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錢也能合法擁有股份

不出錢的股東拿乾股

A、B、C想要合夥成立「銓興公司」,A同意出資400萬元、B出資300萬元,C不出錢,但是公司經營所需的業務和技術來源,都掌握在C手中

A、B、C三個人都同意,未來公司的表決權和股利分配比例是40%:30%:30%

C不出錢而拿到公司股份,或是說以技術或勞務出資,民間俗稱為「乾股」

過去公司法的規定缺乏彈性,造成民間要用贈與、假資本⋯⋯等方式處理乾股問題

但自民國104年起,修正後的公司法已讓股東拿乾股合法化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356條之3及356條之12,閉鎖性公司股東出資,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以技術或勞務出資

「銓興」只需要登記為閉鎖性公司,就可以合法規劃讓沒有實際出錢的股東取得公司股份

所謂閉鎖型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指的是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依規定,閉鎖型公司必需是「股份有限公司」

技術或勞務無需鑑價

更重要的是,公司法第356條之3規定,技術或勞務價值到底多少錢,不需要鑑價,只要全部的股東都同意就可以

所以,銓興(股)公司的股本可以是1,000萬元,A登記擁有400萬元;B登記擁有300萬元;而 C以技術或勞務出資,登記擁有300萬元

辦理登記時,只需要在公司章程上,寫清楚1,000萬的股本中,有300萬是以技術或勞務出資就可以

乾股比例有限制

為了避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被濫用,公司法也規定,以勞務出資登記為股本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

當公司股本小於3,000萬元,這個比例為50%

當公司股本大於等於3,000萬,這個比例為25%

銓興(股)公司股本總額為1,000萬元,勞務出資的C登記300萬元,符合規定

拿乾股不需立即繳稅

C用無形的技術和勞務,就拿到了300萬元的股份,也就是財產增加了300萬元,國稅局當然要讓C繳點稅

稅一定要繳,但什麼時侯繳,才是重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及356條之5規定,應該要在章程中,明白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份的條款

依財政部1041105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拿到乾股的股東,在章程所規定不得轉讓期滿後,才需要以期滿時股票市價,列為所得

若銓興(股)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成立5年後股票才能轉讓,那C在5年後,才需要為拿到300萬的股份繳稅

拿乾股也可能不繳稅

因為是以解除轉讓限制那年的股票「市價」課稅

當銓興(股)公司經營的風生水起,5年後股票準備上市,股票價值從最初的300萬,變成是3,000萬,那C就應該在5年後,把3,000萬當作收入去繳稅

但我想C在繳稅時,應該是很開心的

但當銓興(股)公司經營的很差,5年後公司都快要倒閉了,C擁有的股票價值只剩下0元,那C在第5年就不會有任何收入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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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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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要怎麼才能獲得保障

確保財產權利的登記制度

「登記制度」是公示權利主體是誰,以及權利內容是甚麼

這在法律層面上則有兩種意義:

  • 一是公告了權利是誰的,以及權利內容後,可以讓交易相對人知悉,藉此保障交易安全
  • 二是為了方便政府行政管理

將自有的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但可以確保對自己財產的權利,也是遵循政府管理法令的行為

可是總是會有不方便將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形

所以實務上出現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財產權人的現象

借名登記並不是信託

將自己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法律關係,大略可分為「信託」與「借名登記」

信託關係我國立有信託法專門規範,這不是這篇文章要討論的,今天要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關係,是指實際權利人雖將財產權利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是對於該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全部仍由實際權利人本人自行為之

登記名義人並無權利,登記名義人僅僅只是出借名義給實際權利人作為登記使用

舉例來說,甲將出資購買的A公司股份登記在乙名下,惟甲自己仍享有股東權利,如何參與股東會表達意見、股利分配均由甲行使、享有,將來股份出售也是由甲決定交易對象與條件

甚至如果A公司有發行實體股票,股票也是由甲保管持有,這就是借名登記

假設有一個環節不是甲自行處理,而是委由乙處理,就跟法律上認定的借名登記不盡相符,至於其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應適用哪種法律,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問題多多的借名登記

