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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有問題時要怎麼與事務所溝通詢問?


  •  我們事務所與客戶間的溝通聯絡方式,根據統計較常用的有(依排名):
    1. 透過LINE
    2. 寫MAIL
    3. 電話溝通
    4. 透過視訊溝通
    5. 面對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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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所稅的稅金,可以自己繳納嗎?


  1. 您可以選擇自己繳納稅金
  2. 我們會在核算好應繳的稅款後,把繳款單,以mail或line的方式提供給您
  3. 您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自行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稅金
  4. 繳完稅金後,請一定要把蓋有收款章的繳款單影本,回傳給我們

家裡沒有印表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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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自己繳稅,但家裡沒有印表機,怎麼辦?


  1. 我們會把資料上傳到7-11的ibon,再將文件下載的⌈取件號碼⌋告訴您〈ibon首頁〉
  2. 只要您家附近有 7-11,就可以去列印繳款
  3. 操作上若有問題,可以請教 7-11的店員
  4. 繳完稅金後,請一定要把蓋有收款章的繳款單影本,回傳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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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所稅的稅金,可以請事務所代繳嗎?


  1. 我們可以幫忙代繳稅款
  2. 只要您在指定時間內,將稅金匯入事務所指定銀行帳戶,我們就會幫您代繳稅款
  3. 繳款後我們會立刻把繳款收據,掃描後提供給您
  4. 在收到繳款收據後,請協助確認繳款金額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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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與新創投資要小心違法

公務員不能擔任公司負責人和董、監事

年輕人有創業的想法,由家裡長輩投資,或向朋友集資,都是常有的事

但若投資的股東具有「公務員」身份,那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超連結)規定:

  1. 不得經營商業
  2. 不得擔任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

審計部曾辦理專案調查

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法前,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三名董事,和一名監察人

實務上,常見因為小孩還未成年,由太太擔任董事長,先生和父親各擔任一席董事,母親則擔任監察人

這樣就具備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而且公司的實際控制權還是由自己掌握

審計部在104年間,曾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

方法很簡單,就是請經濟部提供公司董監事的資料,與公務員資料進行比對

但有情有義的是,在全面調查前,有先給一段時間進行輔導

當時就有好多公司要求辦理董、監事變更登記

也發生名字借給別人登記當董監事,公司已停業找不到人的問題,當時急死了一堆人

因為銓敘部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函,認為公務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違反服務法之規定

現在公司法192條(超連結)216-1條(超連結)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少只需有一董一監

大大的減少了公務員因不了解法令,而被家人請託擔任公司董監事的情形

借名登記的問題

為了避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就算實際投資超過10%

也可能用「借名登記」的方式,把投資的金額登記在別人的名下

不少人看到老一輩常有借名登記的問題

就以為這樣作是對的,進而有樣學樣

其實那是舊社會財產權觀念薄弱衍生出來的現象

借名登記可能會產生的問題,請再參閱下列文章:

延伸閱讀:股權「借名登記」的問題不少

結論

為了對抗通貨膨漲,積極找尋投資機會是理性而正常的行為

但事務所在代辦工商登記時,並無法知道股東是否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而且知道公務員服務法對投資相關限制規定的人,其實也並不多

一切都只能靠自己多了解法令規定

避免讓自己或親朋好友陷入違法的狀態

 

相關新聞:20210801任公職又領3萬元駕駛紓困補助 130人違規兼職遭意外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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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立院三讀 公務員加班上限每月60小時、假日可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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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 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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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借名登記」的問題不少

登記與實際股權結構不同

公司法第103條(超連結)公司法169條(超連結)

