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借貸利息不適用特別扣除額,應依法誠實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併入收取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且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適用。

該局說明,個人貸出款項收取利息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非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或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並無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適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得將該利息所得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借款新臺幣(下同)520萬元予乙君,並約定利息以年利率5%計算,乙君於112年度連本帶利共清償甲君546萬元。甲君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為該筆利息所得26萬元未達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限額27萬元而未列報,經該局查得,以該筆利息所得係屬私人借貸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因個人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相關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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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臺灣地區人民且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11年度出售其大陸上海之不動產,其售價換算新臺幣(下同)為3,000萬元,惟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因甲君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爰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規定,依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計36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有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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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請營業人多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人工申報之時間成本,省時又便利。

(聯絡人:銷售稅組温稽核;電話02-23113711分機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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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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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結餘款未依規定編列使用計畫

機關團體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如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按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須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當年度結餘款才可免納所得稅。

二、以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

機關團體當年度結餘款已依前開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於計算使用年度支出比率時,不得列入支出項目計算。

三、漏列股利收入

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四、誤列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收入

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之收入,及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對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前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結算申報內容是否符合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申報相關問題,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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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營業人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於次期(月)開始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行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若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規劃自115年4月20日起暫停營業,該公司應於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115年3月至4月)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上開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且停業當期縱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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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高價車輛,依規定耐用年限按年提列折舊費用時,應注意法令規定得予計提之限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列報之折舊超過限額而調整補徵之稅額,並應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新購置乘人小客車折舊18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3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置,估計殘值100萬元,採平均法並按耐用年數5年所計提之折舊18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估計殘值100萬元)/5年〕;惟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核算甲公司超提折舊額135萬元〔依實際成本提列折舊180萬元×(1-成本限額250萬元/實際成本1,000萬元)〕,予以調減,補徵稅額27萬元(135萬元×稅率20%),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特別留意稅法規定得列支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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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釋規定,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辦理國外旅遊之旅行業者,並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短漏報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逃漏營業稅1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除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予買受人外,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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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應正確填寫行業代號並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一百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得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之合計數依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惟發現有營利事業採行是項方式結算申報卻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因行業代號填載錯誤、以不存在的行業代號列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上開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營兩種以上行業,應以主要業別(即營業收入較高者)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計算其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之114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一、申報資訊(三)各業類標準/4.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查詢。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仍須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且帳載結算事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若調整後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應依調整後較高純益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款。

(聯絡人:營所稅組何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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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按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1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但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該局舉例說明,設備廠商甲公司115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與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1,150元(800,000元×1.725%/12月),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1,15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115年1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13,800元(80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13,143元及稅額657元〔13,800元/(1+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未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致短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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