在我國的法律中,找不到「借名登記」四個字,但因在社會上已行之有年,所以法院的判決中向來認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均為有效,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在法律用語中,我們稱實際權利人為「本人」,登記名義人為「出名人」

在經手的案件中,通常是出名人或其繼承人不認帳,否認自己是人頭,主張自己是「名實相符」的財產權人,想要排除實際權利人的權利,才會發生糾紛

也有碰到過,出資人在投資該筆財產失利後,反稱他的出資是借貸給出名人作為支付交易財產價金,要求出名人連本帶利返還「借款」

實務的處理上,因為借名登記產生糾紛,往往發生在數年以後,事過境遷常常造成舉證困難

法院判案重視資金及各項權利情況

關於「借名登記」的案件,法院除審認有無白紙黑字寫明權利義務關係外,還會考量:

  1. 取得財產的資金是誰出的
  2. 財產取得後是由誰在管理、使用、處分、收益等情況,

來判斷誰才是真正權利擁有者。

要儘快在出名人過世後主張權利免除困擾

處理上更複雜的情形是:出名人過世了,繼承人依法繼承登記為財產所有權人,實際權利人卻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張權利將財產要回來,或是重新與繼承人成立新的法律關係

這可能讓人在外表上形成一個錯誤印象,也就是「財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又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所以財產是出名人的」,如此一來將讓後續追討更加困難

法院運作實務上,認為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委任關係中的受任人(也就是出名人)過世後,法律關係當然終止

如果實際權利人在出名人過世後,不即時採取動作確保權益,可能更會讓旁人認為財產是屬於出名人的,其繼承人才得以繼承的錯誤印象

所以一但知道狀況有變,應該及時處理,例如收回財產、重新與繼承人簽訂契約,以避免法律關係的複雜化

借名登記能免則免

總括來說,借名登記是名不符實的法律關係

加上當事人刻意隱匿真實的法律關係,真真假假,旁人常常霧裡看花,真假難分,時間久了更容易弄假成真

所以建議還是能免則免

真的免不掉,就讓明訂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關係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短網址:https://reurl.cc/QEj7W0

 

陳智勇  律師
電郵:tp65422@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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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便利商店不漏開發票?

在便利商店結帳,店員都會把統一發票印出來,還會主動把發票交給客人

台灣人為了對獎,大部份都會拿發票,或者存到載具裡自動對獎

外國遊客不知道能對獎,而且語言不通,所以都沒有拿發票的習慣

但店員還是會確實開發票,提醒客戶後若沒拿走,就會把印出來的發票投入捐贈箱

被國稅局抓到沒開發票會被罰

便利商位要求員工要確實開發票,稅法的要求是重要原因

若不幸被客人檢舉或被國稅局查到漏開發票,就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處罰,除了要補繳原來的稅金外,還要被罰1~5倍的罰鍰

