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業者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一般家電業者銷售家電用品,除家電用品本身之定價外,常額外向顧客收取安裝費(包含施工費用及材料配件)或運費,該等費用亦屬銷售額範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載明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家電業者如有向顧客額外加收之安裝費或運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向甲家電業者購買一臺定價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冷氣機,因小芳家公寓管路問題,甲家電業者於安裝後,除冷氣機本身25,000元外,額外向小芳加收安裝費及運費共計5,500元,則甲家電業者,應將額外加收之安裝費及運費5,500元一併列入銷售金額,開立總計30,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小芳。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法受罰。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法務組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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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2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 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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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時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於申報遺產稅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113年間死亡,遺有21歲子B君及14歲女兒C君,B君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C君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4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280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4歲)〕,A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336萬元(56萬元+280萬元)。

該局提醒,若對於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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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同時該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要件,屬法條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法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除應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公司於113年2月14日至A餐酒館慶祝春酒活動,用餐後付款105,000元雖未向該餐酒館索取統一發票,餐酒館結帳人員亦漏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嗣經稽徵機關於113年2月20日(法定申報期限113年3月15日)查獲,爰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補繳該筆消費之營業稅款5,000元 [105,000元/(1+5%)*5%] 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有無主動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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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整理報您知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申報錯誤導致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民眾多加注意,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申報錯誤
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每人免稅額增加50%為13.8萬元;如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等),誤以13.8萬元計算免稅額,因其非屬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仍為9.2萬元。

二、所得額申報錯誤
(一)申報時誤刪除或變更以憑證下載或至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如有疑義,請先洽詢憑單填發單位確認)。

(二)漏報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或大陸地區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利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三、扣除額申報錯誤
(一)捐贈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點光明燈、法會、安太歲或支付入會費等有對價關係之款項。

(二)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誤列報「非直系」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超過每一個被保險人之限額2.4萬元。

(三)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1.列報非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之醫療費用。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之醫美整形、坐月子費用、看護費用及住院期間餐費。

3.申報時未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之醫藥費。

(四)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1.列報「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之房貸利息支出。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3.課稅年度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列報非納稅義務人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支出。

四、網路申報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致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者,可以申報系統產出「檢核用計算表」檢查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確認無誤後,請務必將申報資料上傳及確認報稅系統顯示「步驟5-申報完成」(手機版)或「上傳申報成功」(線上版及離線版)訊息,才算完成申報,並請印收執聯自行留存7年,以便日後查考。

該局提醒,民眾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若於報稅後發現錯誤,在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之申報書遞(寄)送至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原申報採何種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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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者,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因誤將海關核發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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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除符合同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縱該貨物或勞務經核准免徵營業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仍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受託拍賣名畫,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500萬元,雖經文化部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認可符合藝術品銷售收入及文化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甲公司銷售時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經該局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就甲公司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6,500萬元,處5%以下罰鍰,並依同法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時,除符合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外,仍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 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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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利,遺產稅報對了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倘該股票發行公司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之權利應申報遺產稅;反之,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之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112年度該股票第三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9月14日、第四季之除息交易日為112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112年10月12日、113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取得配息之權利,故其於112年10月12日獲配之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嗣A公司於112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113年1月11日配發之現金股利即屬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之股利,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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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2年11-12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營業稅意圖,惟甲公司有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且未於該局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該局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可免予受處罰。如有其他相關稅務問題,亦歡迎撥打國稅局0800000321免費語音服務電話洽詢。

(聯絡人:銷售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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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提供頂樓平臺與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係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之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如係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之頂樓平臺出租,則有營業之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之租金收入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12年7月出租大樓屋頂供乙、丙2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分別為20萬元與10萬元,由於每月銷售額合計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171萬4仟餘元,該局除通知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8萬5仟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1項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而對外出租大樓屋頂收取租金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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