分別規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應備置股東名簿

清楚的載明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或持有股數

股東出資多少,就應該在照實在股東名簿上記載

以釐清各股東間權利義務的關係

但或因為有公務員身份;本身上班公司與投資的公司有競業問題

甚至因為公司經理人不小心或故意

「借名登記」的狀況其實挺常見

也就是把自己實際投資的股份用別人的名字登記

兩相情願的「借名登記」也應白紙黑字寫清楚

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

最好以書面方式,清楚地將借名登記的事實寫清楚

並將雙方說好的約定事項寫清楚

以免日後產生財產所有權上或利益分配上的爭議

這說起來容易作起來難

就是因為不方便用自己的名字登記才借名登記

用白紙黑字寫下來,就會增加投資事實曝光的風險

找個見證人這種說法也會讓更多的人知道

所以只是雙方以口頭約定的情形其實很常見

這也是為什麼後續會產生那麼多爭議的原因

要防備被不知情的「借名登記」

防人之心不可無

不管是疏忽、不小心或故意

公司開始賺了大錢後

才發現自己的名字沒有被記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的情形其實很常見

就算這時拿了匯款單證明五年前,確實有匯過款項到公司

公司派的人也可以說只是筆借款而非投資

直接把投資款匯到公司的銀行帳戶日後還相對容易舉證

若是把錢先匯到朋友的帳戶,再請朋友轉匯到公司進行投資

日後要證明自己真的有投資那就更是困難

後續進入司法程序爭論誰對誰錯,曠日廢時

最好還是在投資後,主動要求取得公司章程及股東名簿

確認自己的名字確實有被登載在股東名簿上,投資金額和股數也正確

有任何問題即時地要求更正

才能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公司分配股利的稅金問題

公司若有獲利,只能分配股利給股東名簿上的股東

當A借用Z的名字登記為公司股東

公司只能把股利匯給Z

Z當然要把拿到的錢轉匯給A

但要匯多少?

Z因為拿到了股利而在明年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這筆股利收入會被課0%、5%、12%、20%、30%還是40%的稅

其實很難算的清楚,也很難在事前約定清楚

尤其現在可扣抵稅額比率只有8.5%,每年每戶上限也只有80,000元

使得股利收入的稅金問題變的更加複雜

資金的往來可能變成贈與

當A想借用Z的名字登記為公司股東

A通常會把錢先匯給Z,再由Z匯給公司作投資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超連結),每人每年可免稅贈與220萬

也就是A若匯給Z超過220萬

就有可能被國稅局懷疑是贈與而課贈與稅

A和Z當然也可以說是「借名登記」

但不方便自己掛名當股東的事就可能暴露

A把借給Z的說法最瞎

因為幾年下來不但沒有還錢,也沒有付利息的記錄

很難取信於人

法律上的爭訟履見不鮮

人心不足蛇吞象

一但公司開始獲利賺錢

就不乏出現翻臉不認「借名登記」這種可能涉及侵佔或背信的事

也遇過長輩過世後

子女為取回長輩原本「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股份而興訟

被國稅局查稅後搞的大家不愉快的事情也有

若沒特別的必要

就別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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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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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這樣選就對了

開公司的第一步要預查公司名稱

也要順便選擇「營業項目」

很多人因此產生了選擇障礙

這時可以參考以下的作法

參考同業的經驗

我們可以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參考二三家老牌或知名的同業

選了那些營業項目

大家都選的一定要選

其他就看實際需要來選擇

這樣的作法

比自己從零開始去選擇

更有效率也更聰明

參考招標文件

若公司成立是想參與投標

那麼了解招標文件上

有沒有特別要求公司必需登記的營業項目

就很重要

參考以前的招標文件

甚至先詢問清楚

是最保險的作法

正式招標文件公告後

再增加營業項目是來不及的

政府電子採購網」是查詢過去標案的好地方

ZZ99999一定要選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律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選擇這個營業項目

可以讓公司的經營具有彈性

公司可以隨時發展新業務

等到新業務穩定後

再考慮辦理變更登記

營業項目不必選太多

選了太多的營業項目

常會讓別人搞不懂公司在作什麼

這樣反而沒辦法聚焦

新創事業精簡的選擇五個營業項目

再加上ZZ99999

更顯利落和清爽

這是一個非常推薦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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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輔耀 經理
銓興會計師事務所工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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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錢也能合法擁有股份

不出錢的股東拿乾股

A、B、C想要合夥成立「銓興公司」,A同意出資400萬元、B出資300萬元,C不出錢,但是公司經營所需的業務和技術來源,都掌握在C手中

A、B、C三個人都同意,未來公司的表決權和股利分配比例是40%:30%:30%

C不出錢而拿到公司股份,或是說以技術或勞務出資,民間俗稱為「乾股」

過去公司法的規定缺乏彈性,造成民間要用贈與、假資本⋯⋯等方式處理乾股問題

但自民國104年起,修正後的公司法已讓股東拿乾股合法化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356條之3及356條之12,閉鎖性公司股東出資,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以技術或勞務出資

「銓興」只需要登記為閉鎖性公司,就可以合法規劃讓沒有實際出錢的股東取得公司股份

所謂閉鎖型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指的是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依規定,閉鎖型公司必需是「股份有限公司」

技術或勞務無需鑑價

更重要的是,公司法第356條之3規定,技術或勞務價值到底多少錢,不需要鑑價,只要全部的股東都同意就可以

所以,銓興(股)公司的股本可以是1,000萬元,A登記擁有400萬元;B登記擁有300萬元;而 C以技術或勞務出資,登記擁有300萬元

辦理登記時,只需要在公司章程上,寫清楚1,000萬的股本中,有300萬是以技術或勞務出資就可以

乾股比例有限制

為了避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被濫用,公司法也規定,以勞務出資登記為股本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