舉例來說,若被抓到漏開100元的發票,除了要補繳5元的稅金,還要加罰5~25元的罰鍰

若是漏開發票的情形嚴重,或是被抓到的次數太多,還會被處罰停業,不少知名的餐飲小吃店,都有被國稅局勒令停業的真實案例句

《台北市》金峰魯肉飯 勒令停業10天

《新北永和》世界豆漿大王 勒令停業7天

《苗栗三義》金榜麵館 勒令停業7天

《嘉義市》噴水雞肉飯 勒令停業14天

《花蓮市》公正包子 勒令停業14天

說客戶不需要發票還是會被罰

當知道被國稅局查稅後,常有人被朋友介紹向我諮詢

這些案子十之八九都是因為漏開發票被查

老板最常說的理由就是:我有問客戶,但客戶說不需要發票,所以才沒開發票

或是:剛好碰到店裡忙,人手不足,客戶也沒向我拿發票,所以才忘了開發票,聽起來都不是當老板的錯

但營業稅法第51條和第52條,並沒有管是誰錯,只要漏開發票,就會要求公司補稅並罰款

資金收付情形查到你無話可說

國稅局可以依規定直接向銀行調閱公司資金往來資料,但大多會在查稅通知書上,請公司主動提供銀行存摺

其實國稅局就是要請老板自己檢查、比較看看,銀行存摺裡的資金進出,和已經開過發票的金額,是不是差很大

除非,當老板的可以都向客戶收現金,然後挖洞存在自家院子地底下,不存進銀行

否則,核對完資金進出和發票開立的情形後,真象很容易就大白

利用開發票強化公司治理是高招

百貨公司會依實際營業額,向專櫃抽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門市會依實際營業額發,給店長或員工一定比例的獎金

公司會依實際營業額,發給業務員一定比例的佣金或獎金……

除非老板的眼睛可以每天盯著店裡、門市、公司

否則,要求確實開立發票,繳一點稅,是確定實際營業額的好方法

格局決定你的結局

八方雲集(2753)Chatime 日出茶太(六角國際, 2732),都是加盟連鎖體系,也都有開發票

因為沒有餐飲業漏開發票的習慣,所以股票最後都成功推動上市了

賣餃子、賣茶飲一輩子是能賺多少錢

帶著一起辛苦的從業人員,一起笑呵呵拿著值錢的股票,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實踐

但第一步就是,誠實開立發票這也是格局決定你的結局最好的詮釋

短網址:https://reurl.cc/YXYRgL

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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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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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侯應該成立公司或行號

要不要登記公司行號
可以從經營策略面來思考分析
跟營業額大小一點關係也沒有
一直扯繳不繳稅也實在沒有什麼意思
當有以下這些需求出現的時侯
就算營業額還很小,甚至沒有營業額
也必需要成立一間公司或行號
至於 稅金~~ 那就當成是經營上的必要成本吧!!

想要取得「統一編號」

有時想要透過像 PCHOME、YAHOO
這種網路平台賣東西
在簽約的時侯就要提供「統一編號」等資料
產品才可能上架
這時就算還沒有營業額
也必需配合對方的要求設立一間公司行號

想要使用「統一發票」

有時想跟公家機關或是大公司作生意
請款時對方就是要跟你拿統一發票
為了作成生意
也只好摸摸鼻子乖乖地申請一家公司行號
有的人想拗說因為國稅局核准
「免用統一發票」
延伸閱讀(1):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的資格
所以沒有辦法提供發票請款
結果就是~~  客戶把這筆生意給別人作了
客戶永遠是對的
遇到一定要用發票請款的客戶
就只能認命了!!!
還有人習慣跟別人借統一發票來用
這有多麼的不方便
一方面還要跟客戶解釋半天為什麼
另一方面還跟別人拜託
生意作到這樣
想要真的發財真的是很難了

想要到銀行開戶

除非總是收現金
不然要客戶匯款時
總不能都請對方匯到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
老是這樣生意其實也作不大
為了到銀行開個  XX公司、XX工作室……
這樣的銀行帳戶請客戶匯款
那就只好申請一家公司行號囉

想要方便契約簽訂

要作大生意總是免不了要簽約
從基本的租約
到經銷合約、代理合約、委任合約…….
要簽約總要有一個名份才好
從客戶的觀點來分析
也希望簽約的對象是一個有名分的對象
對客戶而言也比較有保障
所以就算是創業初期
若是有簽訂契約的需要
也只能設立一間公司行號

想要為員工投勞健保

現在的員工都很在意自己工作上的權益
最基本的權益就是老板有幫員工投保基本保險
包含了:勞保、健保、退休金
甚至很多員工並不願意到沒有投保的公司上班
為了讓好的人才進到公司
也為了長期留住優秀的人才
甚至是在發生事故時能釐清僱主的基本責任
就不得不替員工投保
為了幫員工投勞健保
就必需設立一家公司行號
延伸閱讀(2):一人公司勞健保攻略(保員工)

延伸閱讀(3):公司勞健保攻略(有員工)

