應依實際贈與金額報繳贈與稅;又父親如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並指定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父親贈與不動產,依同法第5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應以該買入房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下簡稱現值)為贈與價額,報繳贈與稅,而非實際購買金額。

該局舉例,A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頭期款需支付360萬元,銀行可貸款金額為1,440萬元,買入房地現值計為800萬元。如甲君選擇由其子乙君自己簽約貸款購屋,甲君僅贈與360萬元給乙君支付頭期款,後續房貸由乙君自己繳付,則甲君贈與總額為36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11.6萬元〔(360萬元-244萬元)×10%〕;如甲君選擇自行向銀行貸款購屋,付清價款1,800萬元,並指定登記乙君名下,則甲君贈與總額為買入房地之現值80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為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在協助子女購屋時,宜先行瞭解相關稅務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稅務爭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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