當公司股本小於3,000萬元,這個比例為50%

當公司股本大於等於3,000萬,這個比例為25%

銓興(股)公司股本總額為1,000萬元,勞務出資的C登記300萬元,符合規定

拿乾股不需立即繳稅

C用無形的技術和勞務,就拿到了300萬元的股份,也就是財產增加了300萬元,國稅局當然要讓C繳點稅

稅一定要繳,但什麼時侯繳,才是重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及356條之5規定,應該要在章程中,明白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份的條款

依財政部1041105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拿到乾股的股東,在章程所規定不得轉讓期滿後,才需要以期滿時股票市價,列為所得

若銓興(股)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成立5年後股票才能轉讓,那C在5年後,才需要為拿到300萬的股份繳稅

拿乾股也可能不繳稅

因為是以解除轉讓限制那年的股票「市價」課稅

當銓興(股)公司經營的風生水起,5年後股票準備上市,股票價值從最初的300萬,變成是3,000萬,那C就應該在5年後,把3,000萬當作收入去繳稅

但我想C在繳稅時,應該是很開心的

但當銓興(股)公司經營的很差,5年後公司都快要倒閉了,C擁有的股票價值只剩下0元,那C在第5年就不會有任何收入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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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朱建州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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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 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要怎麼才能獲得保障

確保財產權利的登記制度

「登記制度」是公示權利主體是誰,以及權利內容是甚麼

這在法律層面上則有兩種意義:

  • 一是公告了權利是誰的,以及權利內容後,可以讓交易相對人知悉,藉此保障交易安全
  • 二是為了方便政府行政管理

將自有的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但可以確保對自己財產的權利,也是遵循政府管理法令的行為

可是總是會有不方便將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形

所以實務上出現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財產權人的現象

借名登記並不是信託

將自己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法律關係,大略可分為「信託」與「借名登記」

信託關係我國立有信託法專門規範,這不是這篇文章要討論的,今天要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借名登記」關係

借名登記關係,是指實際權利人雖將財產權利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是對於該財產的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全部仍由實際權利人本人自行為之

登記名義人並無權利,登記名義人僅僅只是出借名義給實際權利人作為登記使用

舉例來說,甲將出資購買的A公司股份登記在乙名下,惟甲自己仍享有股東權利,如何參與股東會表達意見、股利分配均由甲行使、享有,將來股份出售也是由甲決定交易對象與條件

甚至如果A公司有發行實體股票,股票也是由甲保管持有,這就是借名登記

假設有一個環節不是甲自行處理,而是委由乙處理,就跟法律上認定的借名登記不盡相符,至於其法律關係性質為何、應適用哪種法律,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問題多多的借名登記

在我國的法律中,找不到「借名登記」四個字,但因在社會上已行之有年,所以法院的判決中向來認定,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均為有效,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

在法律用語中,我們稱實際權利人為「本人」,登記名義人為「出名人」

在經手的案件中,通常是出名人或其繼承人不認帳,否認自己是人頭,主張自己是「名實相符」的財產權人,想要排除實際權利人的權利,才會發生糾紛

也有碰到過,出資人在投資該筆財產失利後,反稱他的出資是借貸給出名人作為支付交易財產價金,要求出名人連本帶利返還「借款」

實務的處理上,因為借名登記產生糾紛,往往發生在數年以後,事過境遷常常造成舉證困難

法院判案重視資金及各項權利情況

關於「借名登記」的案件,法院除審認有無白紙黑字寫明權利義務關係外,還會考量:

  1. 取得財產的資金是誰出的
  2. 財產取得後是由誰在管理、使用、處分、收益等情況,

來判斷誰才是真正權利擁有者。

要儘快在出名人過世後主張權利免除困擾

處理上更複雜的情形是:出名人過世了,繼承人依法繼承登記為財產所有權人,實際權利人卻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張權利將財產要回來,或是重新與繼承人成立新的法律關係

這可能讓人在外表上形成一個錯誤印象,也就是「財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又由他的繼承人繼承,所以財產是出名人的」,如此一來將讓後續追討更加困難

法院運作實務上,認為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規定,委任關係中的受任人(也就是出名人)過世後,法律關係當然終止

如果實際權利人在出名人過世後,不即時採取動作確保權益,可能更會讓旁人認為財產是屬於出名人的,其繼承人才得以繼承的錯誤印象

所以一但知道狀況有變,應該及時處理,例如收回財產、重新與繼承人簽訂契約,以避免法律關係的複雜化

借名登記能免則免

總括來說,借名登記是名不符實的法律關係

加上當事人刻意隱匿真實的法律關係,真真假假,旁人常常霧裡看花,真假難分,時間久了更容易弄假成真

所以建議還是能免則免

真的免不掉,就讓明訂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關係

(本篇由陳智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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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勇  律師
電郵:tp65422@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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