想要得到「合法地位」

想要名正言順的作生意
免不了的就是要登記一家公司
不然不只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怪怪的
遇到老同學、老朋友或老同事
問自己最近在忙什麼時
也支支嗚嗚的答不上話來
若自己開了一家公司
當別人問自己最近在忙什麼的時侯
就可以拿出名片大聲的回答
我現在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
在做XXXX的研發

 

決定要不要成立一間公司行號
其實跟營業額,跟稅金負擔
並沒有很大的關係
偷雞還要蝕把米
以上的六點
希望能夠提供大家作參考

 

短網址:https://reurl.cc/rREnA1

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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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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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發票後果不只是被追稅!

什麼是「跳開發票」

A公司賣貨給B公司

A公司就應開立統一發票給B公司

B公司再把貨賣給C公司

B公司就應該開統一發票給C公司

若B公司要求A公司,直接由A公司把發票開給C公司

這時就有「跳開發票」的行為

這也就是一般民間在說「借發票」的情形

「跳開發票」會搞亂自己公司的帳

A賣1,000元的貨給B

B不可能只賣給C 1,000元

一定會加價後用1,500元把貨賣給C

不然B賺什麼?

但奇妙的就在若A因為B的要求「跳開發票」給C

那到底發票上的金額會是1,000元還是1,500元?

1,000元的發票C肯定是不會要,因為C實際上要付1,500元

A若開出1,500元的發票,那少收的500元又要如何作帳?

這中間衍生出來的問題其實很多,有些事也真不好說,以免得罪人!

但確定的是,配合客戶要求「跳開發票」只會讓自己公司的會計帳,愈搞愈亂

「跳開發票」罰很大

當A開配合B要求「跳開發票」給C時

事實上已經開過發票並繳納過5%的營業稅

A其實並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但國稅局「跳開發票」這種事衍生出來的亂象很感冒

所以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超連結),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A查明認定總銷售金額5%的罰鍰,最高可以罰到100萬元。

若配合別人「跳開發票」1,000萬元,除了已繳的50萬元營業稅不能退還之外,還要再被罰50萬元的罰鍰

資金如何收付是大問題

一般作生意時,發票開給誰,就會向誰收錢

「銀貨兩訖」後雙方就結束這筆交易

但配合B的要求把發票直接開給C時

通常C會把錢直接付給B

若B耍賴不把該給A的錢付清

也就是B把錢侵吞掉了

這時A到底要向誰討這筆錢?

要拿什麼證明文件去討錢?

最後又要搞到法院去解決這問題,實在很不划算

保固責任可能讓麻煩惹上身

當C拿到A的發票時

真的很有可能認為供應商是A

B只是代表A洽談生意的員工或代理商

當A願意開立發票給不知情的C,也就符合民法169條(超連結)的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未來商品或服務若出了問題

A很有可能要負擔保固或是瑕疵擔保責任

後續的麻煩其實遠遠超出開始時簡單想幫朋友,借張發票給他的初衷

遇過很多案子,被國稅局罰罰錢都只是小事

客戶使用產品後出事兒了,問題才大!

朋友不必交到「借發票」這麼深

三、四十年前,公司設立真的很不容易

「借發票」給朋友的事也想想也是無可避免的

但現今公司設立就是分分鐘的簡單事兒

自己辦都可以

延伸閱讀:有限公司設立

並不需要花很多時間及成本

除了可能的稅金成本、款項收取、保固責任等問題外

常聽到的抱怨還有

第一次心軟就借好朋友發票用

之後就又來借、再來借、常來借,發票金額還愈借愈大

當想開口拒絶時,卻又被說成之前都可以

甚至還半威脅的說很急,若沒借到發票這筆生意很可能就沒了

用道德綁架的方式,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

朋友有通財之義,但實在沒有必要到「借發票」的程度


稅務新聞: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短網址:https://reurl.cc/yMRqGl

 

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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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額太少會不會容易破產

有富爸爸不愁沒飯吃

為了堅持生活品質,讓自己入不敷出,日子不見得過的差

只要命好有位富爸爸,願意支持自己堅持理想,這樣就夠了。

有股東願意支持就能經營下去

創業初期,或是業績還沒達到損益平衡點,或是公司正大量投入研發……

種種理由都會讓公司在經營初期入不敷出

假設公司設立時的資本額是1,000,000元

在公司資金不斷投入管銷、研發,但相對收入卻還沒跟上時

就會產生虧損

虧到最後,連登記股本投入的資金都虧光了,甚至還欠錢

公司不斷的虧,誰還願意讓公司欠錢?

「有限公司」就是保障股東的責任最多就是把資本虧完為止

所以當公司錢不夠用時,只有股東願意借錢給公司

只要股東願意不斷地注入資金到公司

公司就算虧再多也不會破產倒閉

公司「淨值」為負數也不一定要宣告破產

當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大於資產,我們說公司的「淨值」是負數

公司法第211條(超連結)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很多人就會認為,公司淨值是負數時,就應該按照公司法規定宣告破產

事實上,當公司的負債大多來自於股東借錢給公司時

就算公司「淨值」是負數,也不需要宣告破產

「股東往來」表示股東對公司的支持

當股東借錢給公司時,我們通常會在帳上記錄成「股東往來」

「股東往來」對公司來講屬於「負債」的性質

當公司一直虧損,股東還一直願意借錢給公司

這時股東就表達了願意繼續支持公司營運的態度

就不會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的情形

「股東往來」後續可用來增資

公司在賺錢後,可以選擇把負債還給股東

也可以選擇讓股東用這筆負債來辦理「股東往來轉增資」

因為公司每次辦理增資都需要花一筆錢,還有準備一堆文件

請會計師辦理資本額簽證(超聯結)和公司變更登記

為了省錢和省事

就常在累積了比較大金額的「股東往來」金額後再一次辦理增資

我們有時會認為,「股東往來」像是未辦理登記的股本

資本額設定要考慮客戶、廠商的看法

從公司法211條的規定看來,公司宣告破產是種自發的行為

是公司內部自行評估資產是否足以抵償負債後作出決定

只要知道股東願意持續借錢

公司自然就沒有宣告破產的必要

但客戶、廠商並不知道股東是否有意願繼續支持公司

所以就算公司資本額太小並不會容易破產

還是建議要考慮客戶和廠商的立場

再決定公司資本額的適當金額

畢竟對外部人而言,依照公司法第2條規定(超連結)

股東只需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

資本額太少,可能會影響別人對自己的評價

 

延伸閱讀:資本額要登記多少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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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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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要登記多少才好?

台灣公司法並沒有限制公司最低資本額

資本額登記個30,000或50,000的案子現在常常可以見到

但在公司設立登記後沒多久,又回頭來希望會計師協助辦理增資的情形多有所見

雖然目前已經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但長期以來大家都已習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是500,000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是1,000,000元

這二個金額是台灣的公司法在廢除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前的規定

若資本額登記得太低,其實在做生意時還是會受到一些質疑的眼光

所以在能力允許下,建議還是順應社會上一般的期待,不宜將公司資本額登記的太低,以免影響業務的推展

 

當然我們也可以試著換位思考一下:到底有誰在關心公司資本額的大小

客戶的觀點

從客戶的立場來看,資本額大表示未來償債的能力比較好

在跟國內或國外的大公司做生意前,對方通常會進行徵信的動作

大公司的思考模式是:若想要跟 A公司買東西,若 A公司的資本額太小,那未來商品不幸發生瑕疵時,可能會沒有瑕疵擔保的能力

白話的說就是擔心若 A公司提供的商品有問題, A公司會賠不起

若大公司想賣東西給資本額太小的 B公司,那也會讓這家大公司擔心 B公司會不會在買了貨後沒辦法付出貨款

所以在徵信時,一般都希望公司至少有3,000,000至5,000,000的資本額,好證明公司有履約的能力

有些人之所以會自行創業,就是因為和大公司的業務或採購的關係很好

甚至對方都已經答應,只要出來開公司,一定會把訂單轉到自己的公司上

但是就算有人肯幫忙,還是建議老闆先去和對方的採購或業務人員詢問,在進行新客戶和廠商的徵信時, 有沒有對公司資本額有要求

若沒有的話就算了,若對資本額有所要求時,我們就必須努力達成潛在客戶的要求

延伸閱讀:公司資本額太少會不會容易破產

銀行的觀點

從銀行的立場來看,公司資本額愈高,表示公司自有資金比例愈高,愈不容易倒,銀行也就愈願意貸款給公司

所以若公司有向銀行貸款的準備,那資本額就不宜太小

舉例來說,若公司想向銀行借5,000,000元,這時銀行從公司向經濟部登記的資料中,就可以查到公司登記的資本額

若是公司資本額只有500,000元,那銀行可以合理地懷疑公司經營者是不是想空手套白狼,只想用銀行的錢做生意

在銀行的立場,公司股東自己的投資金額不應太少,這樣才能降低銀行貸款的風險

基本上銀行至少想看到公司登記的資本額是借款金額的一半,也就是若想借5,000,000元,則公司資本額至少應該有2,500,000元

對於新客戶或是特殊的產業,銀行有時也會要求公司想借5,000,000元,那資本額也要相對地登記5,000,000元

國稅局的觀點

很多人認為公司資本額愈大,就愈容易被國稅局查稅,這樣的觀念,在古早沒有電腦與網路的年代,是對的

國稅局在人工作業下,要決定查那一家公司的稅,資本額絶對是一個重要指標

但進入了大數據的時代,國稅局查稅的參考指標變的愈來愈多,資本額這個指標已經不再那麼重要

資本額小的公司,也可以作大生意;資本額大的公司,也可能正在展業階段所以業績很差

只有誠實納稅,也不需要怕被國稅局查,所以在決定公司資本額應該要多少時,國稅局的觀點是最不需要關心的事

結論

以上我們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公司資本額應該登記多一點比較好還是少一點比較好

其實並沒有一定的答案,大家應該就各自的需求決定資本額登記多少金額才好

所有人都期待能有一個數學方程式,可以計算出登記資本額最佳金額

但這就像是天秤的兩邊,在把各種事情都列入考量後,發現其實很難讓天平的兩邊保持平衡

雖然沒有絕對的金額,但還是可以從許多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找出一個較一致的模式:

  1. 公司新創之初,沒有十足擔保品,很難向銀行借到錢,所以不需要考慮銀行的觀點。等到銀行願意貸款給公司時,直接詢問銀行承辦人員,公司應增資到什麼程度
  2. 若有提供資料給客戶或廠商徵信的需求,就應該先詢問一下對方是否對公司資本額有要求;若沒有被徵信的需求,那就建議還是依照傳統商業習慣,最低資本額登記300,000至500,000元為宜
  3. 對國稅局來說,只要誠實報稅,就不會被注意

 

專業服務:公司設立資本額簽證

延伸閱讀:新創公司的股權規劃- 特別股複數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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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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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要用二聯式統一發票?

當賣東西給個人

也就是經營零售業務(Retail)

或是說商業模式是B2C(Business to Customer)

我們必需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Duplicate Uniform Invoice)

這二聯分別是: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第二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第一聯 – 存根聯 – 賣方留存 – 銷項發票

存根聯,也就是一般說的銷項發票,這一聯由賣方自己留存下來,發票的右下角可以看到「第一聯 存根聯」字樣,賣方依存根聯申報401(營業稅)的銷項稅額,

會計也會依存根聯製作會計傳票

銷項發票(存根聯)一般不會釘在會計傳票後面,若有需要的公司,就會買有副聯的二聯式統一發票,把副聯釘在會計傳票後面


第二聯 – 收執聯 – 交給買方

收執聯,是要交給買方的,買方取得二聯式發票後,唯一的用途就只是對獎


打了統編就不能對獎

在生意好的餐廳或商店,使用手開式二聯式發票實在不切實際,店家為了方便開立發票給個人消費者,都會使用「收銀機發票」和「電子發票」

連結POS機後,店家只要簡單操作,就可同時完成發票開立和庫存管理

「收銀機發票」和「電子發票」,若打上「買受人統一編號」,就視同三聯式發票,可以用來報公司帳

若沒打上「買受人統一編號」,那就視且二聯式發票,就只能拿來對獎而不能報帳

★收銀機發票

★電子發票

延伸閱讀:何時要用三聯式統一發票?

短網址:https://reurl.cc/qNGx1N

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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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業員工獎酬工具

員工獎酬,是新創事業在發展過程中,和經營、資金,一樣重要的事

穩定且適任的人才是每位企業主所希求的,而發放員工獎酬是常見的留才及激勵方法

現金是獎酬過去;無關未來

目前中小型企業較常見的多是以現金獎酬方式,既方便又直覺

惟現金獎酬大多與過去績效有關,發放後與員工後續的績效表現則無較大的鏈結,激勵效果較短

股票型獎酬工具,多有得於發行時訂定轉讓年限、績效條件等條款,使公司可透過獎勵制度的設計與員工拉近對未來營運目標的認定與認知,取得共識、強化員工向心力

且經由小部份股權釋出予員工,讓員工成為股東的一員,得共享公司未來之經營成果

甚或公司未來規劃走向IPO之路時,對公司而言有更穩定的股權結構

對員工而言有賺取資本利得的機會而更具留才及獎勵效果

股票型獎酬對員工有激勵效果

目前依公司法得發行之股票型獎酬工具有:

  1. 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
  2. 員工酬勞(配發股票)  
  3. 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
  4. 員工認股權憑證
  5.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價格不低於票面金額是唯一的限制

總結來說,非公開發行公司因公司法第140條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其票面金額之規定,公司得選擇無償提供員工股票之獎酬工具較少,僅員工酬勞(配發股票)一項

其餘股票型獎酬工具皆為有償項目,也因公司法及相關函釋目前尚無強制之認股價格及績效條件之規範,故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得屬公司自治範圍

只要不違反公司法第140條之不低於票面金額之價格下限規定,公司可視其經營需求,參考上表各項獎酬工具之特性及優點彈性運用之,以達其育才、留才、攬才的目的

(本篇由曾郁晴會計師提供)

 

短網址:https://reurl.cc/aa295Q

曾郁晴  會計師
手遊興櫃公司財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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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 身份不同稅金也不同

隨著全球央行貨幣寬鬆政策、台灣新冠疫情的控制及半導體產業的發展優勢,帶動台灣股票市場的成長

這也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人,投入台灣股市。

稅金因投資利得來源不同而有差異

投資人透過股票市場,所希望賺取的收益,不外乎是股利和買賣價差(資本利得,也稱處分有價證券利益)

但您知道投資人會因其身分別的不同所面對的納稅義務亦有所不同嗎?

收股利開公司;賺價差用個人

以稅務負擔的角度,賺取「股利」為目的長期性投資人,開公司的稅負擔最低,因為所得稅法42條規定,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不計入課稅所得而免稅

若是喜歡短期交易,以賺取價差為目的之投資人,則用個人名義買賣股票最省稅,因為所得稅法第4-1條,證券交易所得稅目前是停徵

小資族投資股票的節稅心法

小資族若用個人長期投資定存股,在股利方面也有節稅的機會

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淨額低於新台幣54萬,也就是適用稅率為5%時,若將所領股利選擇併入個人課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可再扣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股利×8.5%,每戶最高抵減稅額上限為8萬元)

這時侯,因為可抵減金額為股利的8.5%,較其綜所稅率5%更高,可減免稅額之外尚有機會可以退稅,是個不錯節稅的選項

(本篇由曾郁晴會計師提供)

 

曾郁晴  會計師
手遊興櫃公司財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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